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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佳控股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3789)
(「本公司」)
提名委员会
职权范围
提名委员会(「本委员会」)的职权范围是根据相关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分别为「联交所」及「上市规则」)相关要求制订。
组成
1.本委员会乃本公司董事会(「董事」或「董事会」)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组织章程细则」)规定,於本公司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之日起正式成立。
成员
2.本委员会由本公司的董事会委任不少於三名董事出任,本委员会成员须以本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占大多数。
3.本委员会的主席由董事会委任,并须由董事会主席或独立非执行董事出任。
4.根据以上第2条及第3条的规限,董事会可不时酌情更改本委员会的成员组合。
秘书
5.本委员会的秘书由本公司的公司秘书或由本委员会委任任何其他具备适当资格及经验之人士出任,负责保存完整的会议纪录。
会议次数及程序
6.每年举行的会议须至少一次。如本委员会的工作需要时,应该举行额外会议。
7.会议的法定人数为两名成员。
8. 会议可以亲身出席、电话或视像会议之形式进行。
9. 本委员会的决议案应当由本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10.所有本委员会成员共同签署之书面决议案与正式召开之委员会会议上通过之
决议案同样有效。
11.除本文另有规定外,本委员会的会议程序受组织章程细则的相关条文(不时
予以修订)规限。
权限
12.本委员会所有成员可取得本委员会的秘书之意见和协助,其职责是向委员会
负责,以确保本委员会程序及所有适用规则及规例均获得遵守。
13.本委员会应获提供充足资源以履行其职务。本委员会可向董事会提出合理要
求,寻求独立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以协助本委员会履行其对本公司的职责。
14.本委员会已经获董事会授权在其职权范围内调查任何活动以及向任何本公司
及其附属公司的雇员(包括董事会成员)收集其职责范围内必须的任何信息。
职责
15.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a) 每年至少一次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
面),并就任何为配合本公司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提出建议;
(b)
物色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会成员的人士,并挑选提名有关人士出任董事或就此向董事会提供意见;
(c) 评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
(d)
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主席及行政总裁)继任计划向董会提出建议;及
(e) 当董事会於股东成员大会上提议一项关於挑选一名人员担任独立非执行董
事的决议时,本委员会应当於通告及/或随附相关成员大会公告的说明函件中向股东陈述其相信该名人员应当被挑选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及其认为该名人员具有独立性的原因。
报告程序
16.本委员会应就其认为需要采取行动或加以改善的事宜向董事局汇报,并建议
应采取的步骤。
17.本委员会的完整会议纪录及书面决议等行政文件应由本委员会的秘书保管。
本委员会的秘书须於会议结束後的一段合理时间内向董事会全体成员发送本委员会的会议纪录初稿及最终稿,分别供成员发表意见及存档。书面决议经正式通过後应及时发送到全体成员供存档。
18.在本委员会会议後接着的下一次董事会会议中,本委员会的主席须向董事会
汇报本委员会的工作情况和建议(如有)。本委员会应至少每年一次向董事会呈交书面报告,汇报本委员会在该年度中的工作。
其他
19.本委员会应在香港交易所网站及本公司网站上公开其职权范围,解释其角色
及董事会转授予其的权力。
20.任何对本职权范围之更改均须由董事会批准後始为有效。
-完-
于2017年1月17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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