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乃要件 请即处理
阁下如对本通函任何方面或应采取的行动有任何疑问,应谘询阁下的持牌证券商、银行
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出售或转让名下所有的电讯盈科有限公司股份,应立即将本通函及随附的代表委
任表格送交买方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的银行、持牌证券商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
买方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
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
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PCCW Limited
电讯盈科有限公司
(於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008)
建议
重选董事
及
发行及回购股份的一般授权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电讯盈科有限公司将於2017年3月17日(星期五)下午四时正假座香港太古坊华兰路18号港
岛东中心41楼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定义见本文),召开股东周年大会的通告载於本通函第16
至第20页。无论股东(定义见本文)能否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务请按随附的代表委任表格所
列印指示将其填妥,并尽快将该表格送达本公司的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
公司的投资者通讯中心,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惟无论如何
须不迟於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在计算代表委任表格
的所述送达期间时,公众假期的任何部分不计算在内。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东
仍可按意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
2017年2月15日
目 录
页次
释义...... 1
董事会函件...... 3
绪言...... 3
重选董事...... 4
发行及回购股份的一般授权...... 4
股东周年大会...... 5
推荐意见...... 5
进一步资料...... 5
附录一- 拟膺选连任董事的详细资料...... 6
附录二- 回购建议的说明文件...... 13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16
�Ci�C
释 义
於本通函及附录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股东周年大会」 指 本公司将於2017年3月17日(星期五)下午四时正假座
香港太古坊华兰路18号港岛东中心41楼举行的股东周
年大会;
「章程细则」 指 本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
「董事会」 指 本公司(不时设立的)董事会;
「紧密联系人」 指 具备《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公司条例》」 指 香港法例第622章的《公司条例》(依其不时经修订、补
充或以其他方式更改的版本);
「本公司」或「电讯盈科」 指 电讯盈科有限公司,一家在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
司,其股份在联交所主板上 市( 股 份代 号 :0 008 ), 并
以美国预托证券的形式於美国的OTC Markets Group
Inc(. 场外交易市场)买卖(代号:PCCWY);
「核心关连人士」 指 具备《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币元」 指 港币元,香港的法定货币;
「香港电讯」 指 香港电讯有限公司,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获豁
免有限公司,并於香港登记为非香港公司,其与香港
电讯信托联合发行的股份合订单位在联交所主板上市
(股份 代 号 : 6 8 2 3 )。 於 最後可行日期,本公司持有香
港电讯信托与香港电讯的已发行股份合订单位总数约
63.07%;
「香港电讯信托」 指 一个根据香港法律於2011年11月7日成立并由托管
人-经理管理的信托,其与香港电讯联合发行的股份
合订单位在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6823);
�C1�C
释 义
「香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最後可行日期」 指 2017年2月8日,即确定本通函所载若干资料的最後
实际可行日期;
「《上市规则》」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通告」 指 载於本通函第16至第20页的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盈大地产」 指 盈科大衍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一家在百慕达注册成立
的有限公司,为本公司非全资附属公司,其股份在联
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0432);
