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乃要件请即处理
阁下如对本通函的任何方面或应采纳的行动有任何疑问,应谘询阁下的持牌证券交易
商或注册证券机构、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出售或转让名下所有本公司股份,应立即将本通函及随附的代表委任表格送交
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的银行、持牌证券交易商或注册证券机构或其他代理商,
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
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
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CHINAFIRSTCAPITAL GROUPLIMITED
中国首控集团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269)
建议股份拆细
及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本封面页所用词汇与本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董事会函件载於本通函第3页至第6页。
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星期一)上午十时三十分假座香港皇后大道中99
号中环中心45楼4501�C02室及12�C13室举行股东特别大会,召开大会的通告载於本通函第
EGM-1页至第EGM-2页。
本通函随附股东特别大会适用的代表委任表格。
无论阁下能否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务请按随附的代表委任表格上所印列的指示填妥表格,
并尽早将其交回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
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且该表格无论如何最迟须於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
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特
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日
目录
页次
预期时间表....................................................... i
释义.............................................................. 1
董事会函件....................................................... 3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EGM-1
预期时间表
落实股份拆细及相关买卖安排的预期时间表载列如下:
事件 二零一七年
(1)(2)
递交股东特别大会代表委任表格的最後时间............二月二十五日(星期六)
上午十时三十分
股东特别大会.......................................二月二十七日(星期一)
上午十时三十分
公告股东特别大会投票结果...........................二月二十七日(星期一)
以下事项须待本通函「董事会函件-股份拆细的条件」一节所载有关实施股
份拆细的条件达成後,方可作实。
股份拆细的生效日期.................................二月二十八日(星期二)
以现有股票免费换领拆细股份新股票的首日............二月二十八日(星期二)
开始买卖拆细股份...................................二月二十八日(星期二)
上午九时正
暂时关闭以每手买卖单位2,000股股份
进行买卖的现有柜台...............................二月二十八日(星期二)
上午九时正
开放以每手买卖单位10,000股拆细股份(以现有股票形式)
进行买卖拆细股份的临时柜台.......................二月二十八日(星期二)
上午九时正
重开以每手买卖单位2,000股拆细股份
(以拆细股份新股票形式)进行买卖的现有柜台...........三月十四日(星期二)
上午九时正
开始并行买卖拆细股份(以新股票及现有股票形式).........三月十四日(星期二)
上午九时正
指定经纪开始於市场为买卖拆细股份的
碎股提供对盘服务....................................三月十四日(星期二)
上午九时正
�Ci�C
预期时间表
事件(续) 二零一七年
(1)(2)
关闭以每手买卖单位10,000股拆细股份(以现有股票形式)
进行买卖拆细股份的临时柜台............................四月三日(星期一)
下午四时正
结束并行买卖拆细股份(以新股票及现有股票形式)...........四月三日(星期一)
下午四时正
指定经纪停止於市场为买卖拆细股份的
碎股提供对盘服务......................................四月三日(星期一)
下午四时正
以现有股票免费换领拆细股份新股票的最後一日............四月十日(星期一)
附注:
(1)预期时间表所载的所有日期及时间均指香港当地日期及时间。
(2)预期时间表指定的日期或限期仅供参考,并可由本公司更改。预期时间表的任何後
续更改将於适当时候及根据上市规则,以公告形式於联交所网站(www.hkexnews.hk)
及本公司网站(www.cfcg.com.hk)刊发或通知股东。
�Cii�C
释义
於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下文所载涵义: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中央结算系统」 指 由香港结算设立及营运的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
「本公司」 指 中国首控集团有限公司,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
有限公司,其已发行股份於联交所上市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
「股东特别大会」 指 将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星期一)上午十时
三十分假座香港皇后大道中99号中环中心45楼
4501�C02室及12�C13室举行的本公司股东特别大会,
以考虑及酌情批准股份拆细
