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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TXSSILKROADINVESTMENTHOLDINGS
COMPANYLIMITED
大唐西市丝路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620)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兹通告大唐西市丝路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本公 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七
日(星期一)上午十时三十分假座香港中环夏悫道12号美国银行中心地下五号�m
举行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 会」),以 考虑及酌情以本公司普通决议案方式通
过以下决议案。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通告所用词汇与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
二月八日之通 函(「通函」)所 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普通决议案
「1.动议:
(a)批准、确认及追认建议收购事项及根据买卖协议拟进行之交易(注
有「A」字样之买卖协议副本已提呈股东特别大会,并由股东特别
大会主席签署以资识别);及
(b)授权任何一名本公司董事作出该董事全权酌情认为就执行及�u或
落实建议收购事项及根据买卖协议拟进行之交易而言属必要、可
取或合宜而该董事认为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整体利益之所有行动
及事宜,并签立所有文件及采取任何步 骤。」
「2.动议:
(a)批准按每股代价股份3.20港元之发行价向卖方配发及发行本金额为
163,265,000港元之代价股份;
(b)待根据买卖协议拟进行之建议收购事项完成後,待有关配发及发
行代价股份之条件达成後,及待上市委员会批准代价股份上市及
买卖後,向董事授出特别授权,授权董事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
以根据买卖协议之条款及条件配发及发行代价股份并入账列为缴
足股款,惟特别授权须附加於及不损害或撤销於本决议案获通过
之前授予或可能不时授予董事之任何一般或特别授权;及
(c)授权任何一名本公司董事作出该董事全权酌情认为就落实配发及
发行代价股份而言属必要、可取或合宜而该董事认为符合本公司
及其股东整体利益之所有行动及事宜,并签立所有文件及采取任
何步骤。」
承董事会命
大唐西市丝路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兼行政总裁
黄国敦
香港,二零一七年二月八日
附注:
1. 随函附奉股东特别大会上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
2.根据上市规则第13.39(4)条及本公司公司细则,於股东特别大会上,股东将以按股数投票方
式表决,而就股东特别大会上将予提呈之决议案,股东特别大会主席将提出以按股数投票
方式表决。投票结果将於股东特别大会後根据上市规则第2.07C条予以公布。
3.任何有权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股东均有权委派他人代表其出席,并代其投票。
受委代表毋须为股东。倘委任多於一名受委代表,则须於有关代表委任表格内注明每名经
此委任之受委代表所代表之股份数目。
4. 如属联名股东,则任何一名该等联名股东均可就该等股份亲身或委派代表表决,犹如其为
唯一有权表决者;惟倘超过一名上述联名股东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则仅接
纳於股东名册内就有关股份名列首位之与会联名登记股东的投票,而其他联名股东一概无
权投票。
5. 代表委任表格及(倘 董事会规 定)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有关授权书之
经核证副本,必须於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不少於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
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 方为有效。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东仍可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在此情 况下,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已撤销。
於本通告日期,董事会包括三名执行董事,即吕建中先生(主席)、黄国敦先生
(行政总裁)及杨兴文先生;三名非执行董事,即王石先生、Jean-Guy Carrier先生
及谢涌海先生;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即郑毓和先生、范椒芬女士及徐耀华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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