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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AC RESOURCESLIMITED
亚太资源有限公司
*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104)
持续关连交易
(I)重订行政服务及管理服务分摊协议
及
(II)重订管理服务分摊协议
重订行政服务及管理服务分摊协议
由於行政服务及管理服务分摊协议已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届满,
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七日,本公司与联合集团订立重订行政服务及管理服务
分摊协议,据此,各订约方同意重订及延长行政服务及管理服务分摊协议年
期,由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期三年。
重订管理服务分摊协议
由於管理服务分摊协议已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届满,於二零一七
年二月七日,本公司与联合地产订立重订管理服务分摊协议,据此,各订约
方同意重订及延长管理服务分摊协议年期,由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二
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期三年。
�C1�C
上市规则之涵义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由联合地产持有约28.46%权益,而联合地产则由联合
集团持有约74.99%权益。鉴於联合集团为联合地产(为本公司的主要股东)的
联系人,故根据上市规则,联合集团及联合地产均被视为本公司的关连人
士。因此,根据上市规则,本公司订立重订服务协议构成本公司的持续关连
交易。
鉴於本集团根据重订服务协议应付予联合集团及联合地产的管理服务费用
总和,按上市规则第14.07条所载之一项或多项相关适用百分比率(盈利比率
除外)每年将超过0.1%但低於5%,故根据上市规则,本公司就分摊管理服务
订立重订服务协议须遵守有关申报、公告及年度审阅规定,惟获豁免遵守独
立股东批准规定。
重订行政服务及管理服务分摊协议
由於行政服务及管理服务分摊协议已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届满,於
二零一七年二月七日,本公司与联合集团订立重订行政服务及管理服务分摊
协议,据此,各订约方同意重订及延长行政服务及管理服务分摊协议的年期,
由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期三年。
重订行政服务及管理服务分摊协议之主要条款如下:
日期 :二零一七年二月七日
订约方 :本公司及联合集团
有效期 :由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止为期三年
交易性质 :本公司同意就联合集团向本集团提供行政服务及
管理服务所产生之成本偿付联合集团。
�C2�C
有关分摊管理服务之 :本集团同意按向本集团提供管理服务之联合集团
条款 管理人员成员之薪酬之指定百分比,偿付联合集
团实际产生之部分服务成本,并将由本集团按季
度付款。提供管理服务之联合集团管理人员成员
间之该等百分比均有所不同,将参考现时估计联
合集团管理人员个别成员就本集团事务所付出之
时间,相对彼等作为联合集团全职雇员所投放於
联合集团事务上之时间百分比而厘定。
过往数字 :於签订重订行政服务及管理服务分摊协议前,於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六个月,本集
团就联合集团管理人员提供之管理服务支付及应
付予联合集团之费用约为694,000港元。本集团过往
支付之服务费用反映其对联合集团管理人员所提
供管理服务之实际需求水平。
每年上限金额及 :在厘定每年上限金额时,除计及上述本集团於截
厘定其之基准 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六个月已支付及
应付之服务费用外,董事亦已考虑到本集团之现
有经营规模、本集团之预期增长(仅就厘定每年上
限金额而言),以及为本集团提供管理服务之联合
集团管理人员之预计薪酬增幅。经考虑一切因素
後,於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
度各年,本集团就重订行政服务及管理服务分摊
协议项下之管理服务而应付之年度总金额预期分
别不超逾2,400,000港元、2,650,000港元及2,900,000港
元,因此,已采纳上述金额为重订行政服务及管理
服务分摊协议项下有关管理服务交易於同期之每
年上限金额。
�C3�C
进行交易之理由 :由於联合集团及本集团均可享有分摊行政服务及
及裨益 管理服务所带来之规模经济,从而将尽量提高成
本效益及管理效率,故董事认为,行政服务及管理
服务分摊之安排将对本集团有利。此外,由於联合
集团管理人员之成员将在对本集团履行管理服务
时贡献彼等部分时间於本集团的事务上,故董事
认为,就管理服务收取本集团费用乃属合理,从而
可分摊联合集团就此所承担之成本。
重订管理服务分摊协议
由於管理服务分摊协议已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届满,於二零一七年二
月七日,本公司与联合地产订立重订管理服务分摊协议,据此,各订约方同意
重订及延长管理服务分摊协议的年期,由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一九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期三年。