「《证券及期货条例》」 指 香港法例第571章的《证券及期货条例》(依其不时经修
订、补充或以其他方式更改的版本);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的普通股股份;
「股东」 指 股份不时的持有人;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主要股东」 指 具备《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收购守则》」 指 《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
「托管人-经理」 指 香港电讯管理有限公司,一家在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
公司,为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担任香港电讯
信托托管人-经理;
「美元」 指 美元,美国的法定货币;以及
「%」 指 百分比。
本通函内所有日期及时间均指香港日期及时间。
�C2�C
董事会函件
PCCW Limited
电讯盈科有限公司
(於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008)
执行董事 注册办事处
李泽楷(主席) 香港�f鱼涌
施立伟(集团董事总经理) 英皇道979号太古坊
许汉卿(集团财务总裁) 电讯盈科中心41楼
李智康
非执行董事
霍德爵士,KBE,
LVO
谢仕荣,GBS
陆益民(副主席)
李福申
张钧安
卫哲
独立非执行董事
李国宝爵士,GBM,
GBS,OBE,JP
麦雅文
黄惠君
BryceWayneLee
LarsEricNilsRodert
DavidChristopherChance
敬启者:
建议
重选董事
及
发行及回购股份的一般授权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绪言
本公司将於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决议案,以重选董事以及授予董事一般授权,藉以发
行及回购股份。召开股东周年大会的通告载於本通函第16至第20页。
�C3�C
董事会函件
重选董事
根据章程细则第101条,施立伟、许汉卿、李智康、李福申、黄惠君及David
ChristopherChance须於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告退,惟他们合资格并愿膺选连任。
本通函附录一载有拟於股东周年大会上膺选连任董事的详细资料。股东将会就重选该
等退任董事个别进行表决。
本公司提名委员会已检讨及评核所有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提名委员会认为所有
独立非执行董事均符合《上市规则》第3.13条所载的独立指引条款,并已各自就其独立性向
本公司作出年度确认。董事尤其信纳须於股东周年大会上告退,惟合资格并愿膺选连任的
黄惠君及DavidChristopher Chance仍为独立人士,并鉴於他们拥有与本集团业务有关的技
能、经验及知识,且能够就本公司事务作出独立判断,因此仍对本公司有重大裨益,故应
膺选连任。
发行及回购股份的一般授权
於股东周年大会上,本公司将提呈以下有关一般授权的普通决议案:
(i) 授权董事配发、发行及以其他方式处置数目不超过於通过决议案当日已发行股份
数目的总和的20%的额外股份(及可兑换为股份的证券以及认购股份的权利);
(ii)授权董事回购数目不超过於通过决议案当日已发行股份数目的总和的10%的股
份;及
(iii)批准将本公司根据回购授权回购的股份(上文(ii)段所述)加入发行新股份(上文(i)
段所述)的授权内。
於最後可行日期,已发行股份合共为7,719,638,249股股份。假设自最後可行日期至批
准授权发行新股份(上文(i)段所述)的决议案获通过之日止期间内,已发行股份并无变动,
根据授权将可发行最多1,543,927,649股股份(未计及上文(iii)段所述根据授权可予发行的任
何额外新股份)。若通过决议案当日的已发行股份於其後任何时间转变为较多或较少数目,上文所述的股份数目(如适用)将会有所调整。
�C4�C
董事会函件
根据《上市规则》,尤其有关於联交所回购证券的监管规则,本公司须向股东寄发一份
说明文件,其中载有合理所需的资料,以便股东於投票赞成或反对批准本公司回购其股份
的决议案时,作出知情决定。有关的说明文件载於本通函附录二。
股东周年大会
本通函第16至第20页载有召开股东周年大会的通告。随函附奉股东周年大会适用的代
表委任表格。代表委任表格亦可於本公司网站www.pccw.com/ir及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
公司网站www.hkexnews.hk下载。无论股东能否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务请按随附的代表委
任表格所列印指示将其填妥,并尽快将该表格送达本公司的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
登记有限公司的投资者通讯中心,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惟
无论如何须不迟於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在计算代表
委任表格的所述送达期间时,公众假期的任何部分不计算在内。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
後,股东仍可按意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
根据《上市规则》第13.39(4)条及章程细则第71条的规定,股东周年大会的主席将指示
以投票方式表决载於通告内的每项建议决议案。投票结果将於股东周年大会完结後於香港
