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布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CHAMPION TECHNOLOGY HOLDINGS LIMITED
冠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延续於百慕达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92)
终止涉及根据一般授权发行新股之
须予披露交易
兹提述冠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一日之公布(「该公
布」)。除非另有所指,本公布所用之词汇与该公布所界定者具有相关涵义。
背景
该公布内已宣布,买方(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已有条件同意收购而卖方已有条件同意出售销售股份(相当於目标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及销售贷款,代价为141,000,000港元。於完成後,代价141,000,000港元将由买方透过促使本公司按发行价每股代价股份0.128港元配发及发行1,101,562,500股代价股份予卖方支付。
完成须待买卖协议所述之先决条件获达成後,方可作实。倘任何条件未能於截止日期(即二
零一七年六月九日)(或买方书面可能同意之该等其他日期)或之前获达成,或买方向卖方发出通知指明其不信纳尽职审查之结果,则卖方与买方概不受约束必须进行收购事项,而买卖协议将不再具有任何效力,且任何一方均毋须承担买卖协议项下之任何责任,惟任何先前违反买卖协议者除外。
终止买卖协议
董事经考虑尽职审查结果後,认为代价应大幅减少,然而,买卖协议订约方磋商後,买方及卖方未能就减低价格达成共识。因此,买方及卖方已友好同意终止买卖协议。
# 仅供识别
―1―
董事会谨此宣布,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五日(交易时段後),买方与卖方就买卖协议订立终止契据(「终止契据」)。
根据终止契据,买方及卖方同意终止彼等於买卖协议项下各自之权利及责任,并免除及解除彼此承担其他责任,惟买卖协议项下主要与保密性及规管法例有关的若干存续条文除外。
董事认为终止契据对本集团之营运或财务状况并无重大影响。本公司将继续寻求其他投资机会以进一步发展本集团业务。
承董事会命
冠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
程杨
香港,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五日
於本公布日期,本公司之执行董事为程杨先生、廖嘉濂先生、雷蕾女士及林祥先生;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为苗礼先生、FrankBleackley先生及张敬之先生。
―2―
CHAMPION TECH
00092
CHAMPION TECH行情
CHAMPION TECH(00092)公告
CHAMPION TECH(00092)回购
CHAMPION TECH(00092)评级
CHAMPION TECH(00092)沽空记录
CHAMPION TECH(00092)机构持仓
<上一篇 寄發有關(1) 須予披露及關連交易-有關建議收購GIANT EAGLE ENTERPRISES LIMITED 之42%權益;及(2) 申請清洗豁免之通函
下一篇> 有關提供財務資助之須予披露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