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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0, 3039, 3006, 3001, 2841 通告

本公告及通告乃重要文件,务请即时垂注,惟并不构成对下述交易所买卖基金单位的购入、购买或认购邀请或要约 如 阁下对本公告及通告或所需采取的行动有任何疑问,应谘询 阁下的股票经纪、银行经理、律师、会计师或其他财务顾问。 如 阁下已出售或转让 阁下在任何子基金所持有的所有基金单位, 阁下应立即将本公告及通告交给买方或受让人或经手处理有关销售或转让的银行、股票经纪或其他代理人再转交买方或受让人。 重要提示: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及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香港结算」)对本公告及通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陈述,并表明拒绝就由於本公告及通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贝莱德资产管理北亚有限公司(「管理人」)对本公告及通告所载资料的准确性於刊发之日承担全部责任,并确认在已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据其所知及所信,本公告及通告於刊发之日并没有遗漏其他事实,以致其任何申述具有误导成分。 证监会认可不等如对计划作出推介或认许,亦不是对计划或其表现的商业利弊作出保证,更不代表计划适合所有投资者,或认许计划适合任何个别投资者或任何类别的投资者。 iShares安硕亚洲信托基金(「信托基金」) (根据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04条 获认可之香港伞子单位信托基金) iShares安硕沪深A股能源指数ETF*(*此基金为一只合成交易所买卖基金) (股份代号:3050)(「沪深能源ETF」) iShares安硕沪深A股原材料指数ETF*(*此基金为一只合成交易所买卖基金) (股份代号:3039)(「沪深原材料ETF」) iShares安硕沪深A股基建指数ETF*(*此基金为一只合成交易所买卖基金) (股份代号:3006)(「沪深基建ETF」) iShares安硕沪深A股可选消费指数ETF*(*此基金为一只合成交易所买卖基金) (股份代号:3001)(「沪深可选消费ETF」) iShares安硕沪深A股主要消费指数ETF*(*此基金为一只合成交易所买卖基金) (股份代号:2841)(「沪深主要消费ETF」) (沪深能源ETF、沪深原材料ETF、沪深基建ETF、沪深可选消费ETF及沪深主要消费ETF亦 分别称为信托基金的「子基金」,并统称为「各子基金」) 有关建议停止交易、终止、 自愿撤销认可资格及除牌及 获豁免严格遵守守则若干条文之 公告及通告 重要提示:强烈建议投资者考虑本公告及通告的内容。本公告及通告乃重要文件,务请即时垂注。其内容有关各子基金的建议停止交易、建议终止、建议撤销认可资格及建议除牌以及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即停止交易日)至撤销认可资格日期间获豁免严格遵守守则若干条文的事宜。投资者尤须注意: 管理人经考虑相关因素後,当中特别包括各子基金相对较小的资产净值(有关因素详情见下文第1条),已透过 管理人的董事会决议,决定根据信托契据第35.7(b)条规定行使其权力,终止各子基金,并自终止日起生效。管 理人已向信托人发出书面通知,告知信托人其建议根据信托契据第35.7(b)条终止各子基金,而信托人并无反对 该建议; 各子基金的基金单位的最後交易日将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即投资者可按照现行日常交易安排在香港联 交所买卖基金单位的最後一日及赎回基金单位的最後一日,但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本公告及通告刊发後起将不准许透过任何参与证券商在一手市场增设基金单位; 各子基金的基金单位将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即停止交易日)起停止交易,即於停止交易日起将不可能再 於香港联交所买卖基金单位及赎回基金单位; 自停止交易日起:(i)各子基金的基金单位将不再进行交易,亦不能再赎回各子基金的基金单位;(ii)管理人将开 始变现各子基金的所有资产,因此各子基金将不再追踪基础指数,亦将无法达致其追踪有关基础指数表现的投 资目标;(iii)各子基金将不再向公众推广;及(iv)各子基金将主要持有现金,且将仅以有限方式营运; 为尽量减低在停止交易日後管理各子基金时的额外成本、费用及开支,并符合投资者的最佳利益,管理人已向 证监会申请并已获准自停止交易日至撤销认可资格日期间获豁免严格遵守守则的以下条文:(i)第10.7章(有关 刊登暂停交易的公告);(ii)附录I第4、17(a)及17(b)段(有关按实时或接近实时基准提供估计资产净值或「相关 组合参考价值」(R.U.P.V.)及最後收市时的资产净值);及(iii)第6.1及11.1B章(有关更新章程)。