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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交易 採購風力發電設備

此乃要件请即处理 阁下如对本通函任何方面或应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问,应谘询 阁下之持牌证券交易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售出或转让名下全部之ConcordNewEnergyGroup Limited(协合新能源集团 有限公司*)股份,应立即将本通函及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交予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 买卖或转让之银行、持牌证券交易商或其他代理,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Concord New Energy GroupLimited 协合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82) 主要交易 采购风力发电设备 本公司之财务顾问 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星期一)上午十时正,假座香港金钟夏悫道16 号远东金融中心3901室举行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 随附召开股东特别大会通告及股东於股东特别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无论 阁下是否有意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及於会上投票,务请 阁下尽快按照代表委任表格上印列之指示填妥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并交回本公司於香港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惟无论如何须於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 阁下仍可按意愿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情况而定)及於会上投票。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日 * 仅供识别 目录 页次 释义............................................................. 1 董事会函件....................................................... 4 附录一― 财务资料............................................... 11 附录二― 一般资料............................................... 14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23 ―i― 释义 於本通函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及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联系人士」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本公司」 指 ConcordNew Energy Group Limited(协合新能源集团 有限公司*),一间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 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董事」 指 本公司之董事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GW」 指 十亿瓦特(1,000,000,000瓦特 ), 普遍用作量化发电量 之常用电力单位 「港元」 指 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浩泰新能源装备」 指 浩泰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注册成立之有 限责任公司及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 「独立第三方」 指 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之第三 方 「千瓦」 指 千瓦(1,000瓦特),普遍用作量化发电量之常用电力单 位 「千瓦时」 指千瓦时,电力行业使用之能量标准单位。一千瓦时等 於发电机在一小时内生产一千瓦特之能源量 「最後实际可行日期」 指 二零一七年二月七日,即本通函付印前为确定本通函 所载若干资料之最後实际可行日期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 仅供识别 ―1― 释义 「MW」 指 百万瓦特(1,000,000瓦特),普遍用作量化发电量之常 用电力单位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先前采购合同」 指 采购合同1、采购合同2、采购合同3、采购合同4及采 购合同5之统称 「采购合同1」 指 天津协合华兴与供应商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订 立之采购风力发电设备合同 「采购合同2」 指 天津协合华兴与供应商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订 立之采购风力发电设备合同 「采购合同3」 指天津协合华兴与供应商於二零一六年四月六日订立之 采购风力发电设备合同 「采购合同4」 指浩泰新能源装备与供应商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二日订立 之采购风力发电设备合同 「采购合同5」 指浩泰新能源装备与供应商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订立之采购风力发电设备合同 「采购合同6」 指 天津协合华兴与供应商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三日订立 之采购风力发电设备合同 「采购合同7」 指 天津协合华兴与供应商订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三日订 立之采购风力发电设备合同 「人民币」 指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证券及期货条例」 