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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CLNewEnergyHoldingsLimited
协鑫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451)
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三日举行之
股东特别大会投票表决结果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三日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上提呈的决议案已获独立股东以投票表决方式获得正式通过。
兹提述GCL NewEnergyHoldings Limited协鑫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本公
司」)日期均为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有关股东特别大会的通函(「股东特别大会通函」)及通告(「股东特别大会通告」)。除非文义另有界定,否则本公告所用词汇应与股东特别大会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股东特别大会投票表决结果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三日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就股东特别大会通告所载的普通决议案(「决议案」)已提呈及获独立股东以投票表决方式获得正式通过,投票结果如下:
股份数目
普通决议案 (%)
赞成 反对
动议
(a) 无条件批准、追认及确认本公司(作为卖方)
与买方(於过去12个月曾担任本公司董事)订
立之买卖协议,根据买卖协定所载条款及条件
本公司有条件同意出售,而买方有条件同意购
买SameTimeInternational(B.V.I.)Limited的全 14,032,177,235 56,000
部股本权益;及 (99.99%) (0.01%)
(b) 授权本公司一名或多名董事代表本公司就彼等
可能酌情认为实行买卖协议及据此拟进行之交
易有关之任何事项及�u或使有关之事项生效而
言属必需、适当或适宜之情况下,作出所有有
关行动及签立、以章加盖、签署、完善及交付
所有有关文件。
由於赞成通过决议案票数超过 50%,决议案以投票形式获正式通过为本公司普
通决议案。
於股东特别大会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为19,073,715,441股。诚如股东特别大会通函所披露,买方及其连系人拥有708,963,376股股份(即股东之投票权总数约3.72%)之权益及其全部投票权。由於买方及其连系人於买卖协议及出售事项中拥有重大权益,彼等将会,并已放弃就股东特别大会决议案投票。因此,赋予独立股东权利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表决赞成或反对决议案之股份总数为18,364,752,065股,占於股东特别大会当日之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96.28%。
除上述所披露外,概无其他股东需就决议案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放弃投票,及概无股东有权出席股东特别大会但需就决议案放弃投票赞成。
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雅柏勤有限公司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担任投票表决之监票员。
承董事会命
GCLNewEnergyHoldingsLimited
协鑫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朱钰峰
香港,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三日
於本公告日期,执行董事为朱钰峰先生、孙兴平先生、胡晓艳女士及汤云斯先生;非执行董事为孙玮女士、沙宏秋先生及杨文忠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为王勃华先生、徐松达先生、李港卫先生、王彦国先生及陈莹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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