有关授出该豁 免的详情及条件在下文第5条说明; 管理人确认,除下文第5.2至5.4条所载守则的特定条文外,管理人将继续遵守守则的所有其他适用条文、信托 契据的适用条文及其他适用法例及法规,直至撤销认可资格日为止; 管理人将於谘询各子基金的核数师後,宣布向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即分派记录日)仍维持投资者身 份的投资者派发末期分派(有关进一步资料,请参阅下文第3.2条),预期末期分派将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八日(「末 期分派日」)或前後支付。根据管理人於本公告及通告日期可得的资料,管理人认为於末期分派後将不太可能作出进一步分派。然而,在不太可能的情况下若在末期分派後作出进一步分派,管理人将发布公告通知相关投资者; 在信托人与管理人已达成各子基金不再存有任何未偿还的或有或实际负债或资产的意见之日,信托人与管理人 将开始完成各子基金的终止事务(即终止日); 於本公告及通告日期,就各子基金而言:(i)管理人自所有CAAP发行人获悉,其已向中国税务机构就其相关中 国资本增益税报税以供评估及中国税务机构已完成有关评估;(ii)管理人与所有CAAP发行人已协定并结算中国 资本增益税责任;及(iii)因此,管理人就其考虑专业税务意见後所知所信,认为各子基金并无进一步中国资本增 益税责任; 自停止交易日起直至至少终止日为止期间,管理人将维持各子基金的证监会认可地位及各子基金在香港联交所 的上市地位,并在香港联交所批准後,预期除牌将与撤销认可资格同时或大约同时生效; 管理人将承担自本公告及通告日期直至并包括终止日所有与各子基金终止相关的成本及费用(与子基金资产变现 (即CAAP变现)有关的交易成本及任何税款等正常营运开支除外,该等正常营运开支将由相关子基金承担,亦 即由其基金单位持有人承担)。管理人将密切监控局势,致力按各子基金及其基金单位持有人的利益并考虑成本 後,以有序的方式变现CAAP。在考虑有关成本时,管理人将致力确保有关成本就(i)拟於终止日前终止各子基 金的意向及(ii)当时市场情况而言乃属合理; 管理人预期撤销认可资格及除牌将於终止日或终止日不久後进行(请注意:任何此前向投资者发行的各子基金产 品文件,包括章程,应保留仅供个人使用,不能用於公开传阅);及 投资者应注意下文第7.1条所载的风险因素(包括流动性风险、CAAP提早赎回及回购风险、基金单位按折价或溢 价买卖及市场作价者失效的风险、自本公告及通告日期至最後交易日止期间的追踪误差风险、资产净值下调风险、无法追踪基础指数风险及延迟分派风险)。投资者在买卖子基金基金单位或就子基金基金单位决定行动步骤前,应审慎行事并谘询专业及财务顾问。 谨此促请股票经纪及财务中介机构: 将本公告及通告之副本转交予其持有任何子基金的基金单位之客户,并尽快告知其有关本公告及通告之内容; 为其拟於最後交易日或之前出售任何子基金的基金单位之客户提供方便;及 就任何子基金的基金单位的出售提供服务时,如有任何适用的较早的交易截止时间、额外费用或收费及╱或其 他条款及条件,请尽快通告其客户。 如投资者对本公告及通告之内容有任何疑问,应联络其独立财务中介机构或专业顾问以寻求其专业意见,或直接向管 理人查询(有关进一步资料,请参阅下文第10条)。 管理人将每星期向投资者发出提示公告,就最後交易日、停止交易日及分派记录日通知及提醒投资者,直至最後交易日为止。另外,管理人亦将於适当时候作出进一步公告,按照适用的监管规定及适当之情况就末期分派日、终止日、撤销认可资格及除牌日以及末期分派後还有否任何进一步分派通知投资者。 管理人对本公告及通告所载资料的准确性承担全部责任,并确认在已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据其所知及所信,本公告及通告并无遗漏其他事实,致使其任何申述具有误导成分。 除另行定义外,本公告及通告所使用之词汇及表达与在章程中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倘子基金之所有已发行基金单位之总资产净值低於10,000,000美元的等值港元,信托基金及各子基金之管理人贝莱德资 产管理北亚有限公司(「管理人」)有权全权决定根据信托契据第35.7(b)条以书面形式通告信托人终止子基金。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各子基金各自之所有已发行基金单位之资产净值低於10,000,000美元的等值港元。因此, 管理人宣布其已透过管理人董事会决议,决定终止各子基金,并自愿申请各子基金之撤销认可资格及除牌。建议终止、撤销认可资格及除牌(即建议)须经证监会及香港联交所最後批准,并将於信托人与管理人达成各子基金不再存有任何未偿还的或有或实际负债或资产的意见之後完成。 在建议终止、撤销认可资格及除牌前,各子基金的基金单位将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即停止交易日)起停止於香港联交所交易。因此,各子基金的基金单位可於香港联交所交易的最後一日将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即最後交易日),而自停止交易日起,基金单位将不得在香港联交所进行交易。