指 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 ―2― 释义 「股东特别大会」 指 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星期一)上午十 时正假座香港金钟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3901室召 开及举行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 情 况而定), 以供股东考虑,并酌情通 过(其 中包括)该等合同及其 项下拟进行交易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之普通股 「股东」 指 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附属公司」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之涵义 「供应商」 指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注册成立之 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协合华兴」 指天津协合华兴风电装备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注册成 立之有限责任公司及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 「该等交易」 指 先前采购合同、采购合同6及采购合同7项下拟进行之 交易 「%」 指 百分比 附注:人民币乃按人民币1.00元兑1.12港元之汇率换算为港元,仅供参考。 ―3― 董事会函件 Concord New Energy GroupLimited 协合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82) 执行董事: 注册办事处: 刘顺兴先生(主席) ClarendonHouse 杨智峰先生(联席副主席) 2ChurchStreet 刘建红女士(联席副主席) HamiltonHM11 余维洲先生(行政总裁) Bermuda 桂凯先生 牛文辉先生(首席财务执行官) 总办事处及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非执行董事: 金钟 高富春先生 夏悫道16号 远东金融中心 独立非执行董事: 3901室 黄友嘉博士,BBS,JP 叶发旋先生 尚笠博士 黄简女士 敬启者: 主要交易 采购风力发电设备 绪言 谨此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二零 一六年四月六日、二零一六年八月二日及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之公布以及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之通函,内容有关根据先前采购合同向供应商采购风力发电设备以供本集团位於中国湖南省、安徽省及河南省之风电场项目使用。 * 仅供识别 ―4― 董事会函件 另谨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三日之公布。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三日(交易时段後),天津协合华兴与供应商(一名独立第三方)订立采购合同6及采购合同7,内容有关向供应商采购风力发电设备以供本集团位於湖北省荆门市(「荆门项目」)及湖北省襄阳市(「襄阳项目」)之风电场项目使用,总代价分别为人民币210,144,000元(相等於约235,361,280港元)及人民币207,360,000元(相等於约232,243,200港元)。 采购合同6 采购合同6之主要条款概述如下: 日期: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三日 订约方: 天津协合华兴风电装备有限公司(买方) 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供应商,独立第三方) 代价: 人民币210,144,000元(相等於约235,361,280港元) 根据采购合同6,本集团已同意向供应商采购(i)24组每组2,000千瓦之风力发电设施及 (ii)本集团发展荆门项目之配套设备。 代价金额包括有关(其中包括)采购机器及设备之费用、供应商将提供之技术支援服务之费用、税款、运输及保险成本等费用。供应商将就供应之机器及设备提供五年保修期。 上述本集团应付之代价金额,乃按正常商业条款,并经公平磋商以及主要参考采购合同6所载构成将供应之风力发电设备各部份之机器、设备或配件之市场单价及数量後协定。 根据采购合同6,供应商须於采购合同6之生效日期起计15日内支付上述代价之10%, 作为任何违反其於采购合同6承担义务之履约保证金,该款项将於相关机器及设备之 ―5― 董事会函件 预验收完成後30日内退还予供应商。上述代价之10%须於收取履约保证金按金及有关 付款凭证後35日内支付。 供应商须运输及安装机器及设备,本集团将按完成阶段(包括根据采购合同6条款设备 之运输及验收之时间)分期支付代价。 代价将以现金或以发出承兑汇票之方式支付。采购将由本集团以内部资源或借贷拨支。 采购合同7 采购合同7之主要条款概述如下: 日期: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三日 订约方: 天津协合华兴风电装备有限公司(买方) 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供应商,独立第三方) 代价: 人民币207,360,000元(相等於约232,243,200港元) 根据采购合同7,本集团已同意向供应商采购(i)24组每组2,000千瓦之风力发电设施及 (ii)本集团发展襄阳项目之配套设备。 代价金额包括有关(其中包括)采购机器及设备之费用、供应商将提供之技术支援服务之费用、税款、运输及保险成本等费用。供应商将就供应之机器及设备提供五年保修期。 上述本集团应付之代价金额,乃按正常商业条款,并经公平磋商以及主要参考采购合同7所载构成将供应之风力发电设备各部份之机器、设备或配件之市场单价及数量後协定。 ―6― 董事会函件 根据采购合同7,供应商须於采购合同7之生效日期起计15日内支付上述代价之10%, 作为任何违反其於采购合同7承担义务之履约保证金,该款项将於相关机器及设备之 预验收完成後30日内退还予供应商。上述代价之10%须於收取履约保证金按金及有关 付款凭证後35日内支付。 供应商须运输及安装机器及设备,本集团将按完成阶段(包括根据采购合同7条款设备 之运输及验收之时间)分期支付代价。代价将以现金或以发出承兑汇票之方式支付。采购将由本集团以内部资源或借贷拨支。 代价将以现金或以发出承兑汇票之方式支付。采购将由本集团以内部资源或借贷拨支。 供应商 供应商为中国风电机器及设备之供应商。就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尽悉及确信,供应商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为独立第三方。 