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之内容概不负
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布全部
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本公布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收购、购买或认购股份之邀请或要约。
NOBLE CENTURYINVESTMENT HOLDINGS LIMITED
仁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322)
补充谅解备忘录
本公布乃仁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
例第XIVA部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09条之规定刊发。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及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之
公布(「该等公布」),内容有关(其中包括)就可能收购中泰创展控股有限公司(「目
标公司」)不少於51%已发行股本(「收购事项」)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
十二日之无法律约束力谅解备忘录(「谅解备忘录」)。除另有界定者外,本公布所
用词汇与该等公布所界定者具相同涵义。
背景
根据谅解备忘录之条款,卖方同意本身不会及将促使目标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以及
彼等之董事、行政人员、雇员、代表及代理人亦不会自谅解备忘录日期起计三个
月(「独家期」)内就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出售目标公司之股权(或销售、认购或配发
其中任何部分)或目标公司任何其他股份,直接或间接向本公司以外任何人士或
实体(i)招徕、提议或徵询或要约;(ii)发起或持续进行磋商或洽商或提供任何资
料;或(iii)订立任何协议或意向或谅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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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根据谅解备忘录之条款,谅解备忘录订约各方亦同意须互相以真诚态度进
行磋商,确保尽早订立协议,无论如何须於谅解备忘录日期起计三个月当日(或
谅解备忘录订约方可能协定之较後日期,「协议签订日期」)或之前订立。
补充谅解备忘录
由於需要更多时间对目标集团进行尽职审查,卖方与本公司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
十二日订立补充谅解备忘录(「补充谅解备忘录」),以(a)将独家期延长至谅解备忘
录日期起计九个月;及(b)将协议签订日期延後至谅解备忘录日期起计九个月当日
(或谅解备忘录订约方可能协定之较後日期)。
除上述补充谅解备忘录所载修订及为使谅解备忘录与补充谅解备忘录贯彻一致而
可能必须作出之其他修改(如有)外,谅解备忘录之所有其他条款及条件将维持不
变。
收购事项未必一定付诸实行。股东及投资者在买卖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收购事
项倘落实进行,根据上市规则可能构成本公司之须予公布交易。倘本公司订立协
议或决定终止谅解备忘录,或收购事项出现任何重大进展,本公司将於适当时候
根据上市规则以公布形式通知股东及投资者。
承董事会命
仁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郑菊花女士
香港,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於本公布日期,执行董事为郑菊花女士及陈志远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为万国梁
先生、余伯仁先生及季志雄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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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瑞投资(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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