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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196)
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五日举行之
股东特别大会之表决结果
董事会欣然宣布,普通决议案已获独立股东於股东特别大会上以投票表决方式
正式通过。
谨此提述伟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 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七日之通
函(「该通函」),内容有关关於新贷款协议、根据银行贷款协议提供企业担保及物
业质押以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的须予披露及关连交易。除文义另有所指外,
本公布所用之词汇与该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股东特别大会之投票表决结果
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五日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上,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七
日之股东特别大会通告所载之提呈普通决议案已以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本公
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获委任为股东特别大会之监票员,
负责进行点票工作。
於股东特别大会日期,本公司有1,150,001,398股已发行股份。林博士、苏女士及
美林控股以及彼等各自之联系人持有785,001,518股股份,相当於本公司於股东特
别大会日期之已发行股本约68.3%,彼等须并已於股东特别大会上就提呈之普通
决议案放弃投票。有权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就普通决议案投票之独立股东
持有之股份总数为364,999,880股股份。除上文披露者外,并无其他股东须根据
上市规则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放弃投票。概无股份按上市规则第13.40条所载赋予
股东权利出席股东特别大会而须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放弃就普通决议案投赞成票。
普通决议案之投票表决结果载列如下:
所投票数
普通决议案 (占所投总票数之概约百分比)
附注
赞成 反对
批准新贷款协议、根据银行贷款协议提供 121,583,043 1,421,034
企业担保及物业质押以及据此拟进行之 (98.84%) (1.16%)
交易。
附注:普通决议案之全文乃载於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七日之股东特别大会通告内。
由於普通决议案获超过50%票数赞成,普 通决议案已获独立股东於股东特别大会
上以投票表决方式正式通过。
新贷款协议以及银行贷款协议项下之企业担保及物业质押将於普通决议案获独立
股东通过後的五(5)个营业日内订立。
承董事会命
伟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林晓辉
香港,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五日
於本公布发表日期,执行董事为林晓辉博士、苏娇华女士及林晓东先生,而独立
非执行董事为余亮晖先生、方吉鑫先生及李珏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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