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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
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Bankof JinzhouCo., Ltd.*
(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本行」)
(股份代号:0416)
於2017年2月8日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投票结果
及
委任执行董事及董事会副董事长
兹提述本行日期为2016年12月9日的股东特别大会通告及日期为2016年12月16日
的更改股东特别大会日期的通告(「该等通告」)以及本行日期为2016年12月9日的通
函(「该通函」)。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应与该通函所界定者具相同涵
义。
股东特别大会投票结果
董事会欣然宣布,股东特别大会已於2017年2月8日假座中国辽宁省锦州市科技路
68号34楼会议室举行,而日期为2016年12月9日的股东特别大会日期通告所载的
建议决议案(「决议案」)已获股东以投票方式正式通过。股东特别大会乃按照中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举行。
决议案的投票表决结果如下:
普通决议案 投票票数(%)
赞成 反对 弃权
1. 审议及批准建议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提案; 5,429,269,919 0 0
(100.000000%) (0.000000%)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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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决议案 投票票数(%)
赞成 反对 弃权
2. 审议及批准建议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提案; 5,429,269,919 0 0
(100.000000%) (0.000000%) (0.000000%)
3. 审议及批准建议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提案; 5,429,269,919 0 0
(100.000000%) (0.000000%) (0.000000%)
4. 审议及批准建议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5,429,269,919 0 0
(100.000000%) (0.000000%) (0.000000%)
5. 审议及批准建议修订关联授信管理实施细则的提案; 5,429,269,919 0 0
(100.000000%) (0.000000%) (0.000000%)
6. 审议及批准委任霍�R波先生为执行董事; 5,429,253,786 16,133 0
(99.999703%) (0.000297%) (0.000000%)
特别决议案 投票票数(%)
赞成 反对 弃权
7. 审议及批准建议修订公司章程的提案。 5,429,269,919 0 0
(100.000000%) (0.000000%) (0.000000%)
於股东特别大会当日,本行的已发行股份为6,781,615,684股(当中4,264,295,684股
为内资股而2,517,320,000股为H股),该等股份赋予持有人权利出席股东特别大会
并於会上就提呈的决议案投票赞成、反对或弃权。持有合共5,429,269,919股有投票
权股份(占本行已发行股份总数约80.06%)的股东亲身或以委任代表出席股东特别大
会。
概无任何股东须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就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提呈的任何决议案放弃投票。概无任何股份赋予其持有人权利出席股东特别大会但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40条放弃投票赞成任何决议案。概无股东於该等通告及该通函中表明欲就任何决议案 �C2�C
投票反对或放弃投票。所有决议案均以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本行的香港H股过
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获委任於股东特别大会上就点票事宜担任监票人。两名股东代表及一名监事代表亦负责於股东特别大会上进行监票及计票。
由於第1项至第6项决议案获出席股东特别大会的股东(包括其委任代表)以过半数
之票数投票赞成,因此该等决议案获正式通过成为普通决议案。由於第7项决议案
获出席股东特别大会股东(包括其委任代表)以过三分之二之票数投票赞成,因此该
决议案获正式通过成为特别决议案。
委任执行董事及董事会副董事长
经股东於股东特别大会批准,霍�R波先生获委任为第四届董事会执行董事。
霍�R波先生的董事任职资格尚待相关监管机构批准,任期自相关监管机构批准当日
起直至第四届董事会期限届满为止。
有关霍�R波先生的履历详情请参阅该通函。
董事会进一步宣布,於紧随股东特别大会後召开的董事会会议上,董事会已议决委任霍�R波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副董事长。霍�R波先生的上述任命将於其董事资格获相关监管机构批准後生效。
承董事会命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张伟
中国锦州,2017年2月8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会包括执行董事张伟先生、陈漫女士、赵杰女士、王晶先生及王晓宇女士;非
执行董事李东军先生、张财广先生、吴正奎先生及顾洁女士;及独立非执行董事蒋大兴先生、邓小
洋先生、牛似虎先生、姜健女士、秦耀奇先生及林彦军先生。
*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非银行业条例(香港法例第155章)所界定的认可机构,故不受香港金
融管理局的监督,且不获授权在香港经营银行及�u或接受存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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