「创业板」 指 联交所创业板
「港元」 指 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香港结算」 指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最後实际可行日期」 指 二零一七年二月七日,即本通函付印前就确定本
通函所载若干资料而言的最後实际可行日期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主板」 指 於创业板设立前已由联交所营运的股票市场(不
包括期权市场 ), 该股票市场现与创业板并行并
继续由联交所营运。为免混淆,主板不包括创业
板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通函而言,不包括香港、
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C1�C
释义
「股份」 指 股份拆细生效前,本公司已发行及未发行股本中
每股面值0.10港元的普通股
「股份拆细」 指 建议每股股份拆细为五(5)股拆细股份
「股东」 指 股份或拆细股份(视乎情况而定)持有人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拆细股份」 指 股份拆细生效时,本公司已发行及未发行股本中
每股面值0.02港元的经拆细普通股
�C2�C
董事会函件
CHINAFIRSTCAPITAL GROUPLIMITED
中国首控集团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269)
执行董事: 注册办事处:
WilsonSea先生(主席) CricketSquare
赵志军先生(行政总裁) HutchinsDrive
唐铭阳先生 P.O.Box2681
闫海亭先生 GrandCayman
李丹女士 KY1-1111
CaymanIslands
非执行董事:
李华先生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独立非执行董事: 皇后大道中99号
朱健宏先生 中环中心
李志强先生 45楼4501�C02及12�C13室
陈刚先生
敬启者:
建议股份拆细
及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绪言
兹提述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七日内容有关建议股份拆细的本公司公
告。本通函旨在向阁下提供有关建议股份拆细的进一步资料及股东特别大会通
告。
建议股份拆细
董事会建议将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10港元的现有已发行及未发行股份
拆细为五(5)股每股面值0.02港元的股份。
�C3�C
董事会函件
股份拆细须待本通函「董事会函件-股份拆细的条件」一节所载条件达成後
方可作实。股份目前於主板以每手买卖单位2,000股股份进行买卖。於股份拆细生
效後,拆细股份将於主板以每手买卖单位2,000股拆细股份进行买卖。
股权架构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的法定股本为1,000,000,000港元,分为
10,000,000,000股股份,其中896,250,000股股份为已发行及缴足。假设於股份拆
细生效前概无进一步发行股份,本公司的法定股本将为1,000,000,000港元,分为
50,000,000,000股拆细股份,其中4,481,250,000股拆细股份将於紧随股份拆细生效
後为已发行及缴足。所有拆细股份将於所有方面与股份拆细前的已发行股份享
有同等地位,且拆细股份所附的权利将不会受股份拆细影响。
股份拆细的条件
股份拆细须待下列条件达成後,方可作实:
(a)股东於股东特别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以批准股份拆细;及
(b)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批准拆细股份上市及买卖。
本公司将向联交所申请批准拆细股份上市及买卖。
待拆细股份获准於联交所上市及买卖後,拆细股份将获香港结算接纳为合
资格证券,可於拆细股份开始在联交所买卖之日或香港结算可能厘定的其他日
期起在中央结算系统内寄存、结算及交收。联交所参与者之间於任何交易日进行
的交易须於其後第二个交易日在中央结算系统内交收。中央结算系统内所有活
动均须遵守不时生效的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及中央结算系统运作程序规则。
碎股买卖安排
为便利买卖拆细股份碎股(如有),本公司已委任高银(证券)有限公司於二零
一七年三月十四日至二零一七年四月三日(包括首尾两日)期间,在市场上按每股
拆细股份的相关市价为买卖拆细股份碎股进行配对。拆细股份碎股的持有人如
欲运用此服务以出售彼等的拆细股份碎股或凑整为完整一手买卖单位,可尽快
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四日至二零一七年四月三日(包括首尾两日)止任何营业日
�C4�C
董事会函件
内上午九时正至下午五时正期间联络高银(证券)有限公司梁沛华先生,地址为香
港中环金融街8号国际金融中心二期22楼2202�C2209室(联络电话:(852)39607886
或(852)39607620)。拆细股份碎股的持有人务请注意,概无保证可成功为买卖拆
细股份碎股进行配对。
换领股票
待股份拆细生效後,股东可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至二零一七年四月
十日(包括首尾两日)止任何营业日内上午九时正至下午四时三十分,将本公司现
有股票送交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
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以免费换领新股票。预期新股票将於现有股
票送交至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後十个营业日内可供领取。
自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一日起,如欲以现有股票换领新股票,须就每张供注
销的现有股票或每张就拆细股份发行的新股票(以注销�u发行股票数目较多者为准)
支付2.50港元(或联交所可能不时指定的较高金额),方获受理。
现有股票将仅有效用作交收、买卖及结算用途,直至二零一七年四月三日
下午四时正止,而其後将不获接纳用作交收、买卖及结算用途。然而,所有现有
股票将可继续作为相应数目的拆细股份法定所有权的有效凭证。新股票将以蓝
色发行,以区分现有为金色的股票。
拆细股份的买卖安排
落实股份拆细及相关买卖安排的预期时间表载於本通函「预期时间表」一节。
进行股份拆细的理由
股份拆细旨在提高本公司股份买卖的流通性并扩阔本公司股东基础。股份
