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之内容概不负
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布全部
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NOBLE CENTURY INVESTMENTHOLDINGS LIMITED
仁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322)
涉及融资租赁安排
之须予披露交易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六月十四日之公布,内容有关(其中包括)就为
数人民币12,000,000元(相当於约13,560,000港元)之第一垫款所订立日期为二零
一六年六月十四日之第一售後回租总协议。
於本公布日期,出租人已根据第一售後回租总协议及附表之条款及条件悉数提
供本金额为人民币12,000,000元(相当於约13,560,000港元)之第一垫款。
除第一售後回租总协议外,董事会谨此宣布,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联
交所交易时段後),出租人与承租人就为数人民币13,000,000元(相当於约
14,690,000港元)之第二垫款订立第二售後回租总协议及买卖协议。
作为保证承租人切实及如期履行第二售後回租总协议及买卖协议项下责任之担
保,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联交所交易时段後),承租人已促使第一担保
人、第二担保人、第三担保人及第四担保人分别以出租人为受益人签立第一担
保书、第二担保书、第三担保书及第四担保书。
�C 1�C
上市规则之涵义
基於第一融资租赁安排及第二融资租赁安排均与同一订约方(即承租人)订立,
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合并融资租赁安排须合并处理。
由於合并融资租赁安排之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但低於25%,
根据上市规则,订立第二融资租赁安排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故须遵守
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通告及公布规定,但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规定。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六月十四日之公布,内容有关(其中包括)就为数
人民币12,000,000元(相当於约13,560,000港元)之第一垫款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六
年六月十四日之第一售後回租总协议。
於本公布日期,出租人已根据第一售後回租总协议及附表之条款及条件悉数提供
本金额为人民币12,000,000元(相当於约13,560,000港元)之第一垫款。
除第一售後回租总协议外,董事会谨此宣布,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联交
所交易时段後),出租人与承租人就为数人民币13,000,000元(相当於约14,690,000
港元)之第二垫款订立第二售後回租总协议及买卖协议。
作为保证承租人切实及如期履行第二售後回租总协议及买卖协议项下责任之担
保,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联交所交易时段後),承租人已促使第一担保
人、第二担保人、第三担保人及第四担保人分别以出租人为受益人签立第一担保
书、第二担保书、第三担保书及第四担保书。
�C 2�C
第二售後回租总协议及买卖协议
第二售後回租总协议及买卖协议之主要条款载列如下:
日期: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订约方
(1)出租人;及
(2)承租人。
承租人为於中国成立之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物流及相关业务。据董事於作出一切
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全悉及确信,承租人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第三方。
第二垫款
第二垫款(即出租人将就租赁资产向承租人支付之代价)将为人民币13,000,000元
(相当於约14,690,000港元)。第二垫款按年利率6厘计息,而承租人已於二零一七
年一月二十六日正式要求提供第二垫款。
根据第二售後回租总协议及买卖协议之条款及条件,第二垫款须由协议所载条件
获达成当日起计七(7)日内支付,条件包括(但不限於)承租人向出租人交付正式签
立之第二售後回租总协议、买卖协议及该等担保书。
本集团预期以本集团之内部资源提供第二垫款。
第二垫款乃由本集团与承租人参考下列因素後公平磋商厘定:(a)以第二融资租赁
安排整体衡量,第二垫款实际上为出租人将向承租人提供之贷款本金额,以租赁
资产作为抵押品;及(b)下文「作出第二融资租赁安排之原因及裨益」一段所详述之
原因及裨益。
还款
承租人须分六十(60)期按月向出租人摊还第二垫款之全数款项及其累计之利息,
