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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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沣集团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1223)
(认股权证代号:01537)
寄发有关
(1) 须予披露及关连交易-
有关建议收购GIANTEAGLEENTERPRISESLIMITED
之42%权益;及
(2) 申请清洗豁免
之通函
谨此提述 (a) 新沣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内容
有关 (i)须予披露及关连交易有关建议收购本公司尚未拥有之GIANT EAGLE
ENTERPRISESLIMITED之42%权益涉及根据特别授权发行代价股份;及 (ii) 申请清洗
豁免的公告 (「该公告」);及 (b)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一月三日及二零一七年一月
二十五日有关延迟寄发通函之公告。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诚如通函所载,其中包括,(i) 协议详情;(ii) 上市规则独立董事委员会就收购事项向独
立股东提供之建议; (iii) 收购守则独立董事委员会就收购事项及清洗豁免向独立股东提
供之建议; (iv) 独立财务顾问凯利融资有限公司就收购事项及清洗豁免致上市规则独立
董事委员会、收购守则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之意见函件; (v) 本集团之财务资料;
(vi)按照上市规则第5章及收购守则规则11编制之本集团及目标集团之物业估值报告;及(vii)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已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五日向股东寄发。
独立股东在决定是否将於股东特别大会投票赞成决议案,其中包括,批准收购事项及清洗豁免前,务请审慎细阅通函,尤其是上市规则独立董事委员会就收购事项向独立股东提供之建议、收购守则独立董事委员会就收购事项及清洗豁免向独立股东提供之建议及凯利融资有限公司就收购事项及清洗豁免致上市规则独立董事委员会、收购守则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之意见函件。
*仅供识别 1
承董事会命
新沣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
郑盾尼
香港,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五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为:
执行董事: 郑盾尼先生(主席及首席执行官)
陈嘉利先生
非执行董事: 方锦祥先生
独立非执行董事: 沈培基先生
华宏骥先生
周宇俊先生
董事共同及个别就本公告所载之资料之准确性承担全部责任,并确认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就其所深知,於本公告所表达之意见乃经过谨慎周详考虑後始行作出,且本公告并无遗漏其他事实而致使本公告中之任何陈述产生误导。
* 仅供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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