此外,尽管投资者可於停止交易日前任何一个交易日继续在香港联交所买卖基金单位,但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於本公告及通告刊登後,将不得透过参与证券商在一手市场增设基金单位。 管理人谨以本公告及通告敬告各投资者有关各子基金之建议终止。此外,谨此按照守则第11.1A章向投资者发出不少於一 个月之通知,敬告投资者各子基金将自停止交易日起不再追踪基础指数并停止交易。 管理人将承担自本公告及通告日期直至并包括终止日所有与各子基金终止相关的成本及开支(与子基金资产变现(包括CAAP变现)有关的交易成本及任何税款等正常营运开支除外,该等正常营运开支将由相关子基金承担,亦即由其基金单位持有人承担)。 1. 建议终止各子基金、停止交易及变现资产 1.1 建议终止各子基金 根据信托契据第35.7(b)条,倘各子基金之所有已发行基金单位之总资产净值低於10,000,000美元的等值港元,则各 子基金可由管理人全权决定予以终止。信托契据并无规定根据信托契据第35.7(b)条终止一只或多只子基金须经投资 者批准。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各子基金的资产净值及每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如下: 子基金 资产净值 每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沪深能源ETF 14,785,335港元 5.91港元 沪深原材料ETF 11,845,253港元 11.85港元 沪深基建ETF 25,570,382港元 12.79港元 沪深可选消费ETF 33,160,068港元 22.11港元 沪深主要消费ETF 60,733,096港元 26.99港元 管理人在考虑到投资者的整体利益、各子基金目前资产净值相对较小及交投量偏低等相关因素後,认为建议终止各 子基金将符合子基金有关投资者之最佳利益。因此,管理人已决定行使其於信托契据第35.7(b)条下之权力,以於信托人与管理人达成各子基金不再存有任何或有或实际资产或负债的意见之日终止各子基金。管理人已向信托人发出 书面通知,告知信托人其根据信托契据第35.7(b)条建议终止各子基金,而信托人并无反对该建议。 1.2 建议停止交易 管理人将向香港联交所申请自停止交易日(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起,各子基金的基金单位在香港联交所停止 交易。管理人将行使其於信托契据第9.5条下之投资权力,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起拟将各子基金之全部资产变现。 管理人届时将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八日或其前後就各子基金作出末期分派(详情见下文第2.2条)。因此,二零一六年 十二月十六日将为投资者按照现行日常交易安排在香港联交所买卖子基金的基金单位的最後交易日。 倘若本段所述的日期有任何变动,管理人将会登载有关更新日期之公告。 此外,鉴於停止交易之建议,将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不得再透过参与证券商增设基金单位。 为免生疑,有关子基金的参与证券商将继续获准赎回任何子基金的基金单位,直至最後交易日为止。 投资者应注意,投资者不能在一手市场直接向子基金赎回基金单位。仅参与证券商可向管理人递交赎回申请,而参与证券商可自行为其客户设定申请程序及早於章程订明之客户申请截止时间。投资者应向参与证券商查询有关截止时间及客户受理程序及要求。 1.3 对建议变现资产之影响 CAAP组成各子基金之大部分资产,因此,变现各子基金之资产将涉及CAAP之变现。变现CAAP的有关成本将由相关 子基金承担,亦即由其基金单位持有人承担。如章程所披露,提前赎回CAAP可能会产生成本,有关成本将由相关子 基金(亦即由其基金单位持有人)承担-请参阅下文第7.1条「CAAP提前赎回及回购风险」的风险因素。管理人将密切 监控局势,致力按各子基金及其基金单位持有人的利益并考虑成本後,以有序的方式实施变现。在考虑有关成本 时,管理人将致力确保有关成本就(i)拟於终止日前终止各子基金的意向及(ii)当时市场情况而言乃属合理。 在各子基金的资产变现後,各子基金将主要持有来自CAAP变现所得收益之现金。因此,自停止交易日起,各子基金 将不再追踪其基础指数,亦将无法达致其追踪基础指数表现的投资目标。 2. 停止交易日之後会如何 2.1 停止交易日之後的即时情况 自停止交易日起,各子基金的基金单位将在香港联交所停止买卖,这意味投资者将仅可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即最後交易日(包括该日)前在香港联交所买卖基金单位,而自停止交易日起将不可在香港联交所买卖基金单位。 2.2 自停止交易日起至终止日期间 管理人将於谘询各子基金的核数师後,就各子基金向於分派记录日仍投资於各子基金的投资者(「相关投资者」),即该等并无在最後交易日或之前出售其於相关子基金的基金单位的投资者,宣布末期分派。预期末期分派将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八日或前後支付。 