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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予披露交易貸款協議之補充協議及提供貸款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之内容概不 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布 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 任。 CHINAENVIRONMENTALRESOURCESGROUPLIMITED 中国环境资源集团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130) 须予披露交易 贷款协议之补充协议 及 提供贷款 补充协议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六月一日之公布,贷款方(本公司直接全资 附属公司)与借款方订立贷款协议,据此,贷款方同意向借款方借出一笔本金 额为7,500,000港元之定期贷款,按年利率12%计息,并须於提款当日起计九十 日内或贷款方要求时(以较早者为准)还款,且以债权证作抵押。 贷款方与借款方已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交易时段後)订立补充协议, 以延长贷款协议还款日期至提款当日起计455日。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於有关紧接补充协议日期前十二个月期间内授予借款方的财务资助总额 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但全部百分比率均低 於25%,故授出贷款(经补充协议延长)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上 市规则第14章项下申报及公布之规定。 由於授予借款方之财务援助金额不超过上市规则第13.13条所界定之资产比 率8%,故提供贷款毋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3.15条项下之一般披露责任。 –1–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六月一日之公布,贷款方(本公司直接全资附 属公司)与借款方订立贷款协议,据此,贷款方同意向借款方借出一笔本金额 为7,500,000港元之定期贷款,按年利率12%计息,并须於提款当日起计九十日内 或贷款方要求时(以较早者为准)还款,且以债权证作抵押。贷款协议下之贷款 已由借款方提取,且於本公布日期尚未偿还。 贷款方与借款方已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交易时段後)订立补充协议,以 延长贷款协议还款日期至提款当日起计455日。 补充协议之详情概述如下: 补充协议 日期: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交易时段後) 贷款方: 君钻投资有限公司,本公司直接全资附属公司,为 放债人条例下香港之持牌放债人 借款方: 经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全悉及确信, 借款方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为独立第三方且与本 公司及其关连人士并无关连 贷款本金额: 7,500,000港元(「本金额」) 提款日期: 贷款已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日提取 还款日期: 须自提款日期起计455日内作一次性还款,或当贷 款方要求时还款,以较早者为准(「还款日期」) 利息: 贷款之本金额每年12%。利息将自贷款提款日期累 计直至悉数还款为止,并且须按实际过去日数及以 365天为一年之基准计算 贷款之抵押: 贷款之现有抵押将继续作为借款方履行贷款协议 (经补充协议延长)项下义务之抵押 –2– 本集团及贷款方之资料 本集团主要业务为中国及海外绿色市场(包括环保市场、农业市场、有机市场、 绿色医药市场及绿色技术市场)技术与解决方案之研发及应用、制造、销售及 买卖相关产品、材料、系统及服务等绿色业务、提供融资服务、证券买卖及投 资、车位租赁及汽车买卖。 贷款方为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为本公司之直接全资附属公司。 贷款方为根据香港法例第163章放债人条例持有有效放债人牌照之注册放债 人,主要从事放债服务之业务。 借款方之资料 借款方为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主要业务为投资控股。据董事作出一 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全悉及确信,借款方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为独立第三方 且与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并无关连。 贷款拨款 根据贷款协议(经补充协议延长)授出之贷款由本集团内部资源拨付。 补充协议之理由及裨益 贷款方为本公司直接全资附属公司,并根据香港法例第163章《放债人条例》为 香港持牌放债人。贷款协议及补充协议於本集团一般正常业务过程中进行,并 为本集团提供利息收入。 补充协议之条款由贷款方及借款方公平磋商厘定。董事认为根据补充协议延 长贷款还款日期乃由本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定义见上市规则)。考虑到根据补充 协议延长贷款还款日期而产生的预期利息收入之现金流入及收入,董事认为 补充协议之条款乃按正常商业条款订立,实属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其股 东之整体利益。 –3–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於有关紧接补充协议日期前十二个月期间内授予借款方的财务资助总额之 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但全部均低於25%,故授 出贷款(经补充协议延长)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 项下申报及公布之规定。 由於授予借款方之财务援助金额不超过上市规则第13.13条所界定之资产比率 8%,故提供贷款毋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3.15条项下之一般披露责任。 释义 於本公布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借款方」 指 贷款协议项下之借款方 「抵押资产」 指 借款方之业务及所有物业、资产及权利 「本公司」 指 中国环境资源集团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130),於 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 板作第一上市,并於新交所作第二上市 「关连人士」 指 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该词之涵义 「债权证」 指 借款方以贷款方为受益人以所有抵押资产进行第 一浮动押记之方式而设立之债权证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 指 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香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贷款方」 指 君钻投资有限公司,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为本公司之直接全资附属公司 –4–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贷款」 指 贷款方根据贷款协议之条款向借款方授出本金额 为7,500,000.00港元之定期贷款(经补充协议补充) 「贷款协议」 指 贷款方与借款方就提供贷款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六 年六月一日之贷款协议(经补充协议补充) 「放债人条例」 指 香港法例第163章《放债人条例》,经不时修订、补充 或以其他方式修改 「新交所」 指 新加坡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 「股东」 指 股份持有人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2港元之普通股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补充协议」 指 贷款方及借款方就延长贷款协议下贷款之还款日 期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订立之补充协议 「%」 指 百分比 承董事会命 中国环境资源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兼行政总裁 杨智恒 香港,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於本公布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五名执行董事杨智恒先生、梁广才先生、黄保强 先生、锺少桦先生及戚道斌先生;以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黄贵生先生、王子敬 先生及香志恒先生。 –5–
代码 名称 最新价(港元) 涨幅
01862 景瑞控股 0.14 238.1
00708 恒大健康 0.38 53.23
01396 毅德国际 0.75 47.06
02329 国瑞置业 0.08 46.15
08161 医汇集团 0.43 4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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