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网站www.hkexnews.hk及本公司网站www.pccw.com/ir上登载。
推荐意见
董事认为,重选董事以及授出发行及回购股份的一般授权,全部均符合本公司及股东
的整体最佳利益。因此,董事建议全体股东於股东周年大会上投票赞成将於会上提呈的所
有决议案。
进一步资料
敬请 阁下留意本通函根据《上市规则》於附录一所载拟於股东周年大会上膺选连任董
事的详细资料及於附录二所载有关回购股份所建议的一般授权说明文件。
此致
列位股东 台照
代表董事会
集团董事总经理
施立伟
谨启
2017年2月15日
�C5�C
附录一 拟膺选连任董事的详细资料
根据章程细则第101条,施立伟、许汉卿、李智康、李福申、黄惠君及David
Christopher Chance将於股东周年大会上膺选连任。他们的个人资料载列如下,以协助股东
就他们的重选作出知情决定。除下文所披露资料及於本公司2016年年报所披露者外,概无
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条所载的任何规定而须予披露的其他资料,亦无任何有关拟膺
选连任董事的事宜须敦请股东留意。
1. 施立伟
施立伟先生,56岁,於2014年7月起获委任为电讯盈科执行董事及集团董事总经理,
他亦是电讯盈科执行委员会成员,并担任电讯盈科集团若干成员公司的董事职务。他亦为
香港电讯有限公司(「 香 港电讯」)及香港电讯管理有限公司(作为香港电讯信托托管人-经
理)非执行董事。他亦是电讯盈科主席李泽楷先生所控制FWD集团若干公司的董事霍德爵
士(电讯盈科非执行董事)的候补董事。
施立伟先生持有印度班加罗尔大学的机械工程学位,并曾参加美国沃顿商学院及印度
管理学院艾哈默德巴德分 校(I I M A)的 行政人员课程。在加入电讯盈科之前,施立伟先生
於过去15年在Infosys集团工作,最後於Infosys Limited担任总裁及全职董事。他亦担任
Infosys Lodestone的董事会主席和Infosys瑞典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在此之前,施立伟先生
於阿西亚布朗勃法瑞集团工作了14年,在其中担任过多个领导职务。施立伟先生连续三年
担任欧洲企业奖(EBA)评审团成员,并经常在学术机构演讲,如欧洲工商管理学院及牛津
大学赛德商学院。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施立伟先生於过去三年并无在其证券於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
上市的公众公司中担任任何其他董事职务。
除上文所述职位及载列於本公司2016年年报之任何资料外,施立伟先生与本公司任
何董事、高级管理层或主要或控股股东概无任何关系。於最後可行日期,施立伟先生於
103,799股股份中拥有个人权益及於362,273股股份中拥有其他权益,即根据本公司股份奖
励购买计划向他授出的奖励,该等奖励受若干归属条件规限。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於最後
可行日期,施立伟先生於股份或相关股份中并无拥有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定义的
任何权益。
施立伟先生与本公司一家附属公司订立服务合约,该合约可於其中一方发出六个月书
面通知下终止。本公司可因「故」终止对施立伟先生之聘用而无须予以通知或给予代通知
金。根据该服务合约,他现时有权每年收取约1,180,000美元(相当於约港币9,190,000元)
基本年薪,连同按实际承担开支计算每年最多不超过372,600美元(相当於约港币2,910,000
�C6�C
附录一 拟膺选连任董事的详细资料
元)的房屋福利及186,300美元(相当於约港币1,450,000元)的非酌情年度花红。施立伟先生
亦有权获得与业绩挂�h的年度酌情花红及以股份为基础的报酬(视乎业绩目标是否达成)。
与业绩挂�h并以股份为基础的报酬将根据本公司股份奖励购买计划(其中涉及有关计划信托人将购买现行已发行股份)以股份奖励形式授出,而本公司有权以支付等值现金代替发放股份奖励。施立伟先生之酬金是参考他的职责、经验及资历以及本集团的薪酬政策而厘定。此外,施立伟先生亦分别与本公司、香港电讯及托管人-经理订立委任函件,担任本公司执行董事以及香港电讯及托管人-经理非执行董事。根据该等委任函件,施立伟先生不会享有收取任何酬金的权利。根据章程细则,施立伟先生须最少每三年轮席告退一次,并可於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膺选连任。
2. 许汉卿
许女士,52岁,於2010年5月获委任为电讯盈科执行董事。她是电讯盈科执行委员会
成员。她自2007年4月起担任电讯盈科的集团财务总裁,并担任电讯盈科集团若干成员公
司的董事职务。许女士亦为香港电讯有限公司(「香港电讯」)及香港电讯管理有限公司(作为香港电讯信托托管人-经理)的执行董事。许女士是香港电讯执行委员会成员及香港电讯集团财务总裁。许女士出任电讯盈科的集团财务总裁之前,曾於2006年9月至2007年4月期间担任电讯盈科的集团财务总监。在此之前,许女士曾是电讯盈科的财务总监,负责电讯服务部门及监管事务会计工作。许女士曾於2009年7月至2011年11月出任盈科大衍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财务总裁。
许女士於1999年9月加入Cable&WirelessHKTLimited(该公司其後由电讯盈科并购)
之前,曾在一家从事酒店及物业投资与管理业务的上市公司担任财务总监。
许女士以一级荣誉毕业於香港大学,获颁授社会科学学士学位。她为合资格会计师,
并为香港会计师公会及美国会计师协会的会员。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许女士於过去三年并无在其证券於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