重订管理服务分摊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日期 :二零一七年二月七日
订约方 :本公司及联合地产
有效期 :由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止为期三年
交易性质 :本公司同意就联合地产向本集团提供之管理服务
所产生之成本偿付联合地产。
�C4�C
条款 :本集团同意按向本集团提供管理服务之联合地产
管理人员成员之薪酬之指定百分比,偿付联合地
产实际产生之部分服务成本,并将由本集团按季
度付款。提供管理服务之联合地产管理人员成员
间之该等百分比均有所不同,将参考现时估计联
合地产管理人员个别成员就本集团事务所付出之
时间(可供投入联合地产及其全资附属公司),相对
彼等作为联合地产及其全资附属公司全职雇员所
投放於联合地产及其全资附属公司事务上之时间
百分比而厘定。
过往数字 :於签订重订管理服务分摊协议前,於截至二零一六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六个月,本集团就联合地产
管理人员提供之管理服务支付及应付予联合地产
之费用约为156,000港元。本集团过往支付之服务费
用反映其对联合地产管理人员所提供管理服务之
实际需求水平。
每年上限金额及 :在厘定每年上限金额时,除计及上述本集团於截至
厘定其之基准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六个月已支付及应
付之服务费用外,董事亦已考虑到本集团之现有
经营规模、本集团之预期增长(仅就厘定每年上限
金额而言),以及为本集团提供管理服务之联合地
产管理人员之预计薪酬增幅。经考虑一切因素後,
於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各
年,本集团就重订管理服务分摊协议项下之管理
服务而应付之年度总金额预期分别不超逾330,000
港元、360,000港元及396,000港元,因此,已采纳上
述金额为重订管理服务分摊协议项下有关管理服
务交易於同期之每年上限金额。
�C5�C
进行交易之理由 :由於联合地产及本集团均可享有分摊管理服务所
及裨益 带来之规模经济,从而将尽量提高成本效益及管
理效率,故董事认为,管理服务分摊之安排将对本
集团有利。此外,由於联合地产管理人员之成员将
在对本集团履行管理服务时贡献彼等部分时间於
本集团的事务上,故董事认为,就管理服务收取本
集团费用乃属合理,从而可分摊联合地产就此所
承担之成本。
上市规则之涵义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由联合地产持有约28.46%权益,而联合地产则由联合集
团持有约74.99%权益。鉴於联合集团为联合地产(为本公司的主要股东)的联系
人,故根据上市规则,联合集团及联合地产均被视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因此,
根据上市规则,本公司订立重订服务协议构成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
根据上市规则第14A.73(8)及14A.98条,本公司与联合集团就重订行政服务及管
理服务分摊协议项下拟进行有关分摊行政服务之交易,获全面豁免遵守上市
规则第14A章之规定。
鉴於本集团根据重订服务协议应付予联合集团及联合地产的管理服务费用总
和,按上市规则第14.07条所载之一项或多项相关适用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
每年将超过0.1%但低於5%,故根据上市规则,本公司就分摊管理服务订立重订
服务协议须遵守有关申报、公告及年度审阅规定,惟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
规定。
倘就(i)重订服务协议的管理服务部分支付之服务费用总额超过截至二零一九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的每年上限金额;(ii)重订服务协议的管理服务
部分获进一步重订;或(iii)重订服务协议的管理服务部分之条款出现重大变
动时,本公司将遵守上市规则第14A.54条的规定。本公司亦将遵守上市规则第
14A.55条至第14A.59条的规定。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重订服务协议的条款乃经公平磋商後订立,并
反映一般商业条款,而重订服务协议的条款(包括管理服务各自之每年上限金
额)对本公司及股东而言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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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成辉先生(非执行董事)为联合集团及联合地产各自之行政总裁兼执行董事,
亦为全权信托LeeandLeeTrust之其中一名信托人,LeeandLeeTrus(t 连同其个人
权益)合共拥有联合集团已发行股份总数约74.49%权益,而联合集团直接及间
接合共拥有联合地产已发行股份总数约74.99%权益。ArthurGeorgeDew先生(本
公司主席兼非执行董事)为联合集团及联合地产各自之主席兼非执行董事,
亦为向本集团提供管理服务的联合集团管理人员之成员。李成辉先生及Arthur
GeorgeDew先生均因此被视为於重订服务协议中拥有利益。因此,李成辉先生
及ArthurGeorgeDew先生均於本公司相关董事会决议案中放弃投票。
有关本公司、联合集团及联合地产之资料
