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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lco Mining Corporation International
中铝矿业国际
(根据开曼群岛法例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3668)
开曼群岛大法院金融服务庭 讼案编号:2016年FSD223 (ASCJ)
有关《公司法(》2016年修订版)第86条
有关中铝矿业国际
法院会议通告
兹通告根据开曼群岛大法院(「法院」)就上述事项於2017年1月27日发出的法令(「法令」),本
公司须就中铝矿业国际(「本公司」)股本中每股0.04美元的普通股持有人(「持有人」()惟中铝
海外控股有限公司除外)举行会议(「法院会议」),藉以考虑及酌情批准(不论有否修订)建
议由本公司与计划股东(定议见计划)订立的一项协议计划(「计划」)。法院会议定於2017年
3月3日上午十时正(香港时间)假座香港金钟道八十八号太古广场港丽酒店七楼宝宏厅举
行,所有相关持有人务须於上述时间及地点出席是次会议。计划的副本及解释计划影响的
注释备忘录的副本已纳入综合计划文件内,而本通告亦为该文件的一部份。
综合计划文件的副本亦可於本公司在香港的股份过户登记处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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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持有人(须放弃投票者除外,详情见计划)可亲自於法院会议上投票,亦可委派另一人
士(必须为个人,不论是否为本公司的股东)代其出席会议并於会上投票。日期为2017年2
月3日的综合计划文件附奉法院会议适用的粉红色代表委任表格,已於2017年2月3日寄发
予本公司股东。
就股份的联名持有人而言,任何一名有关人士可亲身或委派代表於法院会议上就该股份表
决,犹如其为唯一有权表决者;但倘若多於一名有关联名持有人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法院
会议,则就此出席的上述一名排名最先或(视情况而定)较先者方有权就有关联名持有股份
表决。就此而言,优先次序乃根据本公司股东名册内就该联名持有股份的联名持有人排名
先後厘定,名列首位的股东为首席联名股东。
敬请在不迟於2017年3月1日上午十时正(香港时间)将委任代表表格递交本公司的香港股份
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
楼)。按照命令,法院已委任本公司执行董事刘建平先生,或倘其未能出席,则同为本公司
执行董事乐书伟先生,或倘其未能出席,则於命令当日身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任何
其他人士担任法院会议主席,并已指示法院会议主席向法院汇报法院会议结果。
计划须待其後向法院申请批准後,方可作实。
承法院命
中铝矿业国际
日期:2017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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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办事处
P.O.Box309
Ugland House
Grand Cayman
KY1-1104
Cayman Islands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铜锣湾
勿地臣街1号
时代广场
二座
36楼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的执行董事为刘跃伟先生及高立东先生,本公司的非执行董事为刘建平先生(董事
长)、栾书伟先生、刘洪均博士及汪东波博士,及本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为Scott McKee Hand先生、Ronald
Ashley Hall先生、黎日光先生及FranciscoAugustoBaertl Montori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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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铝矿业国际
03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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