进行该等交易之理由及裨益 本集团主要从事(i)投资风能及太阳能项目;及(ii)为风能及太阳能发电项目提供专业 技术服务及综合解决方案。 於中国兴建风电场(其中包括位於中国湖北省之有关项目)属於本集团之一般及日常业务范围。根据采购合同6及采购合同7向供应商采购机器及设备乃本集团於其风电项目之普通投资。 采购合同6及采购合同7乃於本集团之招标程序後订立。本集团根据(其中包括其他因 素)本集团之规格及需要、供应商之资历及经验、供应商将供应之产品质素、供应商同意提供之服务、供应商提供之产品保修,及其他供应商向本集团提出之条款,评估合同条款。 ―7― 董事会函件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供应商根据采购合同6及采购合同7提出之整体条款 乃正常商业条款,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 作为合并计算要求而须予披露之该等过往交易 以下载列天津协合华兴�u浩泰新能源装备与供应商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至本通函日期期间就采购风力发电设备而订立之须予披露交易(不包括采购合同6及采购合同7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之概要。有关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项下之公告批准规定,惟豁免股东批准之规定。鉴於该等交易由相同订约方及供应商进行,其性质相似,故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予以合并计算。 采购合同1 采购合同2 采购合同3 采购合同4 采购合同5 (附注) 合同日期: 二零一五年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六年 七月二十三日 一月二十六日 四月六日 八月二日 九月二十二日 买方: 天津协合华兴 天津协合华兴 天津协合华兴 浩泰新能源 浩泰新能源装备 装备 设备: 24组每组2,00024组每组2,00024组每组2,00024组每组2,000(i) 24组每组 千瓦之风力 千瓦之风力 千瓦之风力 千瓦之风力 2,500千瓦 发电设施 发电设施 发电设施 发电设施 之风力发 电设施; 及 (ii) 20组每组 2,000千瓦 之风力发 电设施 代价: 213.60 213.60 205.44 205.44 428.00 (人民币百万元) 附注:采购合同3项下之所有风力发电设施已运输及安装。 ―8― 董事会函件 本公司已公布前述交易以完全遵守上市规则项下之规定。其中详情请参阅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二零一六年四月六日、二零一六年八月二日及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之公告及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之通函,内容有关向供应商采购风力发电设备。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於先前采购合同、采购合同6及采购合同7由相同订约方订立,前述合同项下拟进行 之交易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须予合并计算。当该等交易合并计算,有关该等交易之 适用百分比率超过25%但少於100%,因此,该等交易构成主要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 第14章项下之申报、公告及股东批准规定。 将召开及举行股东特别大会以供股东审议及酌情批准采购合同6及采购合同7及其项下 拟进行之交易。 经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尽悉及确信,於本通函日期,供应商并未持有任何股份及概无股东或彼等之联系人於采购合同6及采购合同7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中拥有重大权益。 概无股东须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放弃就有关采购合同6及采购合同7之决议案投票。 股东特别大会 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星期一)上午十时正假座香港金钟夏悫道16号远 东金融中心3901室举行股东特别大会。将予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旨在供股东考虑,并 酌情通过(其中包括)采购合同6、采购合同7及其项下拟进行交易。本通函随附召开股 东特别大会通告及股东於股东特别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无论 阁下能否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务请 阁下尽快按照代表委任表格上印列之指示填妥代表委任表格,并交回本公司於香港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 ―9― 董事会函件 183号合和中心22楼,惟无论如何须於股东特别大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填 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 阁下仍可按意愿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及於会上投票。 推荐意见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采购合同6及采购合同7之条款乃按正常商业条款订 立,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因此,董事建议股东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投票赞成所提呈之决议案。 其他资料 谨请 阁下垂注本通函其他部份及其附录所载资料。 此致 列位股东 台照 代表 ConcordNewEnergyGroupLimited (协合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 刘顺兴 谨启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日 * 仅供识别 ―10― 附录一 财务资料 1.本集团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财政年度各年及截至二零 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之综合财务资料 本集团截至二零一三年、二零一四年及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财政 年度各年及截至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之综合财务资料於下列文件 中披露。