於终止日(预期将为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或前後),管理人及信托人将开始完成各子基金之终止事务。 自停止交易日起直至至少终止日为止期间,各子基金将继续拥有香港联交所上市地位,及各子基金将仍获证监会认 可,惟各自将仅以有限方式营运(如下文第4.2条所述)。因此,管理人已向证监会申请并已获批准自停止交易日起至 撤销认可资格日期间获豁免严格遵守守则的若干条文。有关授出该豁免的详情及条件在下文第5条说明。 经证监会及香港联交所分别批准後,撤销认可资格及除牌将於终止日或终止日不久後进行。管理人预期(受限於香港联交所批准),除牌将仅会於撤销认可资格的同时或大约同时发生。 建议终止、撤销认可资格及除牌将须在支付所有未偿还费用及开支(有关进一步资料,请参阅下文第6条)、清偿相 关子基金所有未偿还负债以及获得证监会及香港联交所最终批准後方可进行。 在撤销认可资格後,各子基金将不再受证监会监管。任何此前向投资者发行的各子基金产品文件,包括章程,应保留仅供个人使用,不能用於公开传阅。此外,股票经纪、财务中介机构及投资者不得向香港公众人士传阅与各子基金有关的任何推广或其他产品文件,因此举可能违反证券及期货条例。 2.3 重要日期 於本公告及通告所载之建议安排分别获证监会及香港联交所批准後,预计各子基金之预期重要日期将如下: 寄发本公告及通告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星期五) 自该日起不再就各子基金增设基金单位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星期一) 在香港联交所买卖各子基金的基金单位的最後一日及参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星期五) 与证券商赎回各子基金的基金单位的最後一日(「最後交 易日」) 各子基金的基金单位在香港联交所停止买卖(「停止交易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星期一) 日」)及不能进一步赎回各子基金的基金单位,即管理人 开始将各子基金的全部资产变现及各子基金将不能再追 踪其基础指数的同一日 投资者须截至该日按香港结算记录仍为以香港中央结算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星期三) (代理人)有限公司名义登记及在中央结算系统持有子基 金的基金单位的实益拥有人,才有权获得末期分派及进 一步分派(如有)(「分派记录日」) 於谘询各子基金的核数师後,向於分派记录日仍持有基 二零一七年二月八日(星期三)或前後 金单位的投资者支付末期分派(「末期分派日」) 各子基金之终止(「终止日」)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星期五)或前後,即管理人 与信托人达成各子基金不再存有任何或有或实际资产或 负债的意见之日。 各子基金撤销认可资格及除牌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星期五)或前後,即证监会 及香港联交所分别批准撤销认可资格及除牌之日。 管理人预期撤销认可资格及除牌将於终止日或终止日不 久後进行。 管理人将自本公告及通告日期起至最後交易日每星期发出提示公告,就最後交易日、停止交易日及分派记录日通知及提醒投资者。此外,管理人亦将於适当时候发出进一步公告,按照适用的监管规定及适当之情况就各子基金的末期分派日、撤销认可资格及除牌日、终止日以及末期分派後还有否任何进一步分派通知投资者。倘若本条所述的日期有任何变动,管理人将会登载公告通知相关投资者已更新的日期。 谨此促请所有股票经纪及财务中介机构将本公告及通告之副本连同任何其他公告转交予其投资於各子基金的基金单位的客户,并尽快告知其本公告及通告以及任何其他公告之内容。 3. 投资者於最後交易日或之前可能采取的行动 3.1 於直至(及包括)最後交易日为止的任何交易日在香港联交所买卖 於直至(及包括)最後交易日为止的任何交易日,投资者可继续於香港联交所的买卖时段内按照日常交易安排按当时 市价在香港联交所买卖其在各子基金的基金单位。各子基金的市场作价者将继续按照香港联交所的交易规则,就各子基金履行其市场作价的功能。 投资者应注意,股票经纪或其他财务中介机构可就於香港联交所出售各子基金的基金单位对投资者收取经纪费,而 基金单位的买卖双方将各须支付交易徵费(各子基金的基金单位价格的0.0027%或其他适用比率)及交易费(各子基 金的基金单位价格的0.005%)。 在香港联交所出售或购买各子基金的基金单位毋须缴付香港印花税。 各子基金的基金单位的成交价可能低於或高於相关子基金的每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3.2 於最後交易日後持有基金单位 就於最後交易日後仍持有各子基金的基金单位的相关投资者而言,管理人将於谘询各子基金的核数师後,就该等相关投资者宣派末期分派。每名相关投资者将可获得款额相等於相关子基金的当时资产净值按照其於分派记录日所占 子基金的权益比例而派发的末期分派(「末期分派」)。相关子基金当时的资产净值将为上文第1.3条所述相关子基金资产变现所得净收益的总值。 