的公众公司中担任任何其他董事职务。
除上文所述职位及载列於本公司2016年年报之任何资料外,许女士与本公司任何董
事、高级管理层或主要或控股股东概无任何关系。於最後可行日期,许女士於3,464,886股
�C7�C
附录一 拟膺选连任董事的详细资料
股份中拥有个人权益及於1,404,388股股份中拥有其他权益,即根据本公司股份奖励购买
计划向她授出的奖励,该等奖励受若干归属条件规限。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於最後可行日
期,许女士於股份或相关股份中并无拥有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定义的任何权益。
许女士就其担任集团财务总裁分别与本公司及香港电讯各自的附属公司订立服务合
约,该两份合约均可於其中一方发出三个月通知下终止。根据该等服务合约,她现时有权
每年收取酬 金(包 括基本薪金、房屋福利、实物利益及退休金计划供款,但不包括目前尚
未决定的任何酌情花红及股份报酬)共约港币12,290,000元,此金额是参考她在本集团职务
的复杂程度、工作量及职责,以及本集团的薪酬政策而厘定。此外,许女士亦分别与本公
司、香港电讯及托管人-经理订立委任函件,担任其执行董事,而根据该等委任函件,许
女士不会享有收取任何酬金的权利。根据章程细则,许女士须最少每三年轮值告退一次,
并可於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膺选连任。
3. 李智康
李先生,65岁,於2002年9月获委任为电讯盈科执行董事。他是电讯盈科执行委员
会成员,并为电讯盈科若干附属公司的董事。他亦是盈科大衍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盈大地
产」)执行董事、行政总裁兼副主席,并出任盈大地产执行委员会成员。
李先生过往曾出任信和置业有限公司(「信和置业」)的 执行董事,负责物业销售、财
务、收购、投资者关系、市场推广及物业管理等工作。在任职於信和置业之前,李先生在
香港的近律师行出任资深合夥人,专责处理银行业、物业发展、企业融资和涉及香港与国
内的商业纠纷等法律事务。在此之前,他在伦敦PritchardEnglefield&Tobin律师事务所任
职律师。他於1979年在英国取得律师资格,继而於1980年获准在香港执业,李先生其後於
1991年在港成为公证人。
李先生亦曾出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该委员会隶属北京中国国际
贸易促进委员会。
李先生是罗浮宫国际委员会会员及罗浮宫的中国大使。
他在1975年毕业於美国康奈尔大学,获颁授政治学学士学位。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李先生於过去三年并无在其证券於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
的公众公司中担任任何其他董事职务。
�C8�C
附录一 拟膺选连任董事的详细资料
除上文所述职位及载列於本公司2016年年报之任何资料外,李先生与本公司任何董
事、高级管理层或主要或控股股东概无任何关系。於最後可行日期,李先生於992,600股
股份中拥有个人权益及於511股股份中拥有家族权益。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於最後可行日
期,李先生於股份或相关股份中并无拥有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定义的任何权益。
李先生与盈大地产一家附属公司订立服务合约,该合约可於其中一方发出六个月通知
下终止。根据该服务合约,他现时有权每年收取酬 金(包 括基本薪金、房屋福利、实物利
益及退休金计划供款,但不包括目前尚未决定的任何酌情花红)约港币11,060,000元,此金
额是参考他在本集团职务的复杂程度、工作量及职责,以及本集团的薪酬政策而厘定。此
外,李先生亦分别与本公司及盈大地产订立委任函件,担任其执行董事,据此李先生不会
享有收取任何酬金的权利。根据章程细则,李先生须最少每三年轮值告退一次,并可於本
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膺选连任。
4. 李福申
李先生,54岁,於2007年7月出任电讯盈科非执行董事,并兼任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成
员。他亦为香港电讯有限公司(「香港电讯」)及香港电讯管理有限公司(作为香港电讯信托托管人-经理)非执行董事,亦为香港电讯监管事务委员会成员。
李先生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香港)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联通香港」)执行董事兼首席财
务官。他目前担任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及总会计师。他亦为中
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以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副总裁。
自2009年2月至2011年3月,他曾担任中国联通香港高级副总裁。他自2007年1月起
担任中国网通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中国网通香港」)执行董事,以及自2005年9月起担任
中国网通香港首席财务官。自2006年12月至2008年3月,他曾担任中国网通香港联席公司
秘书。自2005年10月起亦担任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 中 国网通」)总 会计师。自2003年
10月至2005年8月,他曾担任中国网通财务部总经理。从2001年11月至2003年10月,他
曾担任原吉林省电信公司及吉林省通信公司副总经理。