有关文件已分别登载於联交所网站(www.hkexnews.hk)及本公司网站 (www.chinawindpower.com.hk): 二零一六年中期报告(第31至54页):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listconews/SEHK/2016/0913/LTN20160913630.pdf 二零一五年年报(第62至266页):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listconews/SEHK/2016/0425/LTN20160425997.pdf 二零一四年年报(第32至170页):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listconews/SEHK/2015/0429/LTN201504291481_c.pdf 二零一三年年报(第33至170页):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listconews/SEHK/2014/0428/LTN201404281458_c.pdf2. 债务声明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即本通函付印前确定本集团之债务之最後实际可 行日期)营业时间结束时,本集团尚未偿还银行借款约5,022,204,000港元。於 该等银行借款中,其中1,705,204,000港元银行贷款乃由附属公司提供担保、其 中1,007,861,000港元为於融资租赁协议项下、其中223,280,000港元为信贷, 及其中2,085,859,000港元则以一间附属公司账面值分别约896,215,000港元及 349,307,000港元之固定资产及应收账款作抵押。 除上文所述及集团内公司间之负债外,本集团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并无任何已发行及未偿还或同意将予发行之贷款资本、银行透支、贷款或其他类似债务、承兑负债或承兑信贷、债权证、按揭、押记、租购承担、担保或其他重大或然负债。 ―11― 附录一 财务资料 3. 营运资金 董事经作出审慎周详查询并经考虑本集团可动用之财务资源(包括内部产生资金及可用银行融资)後认为,本集团将具备充裕营运资金以应付目前(即本通函日期起计未来最少十二个月)所需。 4. 概无重大不利变动 董事并不知悉,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来(即本集团最近期刊发经审核财务报表结算日),本集团之财务或经营状况有任何重大不利变动。 5. 订立采购合同6及采购合同7对本集团之财务影响 采购合同6及采购合同7项下之采购将以本集团之内部资源或借款拨付。 采购合同6及采购合同7之总代价分别为人民币210,144,000元(相当於约 235,361,280港元)及人民币207,360,000元(相当於约232,243,200港元)。 采购合同6及采购合同7项下之采购将致使本集团之非流动资产增加,及致令 (i)本集团之现金及现金等值项目减少(倘采购全部由本集团之内部资源拨付);或 (ii)本集团之债务增加(倘采购全部由借贷拨付);或(iii)本集团之现金及现金等值 项目减少及本集团之债务增加(倘采购由本集团之内部资源及借贷之组合拨付)。 设备为发展荆门项目及襄阳项目之必需品,预期会提升本集团之盈利前景。 ―12― 附录一 财务资料 6. 本集团之财务及贸易前景 《中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发展规划纲要》提出,到二零二零年,中 国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比重将达到15%,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比 二零一五年下降18%。为实现这一目标,「十三五」期间中国将大幅度增加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根据初步规划,到二零二零年中国大陆风电、太阳能发电装机总 量将分别达到250GW和150GW,风电每年的规划量将维持在30GW,太阳能发 电20GW。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中国国家能源局(「中国国家能源局」)下发了《关 於下达2016年全国风电开发建设方案的通知》,明确今年中国大陆风电开发建设 规模将达到30.83GW,继续保持了强劲增长势头。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中国国家 能源局下发了《关於下达2016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根据通知,二 零一六年中国大陆新增光伏电站建设规模18.1GW。鉴於国家政策的变化,董事对中国风能发电业务之前景乐观。 根据本公司二零一六年中期报告,於二零一六年上半年本集团控股电厂共实现 发电净利润207,272,000港元(二零一五年上半年:114,617,000港元)。於二零 一六年上半年,本集团电厂合计发电量为199,007万千瓦时(二零一五年上半年: 159,053万千瓦时 )。 其中,风力发电量155,400万千瓦 时(二零一五年上半年: 133,418万千瓦时),较去年同期增长16.48%;太阳能发电量43,607万千瓦时(二 零一五年上半年:25,636万千瓦时),较去年同期增长70.10%。董事认为,风能 发电业务将继续为本集团之重要收入来源及为股东创造价值及利益。 因此,本公司将继续专注於致力发展本集团之风能和太阳能发电业务,并继续发掘中国之潜在投资与合作机会。 ―13― 附录二 一般资料 1. 责任声明 本通函之资料乃遵照上市规则而刊载,旨在提供有关本公司之资料;各董事愿就本通函之资料共同及个别地承担全部责任。各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确认就彼等所知及所信,本通函所载资料在各重要方面均准确完备,没有误导或欺诈成分,且并无遗漏其他事项,足以令致当中所载任何声明或本通函产生误导。 2. 