就子基金向每名相关投资者支付的末期分派预期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八日或前後存入其财务中介机构或股票经纪在中央结算系统开设的账户。管理人将於适当时候发出进一步公告,就子基金的末期分派的准确支付日期以及就子基金的每基金单位的末期分派额通知相关投资者。管理人预期或预计在末期分派後将不会作出进一步分派。然而,在不太可能的情况下若在末期分派後作出进一步分派,管理人将发布公告通知相关投资者。 倘若本段所述的日期有任何变动,管理人将会登载公告通知相关投资者已更新的日期。 重要提示:投资者应留意及考虑下文第7.1条载列的风险因素,并在出售任何子基金的基金单位前谘询其专业及财务 顾问。倘投资者於最後交易日或之前任何时间出售其於任何子基金的基金单位,则在任何情况下该投资者将无权就任何已售出的子基金的基金单位享有相关子基金的末期分派的任何部分。因此,投资者在买卖子基金的基金单位或就其於子基金的基金单位决定行动步骤前,应审慎行事并谘询其专业及财务顾问。 4. 开始停止交易的後果 4.1 各子基金继续存续 各子基金将维持其证监会认可地位及其香港联交所上市地位,直至撤销认可资格及除牌之时为止。撤销认可资格及除牌将於终止各子基金後尽快进行。 在信托人与管理人达成各子基金不再存有任何或有或实际资产或负债的意见之时,管理人与信托人将完成建议终止程序,管理人将就各子基金分别向证监会申请撤销认可资格并向香港联交所申请完成除牌手续。 4.2 各子基金的有限营运 自停止交易日起直至撤销认可资格为止之期间,各子基金将仅会以有限方式营运,原因是自停止交易日起,各子基金将不会再有任何基金单位的买卖,各子基金亦将不会有任何投资活动。 谨此提醒相关投资者联络其股票经纪或财务中介机构,核实其是否须就其自停止交易日起直至其停止持有基金单位之日止期间持有各子基金的基金单位承担任何费用或收费(包括托管费)。 5. 豁免 5.1 背景 如上文第2.2条所载,尽管各子基金的基金单位将自停止交易日起停止交易,惟由於各子基金若干未偿还的实际或或 有资产或负债,各子基金在停止交易日後直至终止日之期间将仍会存续。在该期间,各子基金将维持其证监会认可地位及其香港联交所上市地位,直至建议终止、撤销认可资格及除牌完成为止。 然而,於本公告及通告日期後,将不再增设基金单位,而自停止交易日起:(i)将不再进行基金单位交易,亦不能再 赎回各子基金的基金单位;(ii)管理人将开始变现各子基金的所有资产,因此各子基金将不再追踪其基础指数。因 而,各子基金将无法达致其各自追踪其基础指数表现的投资目标;(iii)各子基金将不再向公众推广;及(iv)各子基金 将主要持有现金,并将仅会以有限方式营运。 因此,为尽量减低在停止交易日後管理各子基金时的额外成本、费用及开支,并符合投资者的最佳利益,管理人已向证监会申请并已获准自停止交易日至撤销认可资格日期间获豁免严格遵守守则的若干条文。 有关获豁免的详情及条件载於本第5条。 5.2 刊登暂停交易通知 根据守则第10.7章,管理人须:(a)在子基金的基金单位停止或暂停交易时立即通知证监会;及(b)在作出暂停交易 的决定後立即以适当的方式刊登有关通知,并在暂停交易期内至少每月刊登有关通知一次((b)项规定称为「投资者通 知规定」)。 管理人已向证监会申请并已获豁免严格遵守守则第10.7章下投资者通知规定(自停止交易日至撤销认可资格日期间),惟须符合以下条件:须自停止交易日起直至撤销认可资格日为止的期间,於管理人网址内的显着位置登载声明,通知投资者各子基金的基金单位已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起在香港联交所停止交易,并请投资者注意本公告及通告及所有其他相关公告。 由於各子基金於最後交易日(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後直至撤销认可资格日仍维持其香港联交所上市地位,投资者在该期间可继续透过香港交易所网址及管理人网址查阅有关各子基金的进一步公告。此外,根据香港联交所现行政策(可不时更改),所有与各子基金有关的公告仍将登载於香港交易所网址,於除牌日後为期至少五年。 5.3 按实时或接近实时基准提供估计资产净值或R.U.P.V.1及最後收市时的资产净值 根据守则附录一第4、17(a)及17(b)段,管理人须透过守则附录一第18段所列任何适当渠道(包括各子基金本身的网 址),向公众按实时或接近实时基准提供各子基金的估计资产净值或R.U.P.V.及最後收市时的资产净值,除非已另行 获豁免。 由於本公告及通告日期後将不再为各子基金增设基金单位,及自停止交易日起各子基金的基金单位将不再进行交易,亦不再进行赎回,以及各子基金将主要持有现金,并将仅会以有限方式营运,管理人建议及信托人同意,仅於发生任何导致资产净值变动的情况下,方会在管理人网址更新各子基金的每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管理人及信托人预 期将会导致子基金的每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变动的情况包括:(i)末期分派(请参阅上文第3.2条);(ii)进一步分派(如 有);及(iii)相关子基金的任何应收股息市值的任何变动。 