每期还款约人民币281,667元(相当於约318,284港元)。
�C 3�C
售後回租租赁资产及承租人之责任
根据第二售後回租总协议及买卖协议,出租人将购入而承租人将出售租赁资产,
代价为人民币13,000,000元(相当於约14,690,000港元)。出租人其後会将租赁资产
租回予承租人,租赁期为五(5)年。
承租人须就租赁资产详情之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包括(但不限於)名称、规格、
型号、质量、数量、技术标准、技术保证、价格及交付。
租赁资产主要包括仓库操作设备(「租赁资产」)。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独立专业估值师按成本法评估之租赁资产约为人民币15,299,100元(相当於约
17,287,983港元)。
租赁期
第二融资租赁安排之租赁期将由承租人获提供第二垫款当日起计五(5)年。
租赁代价
作为出租人根据第二售後回租总协议及买卖协议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之代价,承租
人须向出租人支付相关租金及第二融资租赁安排项下之其他应付款项。承租人支
付相关租金及第二融资租赁安排项下其他应付款项之责任属绝对及无条件性质,
不受任何扣减抵销约束,亦毋须取决於任何其他条件。
出租人有权就第二融资租赁安排项下到期而未付之租金或其他欠款徵收每日0.1厘
之违约罚息,由有关款项到期而未付当日起计至悉数清偿有关款项当日止。
按金
承租人须於出租人获提供第二垫款当日之前三(3)个营业日内支付为数人民币
650,000元(相当於约734,500港元)之按金(「按金」),相等於租赁资产代价之5%。
倘承租人并无违约,出租人须於第二融资租赁安排之租赁期届满後七(7)日内向承
租人退还按金。
手续费
承租人须分两期向出租人支付手续费(「手续费」)。第一期手续费为人民币390,000
元(相当於约440,700港元),相等於租赁资产代价之3%,承租人须於出租人获提
供第二垫款当日之前五(5)个营业日内支付。第二期手续费为人民币260,000元(相
�C 4�C
当於约293,800港元),相等於租赁资产代价之2%,承租人须於出租人获提供第二
垫款当日起计二十五(25)个月内支付。在任何情况下,手续费不可退还。
提早终止
承租人可於出租人获提供第二垫款当日起计二十四(24)个月期间届满後,向出租
人发出九十(90)日书面通知,并在取得出租人书面同意下,终止第二融资租赁安
排,前提为承租人已於有关终止通知日期後下一个还款日之前五(5)日悉数偿还以
下金额:
(1)第二融资租赁安排之终止费(「终止费」),为於第二融资租赁安排终止日期尚
未到期应付之租金本金额110%;
(2)所有已到期及未付租金及其违约罚息;及
(3)承租人应付之任何其他款项。
在承租人已向出租人支付上述还款之前提下,於终止第二融资租赁安排时,租赁
资产之所有权将按「现况」基准转移至承租人。根据第二售後回租总协议,出租人
毋须向承租人作出任何承诺或保证,且不会负责租赁资产之实际交收。为免混
淆,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无权於第二融资租赁安排之租赁期结束前终止第二
售後回租总协议。
租赁资产之合法所有权及用途
於第二融资租赁安排之租赁期内,出租人拥有租赁资产之合法所有权,而承租人
有权使用租赁资产。
补偿
倘租赁资产导致任何第三方受伤或蒙受财务损失,出租人毋须就此承担责任,而
承租人须就与此有关之任何申索、损失及费用向出租人作出全面弥偿。
风险
承租人须於第二售後回租总协议持续生效期间内承担租赁资产之所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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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租赁资产损坏,承租人须负责修理及承担所产生之费用。无论上述情况有否影
响租赁资产之使用或操作,承租人於第二融资租赁安排项下之付款责任将不受影
响。
倘租赁资产全面报销,承租人须立即通知出租人及向出租人支付到期应付之租
金、尚未到期应付之租金、违约罚息以及相等於到期而未付之租金、违约罚息及
尚未到期应付租金之10%之款项(「违约付款」)。於收讫上述付款後,第二融资租
赁安排将立即终止,而租赁资产之所有权将按「现况」基准自动转移至承租人。
保险
於第二融资租赁安排之租赁期内及紧随其届满後三(3)个月内,承租人须为租赁资
产投保及承担所产生之全部费用,而出租人列为第一受益人。
转让
出租人享有绝对酌情权将其於租赁资产之全部或任何部分权利或权益转让或按予
第三方,前提为上述任何情况不得影响承租人之权利,而承租人须适时获得知
会。
未经出租人事先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将其於租赁资产之任何权利及责任(不论
全部或部分)转让予第三方。
违约
倘承租人违约,出租人有权(其中包括)(a)没收按金并要求偿还所有租金及其他款
项,不论是否已到期及承租人应予支付;(b)立即终止第二融资租赁安排及接管租
赁资产;及(c)就任何损失或引致之费用向承租人追讨赔偿。
倘承租人违约而出租人出售或处置租赁资产,全部所得款项将首先用於结清出租
人就接管、出售及�u或处置租赁资产所引致之费用及开支,然後用於结清第二融
资租赁安排项下承租人结欠之所有款项。倘该等所得款项不足以弥补上述金额,
承租人须根据合约补足差欠之数。
担保
倘(其中包括)承租人之信誉出现减值,出租人有权要求而承租人须就抵押品作出
