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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 港 交 易 及 结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对 本 通 告 的 内
容 概 不 负 责,对 其 准 确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发 表 任 何 声 明,并 明 确 表 示,概
不 对 因 本 通 告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分 内 容 而 产 生 或 因 倚 赖 该 等 内 容 而 引 致 的
任 何 损 失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二 零 一 七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通 告
兹 通 告 洛 阳 玻 璃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本 公 司」)谨 定 於 二 零 一 七 年 四 月 十 日 上
午 九 时 正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中 国」)河 南 省 洛 阳 市 西 工 区 唐 宫 中 路 九 号
本 公 司 三 楼 会 议 室 举 行 二 零 一 七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临 时 股 东 大
会」),藉 以 审 议 并 酌 情 通 过 下 列 决 议 案:
除 非 文 义 另 有 所 指,本 通 告 所 用 词 汇 与 本 公 司 日 期 为 二 零 一 七 年 二 月
十 五 日 的 公 告(「 该 公 告」)所 界 定 者 具 有 相 同 涵 义。
普 通 决 议 案:
1. 审 议 及 批 准 授 权 董 事 会 批 准 投 资 项 目,订 立、签 署 及 实 施 与 投 资 项
目 有 关 的 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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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关 上 述 议 案 详 情,请 参 阅 该 公 告。
承 董 事 会 命
洛 阳 玻 璃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张 冲
董 事 长
中 国 洛 阳
二 零 一 七 年 二 月 二 十 二 日
於 本 通 告 日 期,董 事 会 包 括 四 名 执 行 董 事:张 冲 先 生、倪 植 森 先 生、
王 国 强 先 生 及 马 炎 先 生; 三 名 非 执 行 董 事: 张 宸 宫 先 生、 谢 军 先 生
及 汤 李 炜 先 生;及 四 名 独 立 非 执 行 董 事:晋 占 平 先 生、刘 天 倪 先 生、
叶 树 华 先 生 及 何 宝 峰 先 生。
* 仅 供 识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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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注:
1. 凡 持 有 本 公 司 H股,并 於 二 零 一 七 年 三 月 十 日 下 午 四 时 正 收 市 时 在 香 港 证 券 登 记
有 限 公 司 登 记 在 册 的 本 公 司 H股 股 东,均 有 权 出 席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并 於 会 上 投 票,
本 公 司 将 於 二 零 一 七 年 三 月 十 一 日 至 二 零 一 七 年 四 月 十 日(首 尾 两 天 包 括 在 内)
暂 停 办 理 H股 股 份 过 户 手 续,以 决 定 有 权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之 H股 股 东 名 单。持 有 本
公 司 H股 之 股 东,如 欲 出 席 临 时 股 东 大 会,须 将 所 有 过 户 文 件 连 同 有 关 H股 股 票
於 二 零 一 七 年 三 月 十 日 下 午 四 时 正 前 交 回 本 公 司 之 H股 过 户 登 记 处 香 港 证 券 登
记 有 限 公 司,地 址 为 香 港 湾 仔 皇 后 大 道 东 183号 合 和 中 心 1712�C1716室。
2. 凡 有 权 出 席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并 於 会 上 投 票 的 股 东 有 权 委 任 一 位 或 数 位 人 士 作 为 其
股 东 代 理 人(毋 须 为 本 公 司 股 东),代 表 其 出 席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并 於 会 上 投 票。如 一
名 股 东 委 任 超 过 一 名 股 东 代 理 人,则 其 股 东 代 理 人 只 能 以 投 票 方 式 表 决。
3. 股 东 委 托 人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委 托 股 东 代 理 人(即 使 用 随 附 的 股 东 代 理 人 委 托 书)。
股 东 代 理 人 委 托 书 须 由 委 托 人 签 署,或 由 委 托 人 的 授 权 人 签 署。倘 该 委 托 书 由 委
托 人 的 授 权 人 签 署,则 委 托 人 授 权 其 签 署 的 授 权 书 或 其 他 授 权 文 件 需 要 经 过 公
证 人 签 署 证 明。股 东 代 理 人 委 托 书,连 同 经 过 公 证 人 签 署 证 明 的 授 权 书 副 本 或 其
他 授 权 文 件 最 迟 须 在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或 任 何 续 会 指 定 举 行 时 间 开 始 前 24小 时,交
回 本 公 司 於 香 港 的 股 份 过 户 登 记 处 香 港 证 券 登 记 有 限 公 司,地 址 为 香 港 皇 后 大
道 东 183号 合 和 中 心 1712�C1716室,或 交 回 本 公 司,地 址 为 中 国 河 南 省 洛 阳 市 西 工
区 唐 宫 中 路 九 号,方 为 有 效。
4. 拟 亲 身 或 委 托 股 东 代 理 人 出 席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须 於 二 零 一 七 年 三 月 二 十
日 或 以 前 将 拟 出 席 大 会 的 回 条 填 妥 及 签 署 後 送 达 本 公 司 注 册 地 址。回 条 可 以 专
人 递 送、来 函 或 传 真 方 式 送 达。
5. 股 东 或 其 代 理 人 须 於 出 席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时 出 示 彼 等 的 身 份 证 明 文 件。如 委 任 股
东 代 理 人 出 席,则 股 东 代 理 人 须 同 时 出 示 其 股 东 代 理 人 委 托 书。
6.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会 期 预 计 不 超 过 一 天,往 返 及 住 宿 费 用 由 出 席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及 其 股 东 代 理 人 自 行 负 责。
7. 本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如 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河 南 省 洛 阳 市
西 工 区 唐 宫 中 路 九 号
邮 编:471009
电 话:86-379-6390 8588
传 真:86-379-6325 1984
8. 本 公 司 股 东 填 妥 及 交 回 股 东 代 理 人 委 托 书 後,仍 可 依 愿 亲 身 出 席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或 其 任 何 续 会,并 於 会 上 投 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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