权益披露 (i) 董事及主要行政人员於本公司或任何联营公司股份、相关股份及债券中拥 有之权益及�u或淡仓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以下董事於本公司或其联营公司(定义见证券及期货 条例(「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之股份、相关股份或债券中拥有(a)根据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第7及第8分部须知会本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之权益(包括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有关条文彼等被当作或 视作拥有之权益及淡仓);(b)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52条须载入该条例所 ―14― 附录二 一般资料 述之登记册内之权益;或(c)根据上市规则之上市公司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 标准守则(「标准守则」)须知会本公司及联交所之权益: 於股份之好仓: 持有股份数目及权益性质 占已发行股 本总数之 董事姓名 个人 家族 公司 总计 概约百分比 (%) 刘顺兴 9,000,000 ― 2,426,479,387 2,435,479,387 27.89 杨智峰 7,500,000 ― ― 7,500,000 0.09 刘建红 8,710,000 ― ― 8,710,000 0.10 余维洲 25,130,000 ― ― 25,130,000 0.29 桂凯 3,600,000 ― ― 3,600,000 0.04 牛文辉 4,000,000 ― ― 4,000,000 0.05 叶发旋 200,000 ― ― 200,000 0.002 附注: 1. 该等股份中由ChinaWindPowerInvestmentLimited持有2,311,469,387股。China WindPowerInvestmentLimited由NewEnergyInternationalLimited全资拥有, 而NewEnergyInternationalLimited则为ConcordInternational InvestmentLimited (「ConcordInternational」)之全资附属公司。刘顺兴先生持有ConcordInternational之 47.78%已发行股份,及GuangfengInternationalHoldingsLimited持有115,010,000 股,GuangfengInternationalHoldingsLimited由北京广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全资拥 有。刘顺兴先生持有北京广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99%之已发行股份。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概无董事或本公司主要行政人 员於本公司或其联营公司(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之股份、相关 股份或债券中拥有或被视作拥有任何(i)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第7及 第8分部须知会本公司及联交所之权益或淡仓(包括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有 关条文彼等被当作或视作拥有之权益或淡仓);或(ii)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 第352条须载入本公司存置之登记册内之权益或淡仓;或(iii)根据上市规则所载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须知会本公司及联交所之权益或淡仓。 ―15― 附录二 一般资料 (ii) 董事之其他权益 (a)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概无董事於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即 本公司最近期刊发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之编制日期)以来本集团之 任何成员公司所收购、出售或租用或拟收购、出售或租用之任何资产 中拥有任何直接或间接权益。 (b)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概无董事於本通函日期在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 订立之任何合约或安排中拥有对本集团业务属重要之重大权益。 (c)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董事及彼等各自之紧密联系人士概无在对本集 团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之任何业务(本集团业务除外) 中拥有权益。 (d) 除刘顺兴之外,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概无董事为另一间公司之董事 或雇员,及该公司拥有本公司之股份及相关股份中之权益或淡仓,而 此等权益或淡仓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第2及第3分部须向本 公司及联交所披露。 (iii) 主要股东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就董事或本公司主要行政人员所知,以下人士(董事 或本公司主要行政人员除外)於股份或相关股份中拥有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 第XV部第2及第3分部之条文须向本公司披露之权益或淡仓,或已记录於 本公司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36条存置之登记册内,或直接或间接拥有 本集团任何其他成员公司的已发行具表决权股份5%或以上权益: ―16― 附录二 一般资料 (a) 於股份之好仓: 占已发行股本 总数之概约 股东名称 持有股份数目 百分比 (%) ChinaWindPowerInvestment 2,311,469,387 26.47 Limited1 华电福新 880,000,000 10.08 附注: 1. 该等股份由ChinaWindPowerInvestmentLimited持有。ChinaWindPower InvestmentLimited由NewEnergyInternationalLimited全资拥有,而New EnergyInternationalLimited则为ConcordInternational之全资附属公司。刘顺 兴先生持有ConcordInternational之47.78%已发行股份。 (b)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概无其他人士於本公司之 股份或相关股份中拥有须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36条向本公司披露 之权益或淡仓,或已记录於本公司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36条存置 之登记册内之权益或淡仓。 3. 