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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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SHENGJINGBANKCO., LTD.*
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2066)
关於延长建议A股发行计划
(包括对董事会处理与A股发行有关的所有事项的授权)
的有效期的公告
兹提述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行」)(i)日期为2015年8月5日之股东通
函(「通函」)及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告;及(ii)日期为2015年8月27
日之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结果之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
建议A股发行计划(包括对董事会处理与A股发行有关的所有事项的授权)
的相关议案。除非另有定义,本公告中所使用之词汇与通函具有相同涵
义。
本行於2017年2月13日举行的董事会会议上通过了关於延长建议A股发行
计划(包括对董事会处理与A股发行有关的所有事项的授权)的有效期的
决议。
1.延长建议A股发行计划(包括对董事会处理与A股发行有关的所
有事项的授权)的有效期
A股发行计划(包括对董事会处理与A股发行有关的所有事项的授权)
已於2015年8月27日召开之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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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於A股发行计划(包括对董事会处理与A股发行有关的所有事项的
授权)的18个月有效期即将届满,而本行A股发行申请仍在进行中,
为确保本次A股发行工作顺利进行,本行拟将A股发行计划(包括对
董事会处理与A股发行有关的所有事项的授权)之有效期延长18个月
至2018年8月27日。
A股发行计划(包括对董事会处理与A股发行有关的所有事项的授权)
中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2. A股发行对本行股权结构的影响
在即将到来的2016年股东周年大会重续一般性授权的前提下,上述
A股发行预期将会以行使一般性授权的方式发行。将予发行A股的发
行价格将充分考虑股东整体利益,结合A股发行时资本市场和本行
实际情况後厘定,并将全面遵守上市规则第13.36(5)条的规定。
本行目前已发行的内资股在本次A股发行完成之日将转为境内上市
股份。假设A股发行项下全数600,000,000股A股获准发行,且本行於完
成A股发行前股本不变,则本行於本公告之日及紧随A股发行完成後
之股权结构如下:
於本公告日期 紧随A股发行完成後
占本行 占本行
已发行 已发行
股本的 股本的
股份数目概约百分比 股份数目概约百分比
内资股
已发行内资股 4,255,937,700 73.42% 4,255,937,700 66.53%
A股发行项下将予发行的
A股 �C �C 600,000,000 9.38%
H股 1,540,742,500 26.58% 1,540,742,500 24.09%
合计 5,796,680,200 100% 6,396,680,200 100%
�C2�C
本行於紧接本公告之日前12个月内未进行任何涉及发行股本的集资
活动。根据公开可得资料及就董事所知,本行已满足上市规则第8.08
条之要求,保持25%以上之公众持股比例。
3.股东批准
上述有关延长建议A股发行计划(包括对董事会处理与A股发行有关
的所有事项的授权)的有效期的议案尚须经股东於本行临时股东大
会上批准。
一份载有(其中包括)以上议案详情的通函,及本行临时股东大会会
议的通告,将适时地向本行股东寄发。
A股发行未必能够完成,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於买卖H股时务请谨慎行事。
本行将适时披露A股发行的进一步详情。
承董事会命
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周峙
联席公司秘书
中国辽宁省渖阳市
2017年2月13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行执行董事为王春生、王亦工、吴刚及孙永生;本行非
执行董事为李玉国、李建伟、赵伟卿、杨玉华及刘新发;及本行独立非执
行董事为于永顺、刘智鹏、巴俊宇、孙航及丁继明。
* 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香港银行业条例(香港法例第155章)并非一家认可机
构,并非受限於香港金融管理局的监督,及不获授权在香港经营银行及�u或接受
存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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