因此,管理人已向证监会申请并已获豁免严格遵守守则附录一第4、17(a)及17(b)段下上述规定(自停止交易日至撤 销认可资格日期间),惟须符合以下条件: (A) 各子基金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即最後交易日)的每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即将为各子基金的最近期可得 的每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将於管理人网址登载;及 (B) 倘各子基金的资产净值有任何其他变动,包括但不限於因下列各项引致的变动:(i)末期分派(请参阅上文第3.2 条);(ii)进一步分派(如有);及(iii)相关子基金的任何应收代息股份市值的任何变动,管理人须於可行情况下尽 快在管理人网址更新最近期可得的各子基金的每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1 R.U.P.V.指「相关组合参考价值」,於交易时段每15秒更新一次。 5.4 更新章程 根据守则第6.1及11.1B章,章程须为最新及须进行更新以并入对相关子基金的任何相关更改。 鉴於各子基金的基金单位於停止交易日起停止交易,且各子基金的基金单位不再增设或赎回,管理人认为毋须更新章程(其性质属发售文件)以反映日後对各相关子基金的任何更改。 因此,管理人已向证监会申请并已获豁免严格遵守守则第6.1及11.1B章下的上述规定(自停止交易日至撤销认可资格 日期间),故於停止交易日起毋须更新章程。 在不影响管理人於守则第11.1B章下的其他责任之情况下,管理人已向证监会承诺及确认,管理人须: (A) 就任何对各子基金或章程所作的更改,透过在管理人及香港联交所网址登载公告(各为「日後相关公告」)的方式 立即通知投资者;及 (B) 确保各日後相关公告均载明申述,请投资者参阅本公告及通告,并与章程及任何其他日後相关公告一并阅读。 5.5 其他有关事项 管理人确认,除上文第5.2至5.4条所载守则的特定条文外,管理人将继续就各子基金遵守守则的所有其他适用条文、 信托契据的适用条文及其他适用法例及规例。 6. 成本 如上文第3.1条所示,投资者的股票经纪或财务中介机构可就任何於最後交易日或之前出售任何各子基金的基金单位 的指示徵收若干费用及收费。 所有参与证券商赎回子基金的基金单位将均须缴付子基金之章程内列明的费用及成本。参与证券商可将该等费用及成本转嫁予有关投资者。参与证券商亦可收取处理任何赎回要求的费用及收费,如此亦将增加赎回成本。投资者应向参与证券商查询有关费用、成本及收费。 管理人将承担自本公告及通告日期直至并包括终止日所有与各子基金终止相关的成本及费用(与子基金资产变现(即 CAAP变现)有关的交易成本及任何税款等正常营运开支除外,该等正常营运开支将由相关子基金承担,亦即由其基金单位持有人承担)。管理人将继续收取管理费,直至并包括末期分派日。为完整性起见,倘末期分派日後有进一步分派,管理人将仅收取管理费,直至并包括末期分派日。 仅供 阁下参考,以下为在章程中披露的每年经常性开支*: 沪深能源ETF的为1.18%; 沪深原材料ETF的为1.26%; 沪深基建ETF的为1.22%; 沪深可选消费ETF的为1.16%; 沪深主要消费ETF的为1.12%。 * 经常性开支比率乃根据每只子基金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开支计算得出,以占每只子基金资 产净值的百分比例呈列。 管理人预期各子基金的终止将不会影响上文所披露的经常性开支比率。请注意,为完整性起见,上文所示的经常性开支比率乃按照证监会有关通函下的指引计算,并不包括以下与各子基金终止有关的成本及开支(有关成本及开支将 由各相关子基金承担,亦即由其基金单位持有人承担):(i)交易成本等正常营运开支(包括与变现CAAP有关的成本)及(ii)与各子基金的资产变现有关的任何税款。 於本公告及通告日期,各子基金概无任何未摊销的初步开支或或有负债(如未决诉讼)。 7. 其他事项 7.1 建议停止交易、建议终止各子基金及建议撤销认可资格及除牌的其他影响 鉴於本公告及通告及建议停止交易、建议终止各子基金及建议撤销认可资格及除牌,投资者应注意及考虑以下各项风险: 流动性风险-自本公告及通告日期起,在香港联交所买卖各子基金的基金单位可能出现流动性欠佳的情况。 CAAP提前赎回及回购风险-CAAP是由交易对手发行的证券,目的在於用合成方法复制A股投资。由於CAAP的合 成性,该等CAAP的提早赎回可能会产生成本(其中包括,如子基金被终止的情况),该等成本可能显着高於相关A股 的交易成本,尤其在市场高度波动的时候。该等成本亦可随时间变化而显着变化。影响该等成本变化的因素包括A股 市场波动、外汇市场波动以及与於到期日前赎回CAAP相关的成本,例如与CAAP相关的对冲平仓的成本。该等成本 或会因市场情况的变动而变动,并在管理人的控制之外。因此,倘任一子基金终止,则向投资者支付由变现该子基 金的CAAP投资产生的所得净现金款项(如有)可能与A股的相关价值相差甚远,从而导致投资者亏损。 基金单位按折让或溢价买卖及市场作价者失效的风险 -尽管直至最後交易日(包括该日)前,市场作价者将继续按照香港联交所的交易规则就各子基金履行其为市场作价的功能,各子基金的基金单位可在极端市场情况下以比较其资产净值折让的价格交易,此乃由於在建议公布後,大部分投资者或计划出售其於各子基金的基金单位,但市场中未必有很多愿意购入该等基金单位的投资者。