拆细生效後,本公司的已发行股份数目将有所增加。预期拆细股份於联交所的交
易价格将有所下调,而拆细股份的流通性将提高。
除股份拆细将产生的费用(包括专业费用及印刷费)外,落实股份拆细将不
会改变本公司的相关资产、业务营运、管理或财务状况或股东的股权、权利及利益。
�C5�C
董事会函件
股东特别大会
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星期一)上午十时三十分假座香港
皇后大道中99号中环中心45楼4501�C02室及12�C13室举行股东特别大会,召开大会
的通告载於本通函第EGM-1页至第EGM-2页。概无股东须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放弃
表决权。
无论阁下能否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务请按随附的代表委任表格上所印列
的指示填妥表格,并尽早将其交回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
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且该表格无论如何最
迟须於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填妥及交回代
表委任表格後,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
投票。
推荐建议
董事认为,股份拆细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因此建议阁下投票赞
成将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提呈批准股份拆细的决议案。
责任声明
本通函的资料乃遵照上市规则而刊载,旨在提供有关本公司的资料。董事
愿就本通函的资料共同及个别地承担全部责任。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确
认就彼等所深知及确信,本通函所载资料在各重要方面均属准确完备,没有误导
或欺诈成分,且并无遗漏任何其他事项,足以令致本通函所载任何陈述或本通函
产生误导。
此致
列位股东台照
承董事会命
中国首控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兼执行董事
WilsonSea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日
�C6�C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CHINAFIRSTCAPITAL GROUPLIMITED
中国首控集团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269)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兹通告中国首控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星
期一)上午十时三十分假座香港皇后大道中99号中环中心45楼4501�C02室及12�C13
室举行股东特别大会(「大会」),以考虑及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为
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动议
(a)受限於及待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委员会批准拆细股份(定义
见下文)上市及买卖後,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10港元的现有已发行
及未发行股份拆细为五(5)股每股面值0.02港元的股份(「拆细股份」),
於紧随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的下一个营业日生效(「股份拆细」);及
(b)授权本公司任何董事代表本公司就拆细股份向本公司现有股份持有人
发行新股票,并在彼全权酌情认为属必要及适宜的情况下,作出与股
份拆细有关或从属的一切相关事宜及签立一切相关文件。」
承董事会命
中国首控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兼执行董事
WilsonSea
香港,二零一七年二月十日
附注:
(1)凡有资格出席大会并可於会上投票的任何本公司股东(「股东」)均有权委派另一名人
士作为其受委代表出席并代其投票。持有两股或以上本公司股份(「股份」)的股东可
委派超过一名受委代表出席同一大会。受委代表毋须为股东。
�CEGM-1�C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2)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的授权书(如有)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该等经签署证明
的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须不迟於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前48小时送达
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
183号合和中心22楼,方为有效。
(3)股东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仍可亲身出席所召开的大会并於会上投票,而在此情况
下,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作已撤销论。
(4)倘属任何股份的联名登记持有人,其中任何一名联名登记持有人均可亲身或由受委
代表就有关股份於大会上投票,犹如彼为有关股份的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超过一
名该等联名登记持有人出席大会,则只有排名首位的股东亲身或由受委代表的投票
方获接纳,而其他联名登记持有人的投票将不获接纳。就此而言,排名先後次序按
联名持有股份於股东名册的排名次序而定。
(5)於本通告日期,本公司执行董事为WilsonSea先生、赵志军先生、唐铭阳先生、闫海
亭先生及李丹女士;本公司非执行董事为李华先生;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为朱健
宏先生、李志强先生及陈刚先生。
�CEGM-2�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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