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告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
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通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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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MERCHANTSCHINADIRECTINVESTMENTSLIMITED
招商局中国基金有限公司
(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33)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兹通告招商局中国基金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2017年3月10日(星期五)上午10时
正假座香港中区法院道太古广场2期港岛香格里拉大酒店5楼泰山厅举行股东特别大会,藉
以考虑及酌情通过以下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为本公司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批准本公司、其附属公司、共同控制实体及联营公司(统称「本集团」)於通过本决
议案当日起计12个月期间,出售(「兴业银行出售授权」)彼等所持有之任何或所有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A股(「兴业银行A股」),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由中国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有限责任股份制商业银行,
其A股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惟须符合以下条件:
(i) 本集团将透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於公开市场出售兴业银行A股;及
(ii) 兴业银行A股的出售价将为兴业银行A股於相关时间的市价,市价指上海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所允许的价格,惟每股兴业银行A股的出售价将不会低於
13.77元人民币。
(b) 本公司董事谨此获授权进行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於签立董事视为可令上述事项
生效或就兴业银行出售授权而言属必要或适当的一切文件。」承董事会命
董事
王效钉
香港,2017年2月21日
�C1�C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大会并可於大会上发言及投票之股东,均有权委任超过一位代表代其出席、发言及
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2)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已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有关授权
文件副本,最迟须於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之注册办事处,地址
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号太古广场3期1609室,方为有效。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东仍
可亲身出席大会并於大会上投票。
(3) 於本通告日期,执行董事为洪小源先生、李引泉先生、诸立力先生、王效钉先生及谢如杰先
生;非执行董事为柯世锋先生;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为刘宝杰先生、朱利先生、曾华光先生及厉
放博士。此外,简家宜女士是诸立力先生之候补董事。
�C2�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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