重大合同 本集团於本通函日期前两年内订立以下属或可能属重大之合同(包括并非於日常业务过程中订立之合同): (a) 采购合同1,内容有关向供应商采购风力发电设备以供本集团位於中国湖南 省之风电场项目使用,总代价为人民币213,600,000元; (b) 於二零一五年八月七日,天津协合华兴与商洛比亚迪实业有限公司(「商洛 比亚迪」)订立采购合同,内容有关向商洛比亚迪采购太阳能发电设备以供 本集团位於中国陕西省之太阳能项目使用,总代价为人民币215,005,800元; ―17― 附录二 一般资料 (c) 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六日,浩泰新能源装备与湘电风能有限公司(「湘电」) 订立两份采购合同,内容有关向湘电采购风力发电设备以供本集团位於 中国广西之朝东及石家之两个风电场项目使用,各自之总代价为人民币 204,000,000元; (d)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一日,天津协合华兴与歌美飒风电(天津)有限公 司(「歌美飒风电」)订立采购合同,内容有关向歌美飒风电采购风力发 电设备以供本集团位於中国云南省之风电场项目使用,总代价为人民币 206,160,000元; (e) 采购合同2,内容有关向供应商采购风力发电设备以供本集团位於中国湖南 省之风电场项目使用,总代价为人民币213,600,000元; (f) 於二零一六年二月二日,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吉林省天合风电装备制造 运行维护有限公司(「吉林天合」)与陕西拓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陕西拓日」)订立采购合同,内容有关向陕西拓日采购太阳能发电设备以供本集团 位於中国陕西省之太阳能项目使用,总代价为人民币215,255,040元; (g) 於二零一六年三月十四日,天津协合华兴与歌美飒风电订立采购合同,内 容有关向歌美飒风电采购风力发电设备以供本集团位於中国云南省之风电 场项目使用,总代价为人民币137,782,002元; (h)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五日,本公司与华电福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电福 新」)订立协议,据此本公司同意出售及华电福新同意收购湖北金泉风力发 电有限 公 司(「湖 北金泉」)全部股本权益之51%,代价为人民币44,130,000元。协议经由本公司与华电福新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订立之股权 转让协议补充,内容有关转让於湖北金泉之49%股权; ―18― 附录二 一般资料 (i) 采购合同3,内容有关向供应商采购风力发电设备以供本集团位於中国安徽 省之风电场项目使用,总代价为人民币205,440,000元; (j) 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九日,本公司与华电福新订立协议,据此本公司同意 出售及华电福新同意收购宜阳协合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宜阳协合」)全部股 本权益之49%,代价为人民币37,298,485元。协议经由本公司与华电福新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订立之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内容有关转让於宜 阳协合之51%股权; (k) 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浩泰新能源装备与国电联合动力技术有限公 司(「国电联合动力」)订立采购合同,内容有关采购风力发电设备以供本集 团位於中国河南省之风电场项目使用,总代价为人民币194,752,784元; (l) 采购合同4,内容有关向供应商采购风力发电设备以供本集团位於中国安徽 省之风电场项目使用,总代价为人民币205,440,000元; (m)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浩泰新能源装备与远景能源(江 苏)有限公 司(「远景能源江苏 」)订 立采购合同,内容有关向远景能源江苏采购风力 发电设备以供本集团位於中国河北省之风电场项目使用,总代价为人民币 201,344,000元; (n) 采购合同5,内容有关向供应商采购风力发电设备以供本集团位於中国河南 省之风电场项目使用,总代价为人民币428,000,000元; (o) 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三十日,吉林天合与中船重工(重庆)海装风电设备有限 公司订立采购合同,内容有关采购风力发电设备以供本集团位於中国广西 省之风电场项目使用,总代价为人民币199,680,000元; ―19― 附录二 一般资料 (p) 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十四日,吉林省天合风电设备有限公司(作为买方)与广 东明阳风电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供应商)订立采购合同,内容有关采购风力发电设备以供本集团位於中国河南省之风电场项目使用,总代价为人 民币203,040,000元; (q) 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协合风电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卖方)与天津富 欢企业管理谘询有限公司(「天津富欢」,作为买方)订立买卖协议,内容有关建议出售於榆林协合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之全部股本予天津富欢,总代 价为人民币320,950,314.19元; (r)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银华协合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卖方) 与陕西省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水电」,作为买方)订立买卖协议, 内容有关建议出售於榆林协合生态新能源有限公司之全部股权予陕西水 电,总代价为人民币573,924,900元; (s) 采购合同6,内容有关向供应商采购风力发电设备以供本集团位於中国湖北 省荆门市之风电场项目使用,总代价为人民币210,144,000元;及 (t) 采购合同7,内容有关向供应商采购风力发电设备以供本集团位於中国湖北 省襄阳市之风电场项目使用,总代价为人民币207,360,000元。 4. 诉讼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或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概无涉及任何重要诉讼或仲裁,且就董事所知,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亦概无尚未了结或威胁提出或对其构成威胁之重要诉讼或索偿。 ―20― 附录二 一般资料 5. 服务合同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各董事与本公司或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概无订有或拟订立任何服务合同(不包括於一年内届满或本集团可於一年内终止而毋须支付赔偿(法定赔偿除外)之合同)。 6. 公司秘书 本公司之秘书为陈锦坤先生。陈先生毕业於英属哥伦比亚大学,持有商业学士学位。陈先生持有由美国华盛顿州会计委员会颁发之执业会计师证书,并拥有於上市公司担任公司秘书之丰富经验。 7. 备查文件 下列文件之副本将由本通函日期起至股东特别大会日期止之一般办公时间内,於本公司之香港主要营业地点可供查阅: 1. 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之通函及本通函; 2. 本附录「3.重大合同」一节所述之重大合同; 3. 本公司之组织章程大纲及公司细则;及 4. 本公司截至二零一四年及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两个财政年度各年 之年报,以及本公司截至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之中期报告。 8. 其他事项 ― 董事之通讯地址为香港金钟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3901室; ― 本公司之香港主要营业地点及通讯地址为香港金钟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 心3901室; ―21― 附录二 一般资料 ― 本公司之注册办事处位於Clarendon House,2ChurchStreet,Hamilton HM 11,Bermuda; ― 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为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 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及 ― 本通函及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之中英文版本如有歧义,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22―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Concord New Energy GroupLimited 协合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82)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兹通告ConcordNewEnergyGroupLimited(协合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 订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星期一)上午十时正,假座香港金钟夏悫道16号远东金 融中心3901室举行股东特别大会,以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本公司决议案(不论有否修 订): 除文义另有界定者外,本通告所用词汇具有与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二月十日之通函赋予该等词汇具有相同涵义。 普通决议案 (1) 动议: (i) 谨此批准、确认及追认由(i)天津协合华兴(作为买方)与(ii)新疆金风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供应商)订立内容有关采购风力发电设备之采购合同6 (其副本已提呈股东特别大会并由股东特别大会主席简签以资识别)及项下拟进行交易;及 (ii) 一般及无条件授权本公司任何一名董事为使根据采购合同6进行之交易生 效,或就此可能全权酌情认为必要、适当、适宜或权宜者,作出一切有关 行为及事情、为本公司及代表本公司亲笔签署及签立一切有关其他文件(或倘签立文件需加盖印章,则连同任何第二名董事、董事之正式授权代表或本公司秘书共同签立),以及采取有关步骤。 * 仅供识别 ―23―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2) 动议: (i) 谨此批准、确认及追认由(i)天津协合华兴(作为买方)与(ii)新疆金风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供应商)订立内容有关采购风力发电设备之采购合同7 (其副本已提呈股东特别大会并由股东特别大会主席简签以资识别)及项下拟进行交易;及 (ii) 一般及无条件授权本公司任何一名董事为使根据采购合同7进行之交易生 效,或就此可能全权酌情认为必要、适当、适宜或权宜者,作出一切有关 行为及事情、为本公司及代表本公司亲笔签署及签立一切有关其他文件(或倘签立文件需加盖印章,则连同任何第二名董事、董事之正式授权代表或本公司秘书共同签立),以及采取有关步骤。 代表 ConcordNewEnergyGroupLimited (协合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秘书 陈锦坤 香港,二零一七年二月十日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股东,均有权委任一位或多位代表出席,并代表其投票。受委代表 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2. 指定格式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须於大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 时前送达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 22楼,方为有效。 3. 於本通告日期,本公司董事会成员包括刘顺兴先生(主席)、杨智峰先生及刘建红女士(为联席副主 席)、余维洲先生(行政总裁)、桂凯先生及牛文辉先生(首席财务执行官)(上述为执行董事),高富 春先生(为非执行董事),以及黄友嘉博士,BBS,JP、叶发旋先生、尚笠博士及黄简女士(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 仅供识别 ―24―
代码 名称 最新价(港元) 涨幅
00464 建福集团 0.24 95.9
04333 思科 250 66.67
08169 环康集团 0.05 63.64
01862 景瑞控股 0.08 36.67
08035 骏高控股 0.08 3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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