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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 港 交 易 及 结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对 本 通 告 的 内
容 概 不 负 责,对 其 准 确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发 表 任 何 声 明,并 明 确 表 示,概
不 对 因 本 通 告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份 内 容 而 产 生 或 因 倚 赖 该 等 内 容 而 引 致 的
任 何 损 失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SHENGJING BANK CO., LTD.*
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2066)
2017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通 告
兹 提 述 盛 京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本 行」)於 2017年 2月 13日 的 公 告,内 容 有
关(其 中 包 括)延 长 建 议 A股 发 行 计 划(包 括 对 董 事 会 处 理 与 A股 发 行 有 关
的 所 有 事 项 的 授 权)的 有 效 期。除 非 文 义 另 有 所 指,本 通 告 所 用 词 汇 与 日
期 为 2017年 2月 13日 的 公 告 所 界 定 者 具 有 相 同 涵 义。
兹 通 告 本 行 2017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大 会」)谨 定 於 2017年 4月 6日(星
期 四)上 午 10时 正 假 座 中 国 辽 宁 省 渖 阳 市 渖 河 区 北 站 路 109号 6楼 604室 举
行,以 审 议 并 酌 情 通 过 下 列 决 议 案:
特 别 决 议 案
1. 审 议 并 批 准 延 长 建 议 A股 发 行 计 划(包 括 对 董 事 会 处 理 与 A股 发 行 有
关 的 所 有 事 项 的 授 权)的 有 效 期。
承 董 事 会 命
盛 京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联 席 公 司 秘 书
周 峙
中 国 辽 宁 省 渖 阳 市
2017年 2月 17日
於 本 通 告 日 期,本 行 执 行 董 事 为 王 春 生、王 亦 工、吴 刚 及 孙 永 生;本 行 非
执 行 董 事 为 李 玉 国、李 建 伟、赵 伟 卿、杨 玉 华 及 刘 新 发;及 本 行 独 立 非 执
行 董 事 为 于 永 顺、刘 智 鹏、巴 俊 宇、孙 航 及 丁 继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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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注:
1. 根 据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证 券 上 市 规 则(「 上 市 规 则」),大 会 上 所 有 决 议 案 将 以
投 票 方 式 进 行 表 决(除 主 席 真 诚 地 决 定 容 许 以 举 手 方 式 表 决 有 关 程 序 或 行 政 事 宜
的 决 议 案 外)。投 票 结 果 将 按 照 上 市 规 则 规 定 刊 载 於 香 港 联 交 所(www.hkexnews.hk)
及 本 行 的 网 站 (www.shengjingbank.com.cn)。
2. 暂 停 办 理 股 东 登 记 及 出 席 大 会 及 大 会 上 投 票 之 资 格
本 行 H股 持 有 人 须 注 意,本 行 将 於 2017年 3月 7日(星 期 二)至 2017年 4月 6日(星 期 四)
(包 括 首 尾 两 天)暂 停 办 理 股 份 过 户 登 记 手 续。期 间 将 不 会 办 理 及 登 记 本 行 H股 转
让。
为 符 合 资 格 出 席 大 会 并 於 会 上 投 票,须 於 2017年 3月 6日(星 期 一)下 午 4时 30分 前,
将 转 让 文 据 连 同 股 票 及 其 他 适 当 文 件 送 交 本 行 H股 过 户 登 记 处 香 港 中 央 证 券 登
记 有 限 公 司,地 址 为 香 港 湾 仔 皇 后 大 道 东 183号 合 和 中 心 17楼 1712�C1716室。
2017年 3月 6日(星 期 一)营 业 时 间 结 束 时 名 列 本 行 股 东 名 册 之 股 东 均 有 权 出 席 大
会 并 於 会 上 投 票。
3. 回 条
有 意 出 席 大 会 并 於 会 上 投 票 之 H股 持 有 人 须 填 妥 附 随 之 回 条,并 於 2017年 3月 17
日(星 期 五)或 之 前 以 专 人 送 达、邮 寄 或 传 真 方 式 交 回 本 行 之 H股 过 户 登 记 处,地
址 为 香 港 湾 仔 皇 后 大 道 东 183号 合 和 中 心 17M楼。填 妥 并 交 回 回 条 并 不 影 响 股 东
出 席 大 会 并 於 会 上 投 票 之 权 利。
然 而,倘 股 东 并 无 交 回 回 条,而 回 条 显 示 有 意 出 席 大 会 之 股 东 所 代 表 附 带 权 利 表
决 之 股 份 数 目,未 能 达 到 附 带 权 利 在 大 会 表 决 之 本 行 股 份 总 数 之 一 半 以 上,则 可
能 导 致 大 会 延 期 举 行。
4. 委 任 代 表
凡 有 权 出 席 大 会 并 於 会 上 投 票 之 股 东,均 可 委 任 一 名 或 多 名 代 表(毋 须 为 本 行 股
东)代 其 出 席 大 会 并 於 会 上 投 票。
有 关 代 表 必 须 以 委 任 书 委 任。有 关 委 任 书 须 由 委 任 人 或 其 正 式 书 面 授 权 代 表 签
署。倘 委 任 人 为 法 人,则 委 任 书 须 以 法 人 印 鉴 或 其 董 事 或 正 式 书 面 授 权 代 表 签
署。H股 持 有 人 委 任 代 表 之 委 任 书 最 迟 必 须 於 大 会 或 其 任 何 续 会(视 情 况 而 定)指
定 举 行 时 间 前 24小 时 送 达 本 行 H股 过 户 登 记 处,地 址 为 香 港 湾 仔 皇 后 大 道 东 183
号 合 和 中 心 17M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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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 委 任 代 表 之 委 任 书 由 委 任 人 之 授 权 人 士 签 署,则 有 关 授 权 签 署 委 任 书 之 授 权
书 或 其 他 授 权 文 件 须 经 公 证 证 明,经 公 证 证 明 的 授 权 书 或 其 他 授 权 文 件 须 与 委
任 代 表 之 委 任 书 同 时 送 达 本 行 H股 过 户 登 记 处。
5. 其 他 事 项
(i) 大 会 预 计 不 会 超 过 半 个 工 作 日。出 席 会 议 之 股 东 及 代 表 须 自 行 负 责 交 通 及
住 宿 费 用。
(ii) 香 港 中 央 证 券 登 记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为:
香 港
湾 仔
皇 后 大 道 东 183号
合 和 中 心
17M楼
电 话:(852) 2862 8628
传 真:(852) 2865 0990
6. 除 另 有 规 定 者 外,本 行 日 期 为 2017年 2月 13日 的 公 告 所 定 义 的 词 汇 与 本 通 告 所 采
用 者 具 有 相 同 涵 义。
* 盛 京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香 港 银 行 业 条 例 (香 港 法 例 第 155章)并 非 一 家 认 可 机
构,并 非 受 限 於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的 监 督,及 不 获 授 权 在 香 港 经 营 银 行 及�u或 接 受
存 款 业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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