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於美国或未有根据任何有关司法权区证券法例登记或合资格前做出有关要约、招揽或出售即属违法的任何其他司法权区,本公告并不构成要约出售或招揽购买任何证券的建议。倘无登记或获适用豁免登记规定,证券不得在美国提呈发售或出售。於美国公开发售任何证券将须以招股说明书的方式进行,而招股说明书须载有关於提呈发售的公司以及其管理层及财务报表的详尽资料。本公司并不会在美国公开发售证券。
FutureLandDevelopmentHoldings Limited
新城发展控股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代号:1030)
建议发行优先票据
本公司拟发行美元计价优先票据。票据拟由子公司担保人担保。就建议票据发行而言,德意志银行新加坡分行、海通国际证券有限公司、J.P. Morgan Securitiesplc、Merrill Lynch International及香港上海�蠓嵋�行有限公司将为联席全球协调人及联席账簿管理人。於本公告日期,建议票据发行的金额、条款及条件尚待厘定。本公司当前拟将票据的所得款项净额用於偿还其若干现有债务及用作一般公司用途。本公司或会调整其发展计划,以应对未来事件及发展(如整体市况、行业前景及本公司的物业需求变化),并因此或会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分配建议票据发行所得款项净额至其他用途。
建议票据发行的完成取决於市况及投资者的兴趣。
票据并无及将不会根据证券法登记,且除根据证券法及适用州证券法登记规定获豁免登记或不受该等登记规定所规限的交易外,概不可在美国境内提呈发售或销售。因此,票据目前正由初始买方根据证券法S规例(「S规例」)仅於美国境外提呈发售及销售。
票据原则上已获批准於新交所上市及报价。新交所对本公告中作出的任何陈述或所发表的意见或所载的报告的正确性概不承担责任。票据原则上获批准於新交所上市及报价不会被提示为本公司、票据、子公司担保或合营子公司担保(如有)的价值指标。本公司并未寻求票据在香港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
由於截至本公告之时并未就建议票据发行订立具约束力的协议,建议票据发行可能会或可能不会落实。投资者及本公司股东在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
倘签订购买协议,本公司将就建议票据发行另行刊发公告。
建议票据发行
绪言
本公司拟发行美元计价优先票据。就建议票据发行而言,德意志银行新加
坡分行、海通国际证券有限公司、J.P. Morgan Securities plc、Merrill Lynch
International及香港上海�蠓嵋�行有限公司将为联席全球协调人及联席账簿管理
人。除非按票据条款提前赎回或购回,票据(如发行)将须於到期日偿还。於本
公告日期,建议票据发行的金额、条款及条件尚待厘定。在票据条款落实後,
德意志银行新加坡分行、海通国际证券有限公司、J.P. Morgan Securities plc、
Merrill Lynch International及香港上海�蠓嵋�行有限公司及本公司(其中包括)预
期将订立购买协议,据此,德意志银行新加坡分行、海通国际证券有限公司、J.P.MorganSecuritiesplc、MerrillLynchInternational及香港上海�蠓嵋�行有限公司将为票据的初始买方。倘签订购买协议,本公司将就建议票据发行另行刊发公告。
建议票据发行的完成取决於市况及投资者的兴趣。
票据并无及将不会根据证券法登记,且除根据证券法及适用州证券法登记规定获豁免登记或不受该等登记规定所规限的交易外,概不可在美国境内提呈发售或销售。因此,票据目前正由初始买方根据S规例仅於美国境外提呈发售及销售。
本公司当前拟将票据的所得款项净额用於偿还其若干现有债务及用作一般公司用途。本公司或会调整其发展计划,以应对未来事件及发展(如整体市况、行业前景及本公司的物业需求变化),并因此或会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分配建议票据发行所得款项净额至其他用途。
上市
票据原则上已获批准於新交所上市及报价。新交所对本公告中作出的任何陈述或所发表的意见或所载的报告的正确性概不承担责任。票据原则上获批准於新交所上市及报价不会被提示为本公司、票据、子公司担保或合营子公司担保(如有)的价值指标。本公司并未寻求票据在香港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
一般事项
由於截至本公告之时并未就建议票据发行订立具约束力的协议,建议票据发行可能会或可能不会落实。投资者及本公司股东在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
倘签订购买协议,本公司将就建议票据发行另行刊发公告。
有关本集团的最新资料
自2016年6月30日直至2016年9月30日,本公司已偿还银行借款人民币61.773亿
元,而新增银行借款则为人民币59.250亿元。
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文意另有所指,否则下列术语应具有以下涵义: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本公司」 指 新城发展控股有限公司(一 间根据开曼群岛法例注册
成立的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上市)及其子公司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香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初始买方」 指 德意志银行新加坡分行、海通国际证券有限公司、J.P.
MorganSecuritiesplc、MerrillLynchInternational及香
港上海�蠓嵋�行有限公司
「合营子公司担保」指 由本公司子公司在若干情况下提供的附带有限追索权
的担保
「上市规则」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票据」 指 本公司将予发行的优先票据
「建议票据发行」指 本公司建议发行票据
「购买协议」 指 拟由(其中包括)本公司及初始买方就建议票据发行订
立的协议
「证券法」 指 美国1933年证券法(经修订)
「新交所」 指 新加坡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子公司担保人」指 为票据提供担保的本公司若干现有子公司
「子公司担保」 指 由子公司担保人提供的担保
「美国」 指 美利坚合众国,其领土、属地及服从其司法管辖的所
有地区
承董事会命
新城发展控股有限公司
董事长
王振华
香港,2017年2月9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包括执行董事王振华先生、吕小平先生、陆忠明先生、刘源满先生及陈伟健先生,非执行董事王晓松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陈华康先生、朱增进先生及锺伟先生。
新城发展控股
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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