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告的内容概不 负 责,
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通告全部或任何部
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CHINAFINANCIALLEASINGGROUPLIMITED
中国金融租赁集团有限公司
*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 号:2312)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兹通告中国金融租赁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六日(星期一)
上午十一正假座香港干诺道西118号22楼2202室举行股东特别大 会,商议下列事项:
1. 「动议撤销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举行之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授予董事
以配发、发 行及处理本公司股份之授权(以尚未行使者为限 ),并 动议由以下授
权取代:
(a)在下文(c)段之限制下,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一 般
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 事(「董事」)於 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
司一切权力,以配 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之新股份(「股 份」),以及
作出或授出可能需行使上述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可认购
股份之认股权证;
*仅供识别
(b) 上文(a)段之批准将授权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作出或授出可能
需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结束後行使上述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
权;(c)董事依据上文(a)段之批准,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不论根据购 股权或其他方式 )之 股本面值总额,除 因根据(i)供 股(定义见下文);或(ii) 行使根据本公司现有购股权计划授出之任何购股权;或(iii)根据本公司不时 有效之组织章程细则(「组织章程细则」)规定,任何代息股份计划或类似安 排,提供配发及发行股份,以 代替股份全部或部分股息;或 ( iv )根据本公司 之任何认股权证,或 任何可兑换为股份之证券条款,行使认购或换股权而 发行股份外,不得超过下列两者之总和: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 行股本面值总额之20%;(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 由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至下列各项之最早日期止之期间: (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之 日; (ii)公司组织章程细 则、开曼群岛公司法或开曼群岛任何其他适用法例规 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之 日;或 (iii)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 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所授予 董事权力之日; 「供股」指於董事指定期间内,向於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之股份持有
人,根 据其当时所持股份比 例,发售股份、或 发售或发行认股权 证、购股权
或其他赋予认购股份权利之证券,惟董事可就零碎股份之权益,或就香港
境外任何司法权区之法例或香港境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
之规定项 下,任何限制或责任或厘定该等限制或责任是否存在或影响程度
所涉及之开支或延误,作 出彼等认为必须或适当之豁免或其他安排。」
代表董事会
中国金融租赁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秘书
黄嘉盛
香港,二 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
附注:
1.凡有权出席大会及於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 东,均 有权委派一位或多位受委代 表(倘该股东持有
两股或以上之股份 )代 其出席及投票。受 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 东。
2.如属本公司股份联名持有 人,在排名首位持有人亲身或委派受委代表投票後,其 余联名持有人
将无权投 票。排名先後以股东名册上登记之排名次序为 准。
3.代表委任表格须由委任人或获其以书面正式授权之代理人亲笔签署,或 倘委任人为法 团,则 须
加盖法团印监或由法团负责人或获正式授权代理人或其他人士亲笔签署,然後连同经签署之授
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认证之有关副本,最迟须於大会指定举行时间四十八
小时前送达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
和中 心22楼,方 为有 效。
4.於本通告日期,本 公司董事会包括执行董事詹嘉淳先生;及独立非执行董事甘伟平先生、叶 明
先生、刘 少恒先生及曾松星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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