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联合公告之内容概不负责,
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联合公告全部或任何
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本联合公告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收购、购买或认购平安证�患�团(控股)有限公司证券的
邀请或要约。
PINGANSECURITIESGROUP
长青(香港)有限公司 (HOLDINGS)LIMITED
(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平安证�患�团(控股)有限公司
(以万安证�患�团有限公司之名称在香港经营业务)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31)
联合公告
延迟寄发有关由中国银河国际证券(香港)有限公司及
海通国际证券有限公司
代表要约人提出可能有条件强制性全面现金要约
以收购平安证�患�团(控股)有限公司全部已发行股份
及全部未偿还可换股债券
(由要约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士已收购或同意将予收购者除外)
之综合文件
长青(香港)有限公司之联席财务顾问
谨此提述由长青(香港)有限公司、平安证�患�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
中国信贷科技控股有限公司及弘达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联合刊发日期为二零一七年
一月二十日之公 告(「一月联合公告」),内容有关(其 中包 括)股 份买卖协议及该等
要约。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采用之词汇与一月联合公告所界定者具有
相同涵义。
根据守则规则8.2,载有(其中包括)该等要约详情之综合文件(「综合文件」)须於
一月联合公告日期起 计21日 内(即二零一七年二月十日或之前)寄 发予股东,除非
取得执行人员批准延长寄发综合文件之最後期限。
由於完成股份买卖协议之条件未能於一月联合公告日期起计21日内获达成或豁免
(如适用),股份买卖协议之订约方需要更多时间达成有关条件(倘并无根据股份
买卖协议之条款获豁免)。本公司已根据守则规则8.2向执行人员申请而执行人员
已批准延长寄发综合文件(连同随附之接纳及转让表格)之最後期限至完成起计7
日或二零一七年七月三日(以较早者为准)。
本公司将於寄发综合文件时另行发表公告。
警告:该等要约乃有条件。该等要约仅於完成落实时方会提出。再者,倘要约人
於该等要约截止日期下午四时正(或要约人可能根据守则厘定并可能获执行人员
批准之其他时间)或之前,根据该等要约收到之有效接纳书所涉及之股份总数,
连同在股份要约前或期间已收购或同意收购之股份,将导致要约人及其一致行动
人士持有本公司50%或以下投票权,则该等要约将不会成为无条件,且将告失效。
倘若本公司股东、可换股债券持有人及潜在投资者对本身之情况有任何疑问,
请谘询彼等之专业顾问。
承董事会命 承董事会命
长青(香港)有限公司 平安证�患�团(控股)有限公司
董事 执行董事
彭耀杰 梁惠欣
香港,二零一七年二月十日
於本联合公告日期,董 事会由以下成员组成:执行董事梁惠欣女士及张锦辉先生;以及
独立非执行董事董安生博士、黄以信先生及曾华光先生。
各董事愿就本联合公告所载资料(有关要约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士之资料除外)之 准 确 性共
同及个别承担全部责任,并於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确认,就彼等所深知,於本联合公告
表达之意见(要 约 人 之 董 事 表 达 之 意 见 除 外)均经审慎及仔细考虑後达致,且本联合公告
概无遗漏其他事实致使本联合公告所载任何陈述产生误导。
於本联合公告日期,长 青(香 港)有限公司之董事为彭耀杰先生、林红桥先生及崔女士。
长 青(香港)有 限公司各董事愿就本联合公告所载资料(有 关 本 集团之资料 除 外)之准确性
共同及个别承担全部责任,并於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确认,就彼等所深知,於本联合公
告表达之意见(董事表达之意见除外)均 经 审 慎 及 仔 细 考 虑 後 达 致,且本联合公告概无遗
漏其他事实致使本联合公告所载任何陈述产生误导。
平安证券集团控股
0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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