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
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布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
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前称震�N工程控股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277)
正面盈利预警
本公布乃华融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条以及香港法例第 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的规定而作出。 本公司董 事(「董 事」)会(「董事会」)谨此知会本公司股东(「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基於对本集团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九个月(「有关期间 」)的未经审核 综合管理账目及董事会目前可获得的资料的审阅,与截至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止十二个月相比,本集团预计於有关期间本公司拥有人应占纯利录得增加不少於200%(「陈述」)。该增加主要由於本集团融资租赁及直接投资业务分部的回报增加。
有关三月三十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的变动详情,请参阅本公司日期为
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的公布。
由於本公司仍在落实本集团於有关期间的综合年度业绩,本公布所载资料仅基於本
公司管理层对董事会目前所获得资料的初步评估,而不是基於经本公司外部核数师
审核或审阅的任何数字或资料。因此,本集团於有关期间的实际业绩可能有别於本公布所载资料。有关本集团表现的详情,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应参阅预期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中旬刊发的本公司於有关期间的最终业绩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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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二日有关认购本公司股份可能导致本公司控制权变更及根据《收购及合并守则 》(「收 购守则」)规则26进行的强制全面要 约(「要约」)而作出的公布(「联合公布」)。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联合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此公告被视为收购守则规则10所指之盈利预测,并须由本公司之财务顾问及核数师
根据收购守则规则10.4作出报告(「盈利预测报告」),而根据收购守则规则10.4,盈
利预测报告必须载入寄予股东之下一份文件内。
由於此公告乃根据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
部(其规定本公司须在切实可行情况下尽快刊发盈利警告公告)规定而刊发,鉴於时
间紧迫,本公司在遵守收购守则规则10.4所载规定上确实遇到实际困难(不论在时
间上或其他方面)。本公司敬请股东及有意投资者垂注,此公告并不符合收购守则
规则10规定之标准。股东及有意投资者在借助有关预测评估在认购协议或要约交易
之利弊及於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
根据收购守则规则10.4,盈利预测报告必须载入寄予股东之下一份文件内。因此,
倘任何文件(例如有关要约之综合文件(「综合文件」))於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止九个月的年度业绩公布公布前寄予股东,本公司财务顾问及核数师的声
明将载於综合文件内。然而,倘本公司在向股东寄发下一份文件之前公布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九个月的年度业绩(与该报表有关的)以及本公司财务报表的附注,将不再需要在下一份股东文件中纳入本公司财务顾问和审计师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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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须注意,陈述并无根据收购守则作出报告,且并不符合收购守则规则10所规定的标准。因此,彼等於依赖陈述以评估任何可能要约的利弊及�u或於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
警告:要约仅为可能性,未必会发生。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於买卖本公司证券
时务请审慎行事。
承董事会命
华融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主席
秦岭
香港,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三日
於本公布日期,执行董事为秦岭先生、杨俊伟先生、徐晓武先生、关伟明先生、田仁灿先生及林长
华女士;非执行董事为吴清华先生;而独立非执行董事为陈记煊先生、张小满先生、谢志伟先生及
吴德龙先生。
董事愿就本公布所载资料准确性共同及个别承担全部责任,并於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确认,就彼等
所深知,於本公布表达的意见乃经仔细周详考虑後作出,本公布概无遗漏其他事实而致使本公布任
何陈述有所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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