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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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282)
修订持续关连交易之年度上限
本公告乃根据上市规则第14A.54条作出。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七月四日有关�I展融资服务协议之公告。
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中国金洋证券有限公司(前称中国银盛证券)订立补充
�I展融资服务协议,以修订�I展融资服务协议项下持续关连交易之年度上限。
由於上市规则第14.07条所界定补充�I展融资服务协议项下经修订年度上限之适用
百分比率按年计算高於0.1%但低於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年度上限之修订须遵守申报及公告规定,但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七月四日有关�I展融资服务协议之公告(「公告」)。
除另有界定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公告内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补充�I展融资服务协议
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中国金洋证券有限公司(前称中国银盛证券)(「中国金洋
证券」)与各相关人士订立�I展融资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补充�I展融资服务协
议」),据此订约方同意修订�I展融资服务协议项下融资年度上限及利息年度上限於
截至二零一六年、二零一七年及二零一八年止三个财政年度之年度上限。
将提供予相关人士之融资之经修订每日未偿还金额上限及经修订融资年度上限
根据补充�I展融资服务协议,截至二零一六年、二零一七年及二零一八年止三个年度将提供予相关人士之融资之每日未偿还金额上限将修订如下:
截至以下财政年度之融资年度上限
初始上限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七年 二零一八年
港元 港元 港元
CheungLitWan、Kenneth及其联系人 27,000,000 27,000,000 27,000,000
LamOiChun及其联系人 5,500,000 5,000,000 5,000,000
总计 32,500,000 32,000,000 32,000,000
经修订上限
CheungLitWan、Kenneth及其联系人 63,000,000 130,000,000 130,000,000
LamOiChun及其联系人 9,200,000 10,000,000 10,000,000
总计 72,200,000 140,000,000 140,000,000
将向相关人士提供之�I展融资服务及利息年度上限
根据补充�I展融资服务协议,中国金洋证券於截至二零一六年、二零一七年及二零一八年止三个财政年度将向相关人士收取之估计利息收入将修订如下:
截至以下财政年度之利息年度上限
初始上限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七年 二零一八年
港元 港元 港元
CheungLitWan、Kenneth及其联系人 2,000,000 2,000,000 2,000,000
LamOiChun及其联系人 250,000 200,000 200,000
总计 2,250,000 2,200,000 2,200,000
经修订上限
CheungLitWan、Kenneth及其联系人 4,410,000 8,125,000 8,125,000
LamOiChun及其联系人 368,000 625,000 625,000
总计 4,778,000 8,750,000 8,750,000
厘定经修订融资年度上限及经修订利息年度上限之基准
经修订融资年度上限及经修订利息年度上限乃中国金洋证券与各相关人士及彼等联
系人基於以下各项经公平磋商後厘定:(i)历史交易金额(尤其是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交易金额);(ii)相关人士於�I展融资服务协议剩余期限之预期交易量及�I展融资服务需求;(iii)中国金洋证券经考虑彼等之信贷评估、财务实力、过往支付记录及信贷抵押证券後就授出�I展融资信贷之财务资源及�I展融资信贷之实力;及(iv)把握相关人士及彼等联系人证券交易活动之益处,以於中国金洋证券之一般及日常业务过程中赚取更多佣金及费用。
与相关人士之�I展融资服务之历史交易金额如下:
截至以下财政年度
二零一六年
每日未偿还融资 二零一四年 二零一五年 (未经审核)
港元 港元 港元
CheungLitWan、Kenneth及其联系人 15,863,568.97 14,834,791.64 62,767,788.73
LamOiChun及其联系人 2,940,391.00 6,707,629.00 9,113,243.35
总计 18,803,959.97 21,542,420.64 71,881,032.08
利息收入
CheungLitWan、Kenneth及其联系人 545,082.60 1,614,224.09 3,471,348.19
LamOiChun及其联系人 137,643.26 338,110.43 505,702.82
总计 682,725.86 1,952,334.52 3,977,051.01
除融资年度上限及利息年度上限之修订外,�I展融资服务协议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修订年度上限之理由
於第一项收购事项完成後,CheungLitWan,Kenneth先生(分别为中国金洋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前称中国银盛资产管理)、中国金洋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前称中国银盛财富管理)、中国金洋投资有限公司(前称宏基金融投资)及中国金洋信贷有限公司(前称宏基信贷)之一名董事)及Lam Oi Chun女士(中国金洋证券之董事)成为本公司附属公司层面之关连人士,而中国金洋证券向彼等提供之�I展融资服务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
鉴於良好的市况以及沪深通的实施,会带来更多的交易机会,因此相关人士的�I展融资服务需求会增加。订立补充�I展融资服务协议将能令中国金洋证券继续(a)向相关人士及彼等联系人授出�I展融资信贷,(b)把握相关人士及彼等联系人之证券交易活动,及(c)於中国金洋证券日常业务过程中从相关人士及彼等联系人赚取收入。
由於补充�I展融资服务协议乃经公平磋商後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董事会(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i)补充�I展融资服务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乃於中国金洋证券日常业务过程中按一般商业条款提供,并不优於向具备类似信用状况、交易记录及给予抵押品质素之独立第三方所提供者;(ii)补充�I展融资服务协议之条款及其项下建议经修订年度上限属公平合理;及(iii)补充�I展融资服务协议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於上市规则第14.07条所界定补充�I展融资服务协议项下经修订年度上限之适用百
分比率按年计算高於0.1%但低於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年度上限之修订须遵守申报及公告规定,但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鉴於概无董事於补充�I展融资服务协议中拥有权益,故彼等毋须就批准补充�I展融
资服务协议项下年度上限之修订所举行之董事会会议上提呈之决议案放弃投票。
承董事会命
中国金洋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兼首席执行官
姚建辉
香港,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会包括三位执行董事,分别为姚建辉先生、邵作生先生及李敏斌先生;一位非执行董事黄炜先生;及三位独立非执行董事,分别为王振邦先生、李国安教授及李均雄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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