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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WEICHAIPOWERCO., LTD.
(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338)
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八日举行之
股东特别大会
结果公告
董事会欣然宣布,载於股东特别大会通告之决议案已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八
日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上以投票表决方式正式批准。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欣然宣布,有关本公司建
议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八日下午二时三十分举行的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
会」)上审议及批准之决议案(如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之股东特别大
会通告(「股东特别大会通告」)所载)的投票结果载列如下:
票数(%)
特别决议案
赞成 反对 弃权
1.审议及批准由本公司吸收合并潍柴动力液压 1,422,524,822 33,700 366,500
科技有限公司。 (99.972%) (0.002%) (0.026%)
由於投票赞成该决议案之票数超过出席股东特别大会之股东及代理人所持票数总数
的三分之二,故决议案获通过为特别决议案。
2.审议及批准由本公司吸收合并潍柴(潍坊)中 1,422,375,842 182,980 366,200
型柴油机有限公司。 (99.961%) (0.013%) (0.026%)
由於投票赞成该决议案之票数超过出席股东特别大会之股东及代理人所持票数总数
的三分之二,故决议案获通过为特别决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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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
(1)赋予持有人权利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对决议案投赞成票或反对票之股份总数:
3,998,619,278股(包括3,027,099,278股A股及971,520,000股H股)。
(2)按照上市规则第13.40条所载,赋予持有人权利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对任何决议案
放弃投赞成票之股份总数:无。
(3)已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有权投票之股东或彼等之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1,422,925,022股,
占全部已发行股份约35.585%。
(4)股东特别大会监票人为本公司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及本公司
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委聘之法律顾问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承董事会命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秘书
邝�j堂
香港,二零一七年二月八日
於本公告刊发之日,本公司执行董事为谭旭光先生、张泉先生、徐新玉先生、李
大开先生及孙少军先生;本公司非执行董事为王曰普先生、江奎先生及Gordon
Riske先生;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为卢毅先生、张振华先生、张忠先生、王贡
勇先生及宁向东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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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八日舉行之 股東特別大會 結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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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柴动力
2017-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