李先生於2004年取得了澳洲国立大学管理学硕士学位,及於1988年毕业於吉林工学院
管理工程专业。李先生长期在电信行业工作,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
�C9�C
附录一 拟膺选连任董事的详细资料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李先生於过去三年并无在其证券於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
的公众公司中担任任何其他董事职务。
除上文所述职位及载列於本公司2016年年报之任何资料外,李先生与本公司任何董
事、高级管理层或主要或控股股东概无任何关系。於最後可行日期,李先生於股份或相关
股份中并无拥有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定义的任何权益。
李先生与本公司并无签订任何服务合约,惟他与本公司订立委任函件,担任本公司的
非执行董事,任期为三年,据此他有权每年收取董事袍金港币236,900元。此金额是参考他
在本公司的职责,以及本公司薪酬政策而厘定。他亦分别与香港电讯及托管人-经理订立
委任函件,担任其非执行董事,据此他有权每年向香港电讯收取董事袍金港币236,900元,
惟他不会享有向托管人-经理收取任何酬金的权利。根据章程细则,李先生须最少每三年
轮值告退一次,并可於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膺选连任。
5. 黄惠君
黄女士,55岁,於2012年3月起获委任为电讯盈科独立非执行董事,亦为董事会监管
事务委员会主席,以及提名委员会及薪酬委员会成员。她亦是香港电讯有限公司(「香港电
讯」)及香港电讯管理有限公司(作为香港电讯信托托管人-经理)独立非执行董事及香港电
讯薪酬委员会主席,以及盈科亚洲拓展有限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
黄女士现任GoodHarbourFinanceLimited的财务顾问。黄女士在美国麦肯锡开展管理
顾问的事业,并於1988年回流香港加入和记黄埔集团担任不同职位。黄女士曾出任空调制
造商Weatherite Manufacturing Limited董事总经理一职。黄女士其後於新城广播有限公司
出任行政总裁,并最终成为亚洲第一家卫星电视台-星空传媒的财务总裁。黄女士离开和
记黄埔集团後,加入盈科拓展集团出任集团财务总裁,并於离开盈科拓展集团後於2000年
创立智立教育基金。
黄女士於美国史丹福大学毕业,取得理学士学位,并於麻省理工学院取得理学硕士学
位。黄女士亦曾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中央政策组(智囊团)成员。她曾服务於香港加拿大
国际学校及香港公开大学等不同教育机构的教育委员会,以及出任学生资助事务处政府助
学金联合委员会成员。
�C10�C
附录一 拟膺选连任董事的详细资料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黄女士於过去三年并无在其证券於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
的公众公司中担任任何其他董事职务。
除上文所述职位及载列於本公司2016年年报之任何资料外,黄女士与本公司任何董
事、高级管理层或主要或控股股东概无任何关系。於最後可行日期,黄女士於股份或相关
股份中并无拥有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定义的任何权益。
黄女士与本公司并无签订任何服务合约,惟她与本公司订立委任函件,担任本公司的
独立非执行董事,任期为三年,据此她有权每年收取董事袍金港币236,900元。此金额是
参考她在本公司的职责,以及本公司薪酬政策而厘定。她亦分别与香港电讯及托管人-经
理订立委任函件,担任其独立非执行董事,据此她有权每年向香港电讯收取董事袍金港币
236,900元,并就出任薪酬委员会的主席职位,每年收取额外的袍金港币118,450元,惟她
不会享有向托管人-经理收取任何酬金的权利。根据章程细则,黄女士须最少每三年轮值
告退一次,并可於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膺选连任。
6. DavidChristopherChance
Chance先生,59岁,於2013年11月获委任为电讯盈科独立非执行董事,以及电讯盈
科间接全资附属公司电讯盈科媒体有限公司的独立非执行主席兼董事。
Chance先生为ModernTimesGroupMTG AB的非执行主席及TopUpTVLtd.的非执
行主席。他拥有丰富的高层管理经验,尤其於收费电视方面,曾於2003年至2011年期间
担任Top Up TV Ltd.的执行主席及於1993年至1998年期间担任British Sky Broadcasting
Group plc的副执行董事。他亦曾出任ITV plc及O2 plc的非执行董事。他毕业於美国北卡
罗莱纳大学,持有文学学士学位、理学士学位及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Chance先生於过去三年并无在其证券於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
上市的公众公司中担任任何其他董事职务。
除上文所述职位及载列於本公司2016年年报之任何资料外,Chance先生与本公司任何
董事、高级管理层或主要或控股股东概无任何关系。於最後可行日期,Chance先生於股份
或相关股份中并无拥有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定义的任何权益。
�C11�C
附录一 拟膺选连任董事的详细资料
Chance先生与本公司并无签订任何服务合约,惟他与本公司订立委任函件,担任本公
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任期为三年,据此他有权每年收取董事袍金港币236,900元。此金额