另一方面,各子基金的基金单位亦可能以溢价的价格交易,原因是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将不会再增设新基金单位,因此,该等基金单位的供需失衡情况或会较平日更为严重。 在该等极端市场情况下,市场作价者未必能有效地进行其市场作价的活动,以为各子基金的基金单位在香港联交所买卖提供流动性。因此,自本公告及通告日期起直至最後交易日(包括该日),各子基金的基金单位的价格波动或会高於平日。 自本公告及通告日期起至最後交易日止期间的追踪误差风险-各子基金的规模有可能在最後交易日前大幅缩减。这 或会损害管理人实现各子基金投资目标的能力,并导致重大的追踪误差。在极端情况下,倘相关子基金的规模缩减至管理人认为继续投资於市场并不符合相关子基金的最佳利益,则管理人可决定将相关子基金的全部或部分投资转换为现金或存款,以保障该子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资产净值下调风险-经济环境、消费模式及投资者期望的转变,可能对投资的价值产生重大影响,亦可能导致证券 价值大幅下跌。 无法追踪基础指数的风险-管理人拟於停止交易日起将各子基金持有的所有CAAP变现。其後,各子基金的资产将主 要为现金。各子基金将仅以有限方式营运。因此,自停止交易日起,各子基金将不再追踪其基础指数,亦将无法达致其追踪基础指数表现的投资目标。 变现CAAP风险-尽管各子基金持有之CAAP可能上市,惟CAAP并无活跃之二手市场。此外,管理人可能须与各 CAAP发行人协定,在任何情况下,管理人将不会销售任何CAAP予(i)任何台湾人士,或(ii)任何中国人士、中国公 司、中国银行或与CAAP相关A股之发行人之内部人士,或(iii)投资CAAP之资金产生自或源自中国之投资者,或(iv) 任何其他未经CAAP发行人同意的当事人。此外,倘存在市场干扰事件或对冲干扰事件阻碍CAAP发行人变现相关对 冲权益,管理人变现各子基金持有的CAAP的能力可能受到影响。 延迟分派的风险-管理人拟将各子基金的全部资产变现,其後在可行情况下尽快作出末期分派。然而,管理人未必 能及时将各子基金的所有资产变现(例如,请参阅「变现CAAP风险」)。在此情况下,向相关投资者支付末期分派或 会延迟。 投资者亦请注意章程中披露的各子基金的风险(见章程「风险因素」一节),包括「投资者以溢价购买风险」。 7.2 税务影响 根据管理人对於本公告及通告日期有效的法例及惯例的理解,由於信托基金及各子基金乃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04 条获认可的集体投资计划,因此各子基金源自变现其资产的溢利可获豁免香港利得税。 就分派各子基金的溢利及╱或资本的范围内,投资者一般毋须就末期分派缴付香港利得税。对在香港从事贸易、专业或业务的投资者而言,倘源自赎回或出售基金单位的溢利乃产生於或源自该等於香港的贸易、专业或业务,且基金单位属投资者的收益资产,则有关溢利或须缴付香港利得税。 投资者应就其个别税务状况谘询其专业税务顾问。 7.3 关连人士的交易 除下段所披露者外,概无任何管理人及╱或信托人*的关连人士涉及任何与各子基金有关的交易,或於各子基金中持 有任何权益。 * 请注意,香港上海滙丰银行有限公司(「滙丰」)作为参与证券商,为信托人的关连人士,其可能不时持有各子基 金大量的基金单位。在透过本公告及通告知悉建议後,滙丰可决定藉在香港联交所出售基金单位或在一手市场赎回基金单位而出售其全部或部分基金单位。滙丰对基金单位的任何出售乃管理人无法控制,此举或会大幅减 低相关子基金的规模,损害管理人实现相关子基金投资目标的能力,并导致重大追踪误差。请参阅上文第7.1条「自本公告及通告日期起至最後交易日止期间的追踪误差风险」。 8. 中国资本增益税 兹提述管理人於二零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作出之公告(「资本增益税公告」)。 如资本增益税公告所载,管理人正就CAAP发行人对归属於买卖与各子基金持有的CAAP关连之A股的已变现资本收 益所作预扣款项与各CAAP发行人联络,以确定与中国税务机构最终确定CAAP发行人的中国资本增益税责任时有否 (i)任何CAAP发行人须向各子基金缴纳的超额款项;或(ii)任何各子基金须向CAAP发行人缴纳的差额。亦如资本增益 税公告所载,当与各CAAP发行人完成对账程序,视乎各子基金之税务拨备多於或少於可归於各子基金的中国资本增 益税款项,各子基金之资产净值可能作出若干重大(正面或负面)调整。 於本公告及通告日期,就各子基金而言:(i)管理人自所有CAAP发行人获悉,其已向中国税务机构就其相关中国资本 增益税报税以供评估及中国税务机构已完成有关评估;(ii)管理人与所有CAAP发行人已协定并结算中国资本增益税 责任;及(iii)因此,管理人就其考虑专业税务意见後所知所信,认为各子基金并无进一步中国资本增益税责任。 9. 备查文件 信托契据的副本可於管理人办事处免费索阅,每套文件副本可以150港元向管理人购买。(i)信托基金及各子基金的 经审核账目及未经审核半年度报告及(ii)章程的副本可由管理人免费提供。 10. 查询 倘 阁下对本公告及通告有任何疑问,请迳向 阁下的股票经纪或财务中介机构提出,或於办公时间(香港法定假日 除外)致电(852)39032823或电邮至iSharesAsiaEnquiry@blackrock.com与管理人联络。 