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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NATIONALELECTRONICSHOLDINGSLIMITED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13)
须予披露交易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卖方、买方及代理订立临时买卖合
约,据此,卖方同意出售而买方同意购买该物业,总代价为168,000,000港元。买
方及代理各自均为本公司之独立第三方。
由於出售事项一个适用百分比率(按 照上市规则第14.07条计算)超过5%但低於
25%,出售事项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
绪言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卖方、买方及代理订立临时买卖合
约,据此,卖方同意出售而买方同意购买该物业。
临时买卖合约
日期: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
各订约方:
卖方: TerenceLimited,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
买方: 身为独立第三方之个人
代理: 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据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知、所悉及所信,买方及代理各自均为独立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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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予出售之资产
根据临时买卖合约,卖方同意出售而买方同意购买该物业,总代价为168,000,000港
元(「购买价」)。该物业为卖方拥有之住宅物业。
购买价及付款条款
购买价为168,000,000港元,由买方按下列方式支付予卖方:
(a) 8,550,000港元已於签署临时买卖合约时支付为订金(「订金」);
(b) 8,250,000港元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或之前支付为加付订金(「加付订金」);及
(c) 151,200,000港元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九日或之前完成出售事项时支付为购买价
余额。
订金及加付订金须由买方支付予卖方律师(作为财产保管人),除非证实购买价余额
足以解除现有法定押记�u按揭及支付卖方尚未支付之额外印花税(如有),否则卖方
律师不得发放订金及加付订金予卖方。
根据临时买卖合约,代理有权分别向卖方及买方收取佣金。
购买价乃由卖方与买方参考(其中包括)该物业之价值经公平磋商後厘定。董事认为
购买价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
出售事项之正式合约
载有临时买卖合约条款之出售事项正式合约(「正式合约」),由各订约方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或之前签署。临时买卖合约构成对各订约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之义务,直至被正式合约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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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
完成须在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九日或之前发生。该物业按「现况」出售予买方,包括各订约方协定之若干家具。完成出售事项後,卖方以交吉方式交付该物业予买方。
印花税
根据临时买卖合约,从价印花税由买方支付。
临时买卖合约之附属文件
为记录临时买卖合约若干额外条款,卖方与买方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就临时买
卖合约分别订立补充协议及确认函(统称「附属文件」),确认与该物业之图则、建筑工程及建筑结构有关之若干事项。
该物业之财务资料
该物业截至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应占除税及特殊项目前後之经审核亏损净额约为2,347,000港元。
该物业截至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应占除税及特殊项目前後之经审核亏损净额约为2,281,000港元。
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该物业经独立物业估值师评定为价值165,000,000港元。
所得款项之用途
经计及本集团就出售事项应付之有关开支约8,360,000港元後,预计本集团於出售事
项完成时将录得收益约42,000,000港元。有关收益乃参考该物业於二零一七年一月
三十一日之未经审核账面净值後计算得出。
本集团目前拟利用出售事项所得款项净额作一般营运资金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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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出售事项之理由及裨益
鉴於现行市况,董事认为出售事项为本集团变现其於该物业之投资之良机及提高本
集团之流动资金水平。董事认为,出售事项乃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有关条款属公
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本公司、卖方及买方之资料
本公司之资料
本公司为一间投资控股公司,其附属公司主要从事制造、装配及销售电子表及手表零件、买卖表肉及手表零件、物业发展及投资以及酒店经营等业务。
卖方之资料
卖方为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并为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投资控股公司。
买方之资料
买方为身为独立第三方之个人。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於出售事项一个适用百分比率(按照上市规则第14.07条计算)超过5%但低於
25%,出售事项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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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布内所用释义
於本公布内,除非另行列明,否则以下释义适用。此外,如有用语只在本公布任何
一节内予以界定并使用,该等经界定用语不会列在下表内:
「代理」 指 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地产代理监管局持牌地产
代理,公司牌照号码:C-000227)
「董事会」 指 本公司董事会
「本公司」 指 National Electronics HoldingsLimited,於百慕达
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在联交所上市(股份
代号:213.HK)
「出售事项」 指 根据临时买卖合约及附属文件,卖方拟出售该物
业予买方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 指 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独立第三方」 指 并非本公司之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之人
士,并为独立於本公司或其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
规则)且概无关连之第三方
「独立物业估值师」 指 戴德梁行有限公司
「上市规则」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各订约方」 指 临时买卖合约各订约方
「该物业」 指 位於香港寿臣山道东1号之15号屋,包括其房屋
单位、外墙、连接地下室层之楼梯、主屋顶之楼
梯、主屋顶及上层屋顶、花园及开放空间、花槽
及地下室层之车位15A及15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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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买卖合约」 指 卖方、买方及代理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就买
卖该物业订立之临时买卖合约
「买方」 指 该物业之买方,其为身为独立第三方之个人
「股东」 指 本公司股东
「额外印花税」 指 具有香港法例第117章印花税条例所赋予该词之
涵义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卖方」 指 Terence Limited,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为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
「%」 指 百分比
承董事会命
NationalElectronicsHoldingsLimited
主席
李源清
香港,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
於本公布日期,执行董事为李源清先生、李本智先生、李源钜先生、李源初先生及卫光远先生,非
执行董事为李源如女士,而独立非执行董事为孙秉枢博士(M.B.E.,J.P.)、陈则杖先生及陈国伟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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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TIONAL ELEC H
0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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