是参考他在本公司的职责,以及本公司薪酬政策而厘定。他亦与电讯盈科媒体有限公司订
立委任函件,担任其独立非执行主席,据此他有权每年收取主席袍金港币118,450元。根据
章程细则,Chance先生须最少每三年轮值告退一次,并可於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膺选连
任。
�C12�C
附录二 回购建议的说明文件
以下乃就建议回购证券的一般授权,根据《上市规则》须向股东提供的说明文件,本附
录亦构成《公司条例》第239条所规定的备忘录:
1. 回购证券的《上市规则》规定
《上市规则》准许在联交所作主要上市的公司,可在联交所回购其证券(若情况容许,必须包括公司所有类别的股份及附有认购或购买一家公司股份权利的证券,亦须包括认股权证),惟须遵守若干规限,其中最重要的规限概述如下:
(a) 股东批准
以联交所作主要上市的公司在联交所进行的所有回购证券行动,均须获股东事先
透过普通决议案授出一般授权予以批准,或就特定交易以特定方式批准。
(b) 资金来源
回购所需的资金,必须根据公司的宪章文件以及香港法例,调拨自合法可供有关
用途的资金。
2. 已发行股份
於最後可行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份合共为7,719,638,249股股份。
待通告所载的第6项普通决 议 案(「回 购 授权」)获通过後,以及於最後可行日期至批准
回购授权的决议案获得通过之日止的期间内,假设已发行股份并无变动,则本公司将获准
回购最多771,963,824股股份。若通过决议案当日的已发行股份於其後任何时间转变为较多
或较少数目,上文所述的股份数目(如适用)将会有所调整。
3. 回购的理由
董事相信,向股东寻求一般授权,让本公司在市场回购股份,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
整体最佳利益。视乎当时的市况及资金安排,回购证券可提高本公司每股资产净值及�u或
每股盈利,而只有在董事相信回购证券将令本公司及其股东整体利益的情况下,方会进行
回购。
�C13�C
附录二 回购建议的说明文件
4. 回购的资金及影响
根据回购授权而回购证券的款项,将全部由本公司的可用现金流或营运资金安排支
付。於回购证券时,本公司仅可根据章程细则以及香港法例所规定,自合法可供有关用途
的资金中调拨动用。
在建议回购期间内的任何时间全部行使回购授权,可能会对本公司的营运资金或资本
负债水平有重大不利影响(与其最近期公布的经审核财务报表内披露的情况比较)。然而,
董事并不拟建议在行使回购授权会对本公司的营运资金需求或董事不时认为对本公司而言
属适当的负债水平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行使回购授权。
5. 股份价格
股份於最後可行日期前12个月每月在联交所买卖的最高价及最低价如下:
最高 最低
港币元 港币元
2016年
2月 5.07 4.59
3月 5.05 4.73
4月 5.38 4.99
5月 5.32 4.93
6月 5.27 4.85
7月 5.77 5.12
8月 5.77 4.82
9月 5.09 4.75
10月 4.89 4.56
11月 4.68 4.26
12月 4.59 4.15
2017年
1月 4.74 4.19
2月(截至最後可行日期) 4.95 4.67
6. 权益披露
董事已向联交所承诺,彼等将根据《上市规则》、香港法例以及章程细则所载的条文行
使回购授权。
�C14�C
附录二 回购建议的说明文件
如果因为一项股份回购,导致股东在本公司所持有的投票权的权益比例增加,则就《收购守则》第32条而言,该项增加将当作取得投票权。因此,视乎股东权益的增幅,一名股东或一组一致行动的股东(定义见《收购守则》),将可取得或巩固本公司的控制权,从而有 责任依照《收购守则》第26条的规定作出强制收购。董事不拟行使回购授权以致一名股东或 一组一致行动的股东因而有责任根据《收购守则》第26条作出强制性全面收购建议,因此,预计根据回购授权购买股份将不会产生《收购守则》项下任何後果。除上述者外,就董事所知,行使回购授权将不会产生《收购守则》项下任何後果。
就各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知,概无董事或彼等各自的任何紧密联系人(定义见《上市规则》)现时有意在股东批准回购授权後,根据回购授权向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出售任何股份。
概无本公司的核心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通知本公司,彼等目前有意出售任何
股份,或彼等已承诺在股东批准回购授权後,不会向本公司出售彼等所持有的任何股份。
7. 本公司回购股份
於最後可行日期前六个月内,本公司并无回购其任何股份(不论在联交所或在其他证券交易所)。
�C15�C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PCCW Limited
电讯盈科有限公司
(於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008)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电讯盈科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2017年3月17日(星期五)下午四时正假座
香港太古坊华兰路18号港岛东中心41楼举行股东周年大会,以讨论下列事项:
1. 省览及接纳本公司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经审核财务报表、董事会报告
书及独立核数师报告。
2. 宣派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末期股息每股普通股港币20.17分。
3. 重新选举董事及授权董事厘定董事酬金。
4. 重新委聘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为核数师,并授权董事厘定其酬金。