管理人对本公告及通告所载资料的准确性承担全部责任,并确认在已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据其所知及所信,本公告及通告并无遗漏其他事实,致使其任何申述具有误导成分。 贝莱德资产管理北亚有限公司 作为信托基金及各子基金的管理人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11. 释义 於本公告及通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CAAP 指 以美元为单位之中国A股连接产品,即为具章程所述之特点与(a)基础指数所挂鈎或不 挂鈎之A股;或(b)基础指数挂鈎之衍生工具(例如认股权证、票据或参与证明)。 CAAP发行人 指 已同意向子基金发行及回购CAAP之具规模的财务机构。 中央结算系统 指 香港结算设立及运作之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或香港结算或其继任者运作之任何接替系 统。 资本增益税 指 资本增益税。 守则 指 证监会颁布之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经不时修订或取代)。 撤销认可资格 指 由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06条对各子基金及其各自的发售文件撤销认可资格。 除牌 指 各子基金从香港联交所除牌。 分派记录日 指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即旨在厘定有权获得各子基金末期分派及相关子基金进一 步分派(如有)的相关子基金的基金单位实益拥有人之日期。 末期分派 指 具有上文第 3.2条赋予该词的涵义。 末期分派日 指 二零一七年二月八日或前後,即相关子基金作出末期分派之日。 香港结算 指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或其继任者。 投资者通知规定 指 具有上文第5.2条赋予该词的涵义。 最後交易日 指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即在香港联交所买卖子基金的基金单位的最後一日及参与证 券商赎回子基金的基金单位的最後一日。 管理费 指 於章程中披露的管理费。 管理人 指 贝莱德资产管理北亚有限公司或其继任者。 市场作价者 指 香港联交所批准可於香港联交所二手市场为各子基金的基金单位作价之经纪或证券商。 参与证券商 指 就任何子基金而言,任何获香港结算认可(或已委任代理人,其获香港结算认可)为中 央结算系统的直接结算参与者或全面结算参与者(定义见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及 已签订参与协议的持牌经纪或证券商。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 政区。 建议 指 有关终止各子基金及自愿寻求撤销认可资格及除牌的建议。 章程 指 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的各子基金综合章程(包括产品资料概要),经不时 补充。 日後相关公告 指 具有上文第5.4条赋予该词的涵义。 相关投资者 指 具有上文第2.2条赋予该词的涵义。 香港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或其继任者。 证监会 指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或其继任者。 证券及期货条例 指 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终止日 指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或前後,即信托人与管理人达成各子基金不再存有任何或有或 实际资产或负债的意见之日。 停止交易日 指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即各子基金的基金单位在香港联交所停止买卖之日。 信托契据 指 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北亚有限公司(现称为贝莱德资产管理北亚有限公司)与信托人於 二零零一年十一月十六日就构成信托基金所达成的信托契据,经不时修订。 信托人 指 滙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或其继任者。 基础指数 指 就子基金而言,如章程所示之相关子基金之指标指数。 基金单位 指 就子基金而言,代表有关子基金之不可分割之股份。 基金单位持有人 指 子基金的基金单位持有人。
代码 名称 最新价(港元) 涨幅
00464 建福集团 0.24 95.9
04333 思科 250 66.67
08169 环康集团 0.05 63.64
01862 景瑞控股 0.08 36.67
08035 骏高控股 0.08 3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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