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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RMBRAYINDUSTRIESINTERNATIONAL(HOLDINGS)LIMITED
添利工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093)
公布
持续关连交易
董事会谨此宣布,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日,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添利(福
建)(作为业主)与李永强先生(作为租户)订立租赁协议,据此,李永强先生将以月租163,000港元(不包括差饷、管理费及公用设施费用)自添利(福建)租赁该物业作住宅用途,租期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六日起计至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五日止为期三年。
李永强先生为李立先生(本公司执行董事兼主席)与梁丽萍女士(执行董事)之
儿子,亦为李铭浚先生(本 公司执行董事及副主席兼行政总 裁)之兄长,故为
李立先生、梁丽萍女士及李铭浚先生各自之联系人,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
14A.12(2)(a)条,其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订立
租赁协议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由於李立先生、梁丽萍女士及李铭浚先
生被视为於租赁协议拥有重大权益,彼等已就批准订立租赁协议之本公司董事会决议案放弃投票。
由於租赁协议之总代价低於10,000,000港元,而有关租赁协议项下拟进行交易之年度限额之相关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低於25%,故租赁协议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之申报及公告规定,惟获豁免遵守通函(包括独立财务意见)及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背景
於二零一四年三月十四日,添利(福建)及李永强先生订立现有租赁协议,据此,添利(福建)同意向李永强先生出租该物业,租期自二零一四年三月十六日起计至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五日止为期三年,有关详情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四年三月十四日之公布内披露。由於现有租赁协议将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五日到期,故添利(福建)与李永强先生已协定重续现有租赁协议,并已订立租赁协议。
租赁协议
订约双方
业主: 添利(福建),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
租户: 李永强先生,李立先生(本公司执行董事兼主席)与梁丽萍女士(执行
董事)之 儿子,亦为李铭浚先 生(本公司执行董事及副主席兼行政总
裁)之兄长
日期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将予租赁之物业
该物业(租赁协议之主体)由添利(福建)拥有,为位於香港岛之住宅物业,建筑面积约为334平方米。
租期
租赁协议之租期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六日起计至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五日止为期三年。
用途
该物业将作住宅用途。
租金及付款条款
该物业之月租为163,000港元(不包括差饷、管理费及公用设施费用),年租则为
1,956,000港元。租金须於每月首日按月预先支付。
租赁协议之条款(包括但不限於租金及付款条款)乃由协议双方经参考该物业之市值租金後公平磋商协定及厘定,该价值乃由与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之任何董事、高级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或彼等各自之任何联系人概无关连之独立物业估值师威格斯资产评估顾问有限公司作出之估值。根据威格斯资产评估顾问有限公司之估值报告,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三十一日,该物业之每月市值租金为163,000港元(不包括差饷、管理费及公用设施费用),该租金与邻近地区类似物业相若。
解约条款
李永强先生(作为租户)及添利(福建)(作为业主)均可选择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六日起计十二个月届满後透过以下方式终止租赁协议:
(a) 向另一方发出不少於六个历月之预先书面通知,以表明其意向(有关书面通
知不得早於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六日起计十二个月发出);或
(b) 根据租赁协议向另一方支付相等於六个月租金之代通知金。
租赁协议将於该通知期满或支付该笔代通知金後终止。
过往数字及年度限额
根据现有租赁协议,该物业之月租为157,000港元(不包括差饷、管理费及公用设施费用),年租则为1,884,000港元。下表载列根据现有租赁协议,本集团就截至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各年及截至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自李永强先生已收�u应收之租金:
已收�u应收租金(港元)
截至二零一四年 截至二零一五年 截至二零一六年 截至二零一七年
三月三十一日 三月三十一日 三月三十一日 三月三十一日
止年度 止年度 止年度 止年度
81,032 1,884,000 1,884,000 1,802,968
上述金额均未超出且不会超出其相应财政年度之有关年度限额。
预期根据租赁协议,本集团来自李永强先生之应收租金收入总额不会超出以下年度限额:
应收租金(港元)
截至二零一七年 截至二零一八年 截至二零一九年 截至二零二零年
三月三十一日 三月三十一日 三月三十一日 三月三十一日
止年度 止年度 止年度 止年度
84,129 1,956,000 1,956,000 1,871,871
该等年度限额乃根据163,000港元之月租(不包括差饷、管理费及公用设施费用)
(即租赁协议规定之每月租金)厘定,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已确认该等年度限额属公平合理。
上市规则之涵义
李永强先生为李立先生(本公司执行董事兼主席)与梁丽萍女士(执行董事)之儿子,亦为李铭浚先生(本公司执行董事及副主席兼行政总裁)之兄长,故为李立先生、梁丽萍女士及李铭浚先生各自之联系人,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12(2)(a) 条,其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订立租赁协议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由於李立先生、梁丽萍女士及李铭浚先生被视为於租赁协议拥有重大权益,彼等已就批准订立租赁协议之本公司董事会决议案放弃投票。
由於租赁协议之总代价低於10,000,000港元,而有关租赁协议项下拟进行交易之
年度限额之相关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低於25%,故租赁协议构
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之申报及公告规定,惟
获豁免遵守通函(包括独立财务意见)及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订立租赁协议之原因及裨益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相信,租赁将为本公司提供额外稳定收入,并认为租赁协议条款属公平合理,且租赁协议乃於本公司一般及日常业务过程中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最佳利益。
一般资料
本集团主要从事物业投资及发展。
释义
「联系人」 指 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本公司」 指 添利工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
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关连人士」 指 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现有租赁协议」指 添利(福建)(作为出租人)与李永强先生(作为承租
人)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四年三月十四日之现有租赁
协议,有关详情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四年三月十四
日之公布内披露
「本集团」 指 本公司连同其不时之附属公司
「港元」 指 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布而言,不包括香港、澳门
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该物业」 指 位於香港岛建筑面积约334平方米之住宅物业,其由添
利(福建)拥有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主要股东」 指 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租赁」 指 租赁协议项下拟进行之租赁事项
「租赁协议」 指 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添利(福建)(作为业主)与李永
强先生(作为租户)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
日之租赁协议,有关详情於本公布「租赁协议」一节披
露
「添利(福建)」 指 添利(福建)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
司
承董事会命
添利工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
李立
香港,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於本公布日期,本公司董事如下:
执行董事:
李立先生(主席)
李铭浚先生(副主席兼行政总裁)
梁丽萍女士
黄绍基先生
独立非执行董事:
卢耀熙先生
汤显和先生
程如龙先生
非执行董事:
李嘉士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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