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不论是否经修订):
5. 「动议:
(a)在本决议案第(b)及(c)段的规限下,授予董事无条件的一般授权,以配发、
发行及处置本公司股本中的额外股份以及配发、发行或授予可兑换为本公司
股本中的股份的证券或可认购本公司股本中的任何股份或该等可换股证券的
购股权、认股权证及其他权利,并就此作出或授出建议、协议及购股权的权
力;
(b) 该项授权不得超逾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行使,惟董事在有关期间内作出或
授出於有关期间结束後行使上述权力所需的建议、协议、权利及购股权除外; �C16�C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c) 董事根据上文(a)段所述,而非根据下列各项而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将
予配发或发行(不论根据购股权或其他方式)的股份数目的总和将不得超逾本
公司於通过本决议案当日已发行股份数目的总和的20%:
(i) 供股(定义见下文);
(ii)根据本公司任何认购权证或可兑换本公司股份的任何证券的条款行使认
购权或换股权;
(iii)根据当时为本公司及�u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行政人员及�u或雇员获授予
或获发行本公司股份,或认购本公司股份的权利而采纳的任何购股权计
划或类似安排,行使认购权;或
(iv)根据本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而提出任何以股代息或类似安排,藉配发股
份以代替本公司股份的全部或部分股息;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於本决议案通过时起,至下列各项的最早日期止的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按照任何适用法例或本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规定,须举行本公司下届股
东周年大会的期间届满时;或
(iii)在股东大会上本公司股东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所授出的
授权时;及
「供股」指董事於指定时间,向指定记录日期股东名册内所载的股份持有人,
按他们当时的持股比例提出的售股建议或发行可认购本公司股份的购股权、
认股权证或其他证券(惟董事可就零碎配额或经考虑任何地区的法例或香港境 外的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限制、法律下的责任或规定,作出其认为必需或权宜的豁免或其他安排)。
�C17�C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就本决议案提述的一般授权而言,若通过决议案当日的已发行股份於其後任
何时间转变为较多或较少数目,则「股份」将指需就此作出调整的该等股份数
目。」
6.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第(b)段的规限下,授予董事无条件的一般授权,以行使本公司一
切权力,於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或任何其他本公司证券上市
或可能上市及经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就此认可的任何其
他证券交易所,回购本公司股本中的股份,包括任何形式的预托证券(即收取本公司该等已发行股份的权利),以及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行使本公司的一切权力回购证券时,须遵守及按照所有适用的法例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不时修订的规定;
(b)依据上文(a)段的批准,本公司於有关期 间(定义见下文)回 购本公司股份数
目的总和,不得超过本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数目的总和的
10%;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於本决议案通过时起,至下列各项的最早日期止的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按照任何适用法例或本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规定,须举行本公司下届股
东周年大会的期间届满时;或
(iii)在股东大会上本公司股东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所授出的
授权时。
就本决议案提述的一般授权而言,若通过决议案当日的已发行股份於其後任
何时间转变为较多或较少数目,则「股份」将指需就此作出调整的该等股份数
目。」
�C18�C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7. 「动议待载於本大会通告内第6项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後,董事根据本大会通告所载
第5项普通决议案所授予权力而可予配发、发行及处置或有条件同意或无条件同意
将予配发、发行或处置的本公司股份的数目的总和,将予增加并扩大至包括本公
司根据本大会通告所载第6项普通决议案所获授的授权回购的本公司股本中股份的
数目的总和,惟该数目不得超过本公司於本决议案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数目的总
和的10%。就本决议案而言,若通过决议案当日的已发行股份於其後任何时间转