本公司
本公司为一间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本集团为一间具规模的天然资源投资基金及商品贸易公司,并於天然资源公
司拥有策略性权益,其主要业务包括专注於金属及能源的主要策略投资、资源
投资以及商品贸易业务。
联合集团
联合集团为一间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并为
联合地产之主要股东。
联合集团之主要业务为控股投资。其主要附属公司之主要业务为物业投资及发
展、酒店相关业务、长者护理服务、提供财务融资以及上市及非上市证券投资。
联合地产
联合地产为一间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并为
本公司之主要股东。
联合地产之主要业务为控股投资。其主要附属公司之主要业务为物业投资及发
展、酒店相关业务、长者护理服务、提供财务融资以及上市及非上市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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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如下涵义:
「行政服务」 指 行政服务及管理服务分摊协议及重订行政服
务及管理服务分摊协议所订明的公司秘书服
务、提供注册办事处地址、水电供应服务、电话
(包括国际长途电话服务)及互联网、影印、邮
寄、速递、送递及有关本集团日常行政及营运
之其他配套服务;
「联合集团」 指 联合集团有限公司,一间於香港注册成立的有
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
373),透过其於联合地产的权益为本公司的主
要股东;
「联合集团管理人员」 指 联合集团的高级管理层及选定的雇员;
「联合地产」 指 联合地产(香港)有限公司,一间於香港注册成
立的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
代号:56),为本公司的主要股东及联合集团的
非全资附属公司;
「联合地产管理人员」 指 联合地产及其全资附属公司的高级管理层及选
定的雇员;
「联系人」 指 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本公司」 指 亚太资源有限公司,一间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
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
号:1104);
「关连人士」 指 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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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元」 指 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香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管理服务」 指 根据行政服务及管理服务分摊协议及重订行政
服务及管理服务分摊协议内所订明联合集团管
理人员向本集团提供之管理、顾问、策略、内
部审核、管理资讯系统顾问及业务建议服务;
或管理服务分摊协议及重订管理服务分摊协议
内所订明联合地产管理人员向本集团提供的各
类管理服务(视乎文义所指);
「重订服务协议」 指 重订行政服务及管理服务分摊协议及重订管理
服务分摊协议;
「重订行政服务及 指 本公司与联合集团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七日就重
管理服务分摊协议」 订行政服务及管理服务分摊协议而订立的协
议;
「重订管理服务 指 本公司与联合地产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七日就重
分摊协议」 订管理服务分摊协议而订立的协议;
「股东」 指 本公司股东;
「行政服务及管理服务指 本公司与联合集团就分摊行政服务及管理服务
分摊协议」 订立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的协议;
「管理服务分摊协议」 指 本公司与联合地产就分摊管理服务订立日期为
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的协议;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C9�C
「主要股东」 指 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及
「%」 指 百分比。
承董事会命
亚太资源有限公司
主席
ArthurGeorgeDew
香港,二零一七年二月七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董事如下:
执行董事
BrettRobertSmith先生(副主席)及AndrewFerguson先生(行政总裁)
非执行董事
ArthurGeorgeDew先生(主席()王大钧先生为其替任董事)、李成辉先生及苏国豪先生
独立非执行董事
王永权博士、郑铸辉先生及RobertMoyseWillcocks先生
*仅供识别
�C10�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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