变为较多或较少数目,则「股份」将指需就此作出调整的该等股份数目。」
承董事会命
电讯盈科有限公司
集团法律事务总监兼公司秘书
麦洁贞
香港,2017年2月15日
注册办事处:
香港�f鱼涌
英皇道979号太古坊
电讯盈科中心41楼
附注:
1. 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凡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大会」)并於会
上投票的本公司股东,均可委派一位或多位人士作为其代表出席大会并於投票表决时
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2. 如属任何本公司股份的联名登记股份持有人,其中任何一位联名持有人均可亲身或委
派代表就有关股份於大会上投票,犹如该股份为他所独自拥有般。惟倘有一位以上联
名持有人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大会,则仅限於在本公司股东名册内就有关联名持有人
的股份排名首位的登记人,方有权就该股份投票。
3.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的授权
书或授权文件副本),最迟须於大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的股份过户登
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的投资者通讯中心,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
号合和中心17M楼,方为有效,否则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无效。在计算代表委任
�C19�C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表格的所述送达期间时,公众假期的任何部分不计算在内。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
後,本公司股东仍可按意愿亲身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
4.确定本公司股东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的权利的记录日期为2017年3月14日(星期
二 )。 本公司股东必须於2017年3月14日(星期二)下午四时三十分前,将所有本公司
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的股票送交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进行登记,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号�m。
5. 建议末期股息的记录日期为2017年3月24日(星期五)。本公司将於2017年3月23日
(星期四)至2017年3月24日(星期五)(包括首尾两日)期间暂停办理本公司股份过户登
记手续。於该段期间将不会登记任何股份转让。为符合获派本通告议程第2项下建议末
期股息的资格,股东必须於2017年3月22日(星期三)下午四时三十分前,将所有本公
司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的股票送交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
司进行登记,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号�m。
6. 如大会当天8号或以上热带气旋信号或黑色暴雨警告信号悬挂,务请股东浏览本公司网
站www.pccw.com或致电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处(电话:(852) 2862 8555)查询有关大
会的安排。
7. 中英文本内容如有差异,概以英文本为准。
於本通告日期,本公司的董事如下:
执行董事
李泽楷(主席);施立伟(集团董事总经理);许汉卿(集团财务总裁)及李智康
非执行董事
霍德爵士,KBE,LVO;谢仕荣,GBS;陆益民(副主席);李福申;张钧安及卫哲
独立非执行董事
李国宝爵士,GBM,
GBS,OBE,
JP;麦雅文;黄惠君;BryceWayneLee;
LarsEricNilsRodert及DavidChristopherChance
�C20�C
电子通讯
本通函的中英文版现已备有印刷本於本公司及本公司的股份过户登记处可供索取,
而可供阅览格式亦可在本公司网站www.pccw.com/ir及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网站
www.hkexnews.hk查阅。
股东如选择(或被视为已同意)以电子形式透过本公司网站收取本通函,但基於任何理
由在收取或浏览本通函时遇到困难,可向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
司提出书面要求或经电邮要求,届时本通函的印刷本即免费寄送予有关股东。
股东可随时预先以合理时间的书面通知或经电邮通知本公司的股份过户登记处,免费
更改所选择的本公司的日後公司通讯的语文版本及�u或收取方式,有关地址为:
致:电讯盈科有限公司
经股份过户登记处
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投资者通讯中心转交
香港湾仔
皇后大道东183号
合和中心17M楼
传真:(852)28650990
电邮:pccw@computershare.com.hk
�C21�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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