其他担保或提供额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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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租赁期届满时之选择权
於第二融资租赁安排之租赁期届满时,在承租人并无违约之情况下,承租人可选
择(其中包括)购回租赁资产或延长租赁期。倘承租人选择购回租赁资产,承租人
须於租赁期结束时全数偿还所有租金及其他应付出租人之款项,而出租人须将租
赁资产之所有权按「现况」基准转移至承租人。倘承租人选择延长租赁期,出租人
及承租人须订立补充协议以载列其条款及条件。
担保书
作为保证承租人切实及如期履行第二售後回租总协议及买卖协议项下责任之担
保,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联交所交易时段後),承租人已促使各担保人分
别以出租人为受益人签立相关担保书。
第一担保书
第一担保书之主要条款载列如下:
日期: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订约方:第一担保人
据董事於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全悉及确信,第一担保人及其联系人均为
独立第三方。
担保
根据第一担保书之条款,第一担保人须就(包括但不限於)承租人切实及如期履行
第二融资租赁安排项下付款责任向出租人提供担保。
第二担保书
第二担保书之主要条款载列如下:
日期: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订约方:第二担保人
据董事於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全悉及确信,第二担保人及其联系人均为
独立第三方。
�C 7�C
担保
根据第二担保书之条款,第二担保人须就(包括但不限於)承租人切实及如期履行
第二融资租赁安排项下付款责任向出租人提供担保。
第三担保书
第三担保书之主要条款载列如下:
日期: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订约方:第三担保人
据董事於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全悉及确信,第三担保人及其最终实益拥
有人均为独立第三方。
担保
根据第三担保书之条款,第三担保人须就(包括但不限於)承租人切实及如期履行
第二融资租赁安排项下付款责任向出租人提供担保。
第四担保书
第四担保书之主要条款载列如下:
日期: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订约方:第四担保人
据董事於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全悉及确信,第四担保人及其最终实益拥
有人均为独立第三方。
担保
根据第四担保书之条款,第四担保人须就(包括但不限於)承租人切实及如期履行
第二融资租赁安排项下付款责任向出租人提供担保。
�C 8�C
作出第二融资租赁安排之原因及裨益
本集团主要从事船舶租赁、贸易、放债及融资租赁。出租人为於中国成立之有限
公司,於其一般及日常业务过程中为客户提供融资服务。第二融资租赁安排之条
款由出租人、承租人及�u或该等担保人经公平磋商後厘定。
由於第二售後回租总协议、买卖协议及该等担保书之条款反映此类交易之正常商
业条款,所收取利息可为本集团提供稳定收益及现金流来源,且第二融资租赁安
排乃於本集团一般及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故董事认为第二售後回租总协议、买
卖协议及该等担保书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
上市规则之涵义
基於第一融资租赁安排及第二融资租赁安排均与同一订约方(即承租人)订立,根
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合并融资租赁安排须合并处理。
由於合并融资租赁安排之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但低於25%,
根据上市规则,订立第二融资租赁安排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故须遵守上
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通告及公布规定,但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规定。
释义
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於本公布内,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合并垫款」 指第一垫款及第二垫款之统称
「合并融资租赁安 指第一融资租赁安排及第二融资租赁安排之统称
排」
「联系人」 指具上市规则所赋予涵义
「董事会」 指董事会
「营业日」 指中国持牌银行於正常营业时间全面开放营业之日子,
星期六、星期日或公众假期除外
「本公司」 指仁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
司,其已发行股份於联交所上市
�C 9�C
「董事」 指本公司董事
「第一垫款」 指出租人根据第一融资租赁安排之条款及条件透过就租
赁资产支付代价之方式向承租人垫付为数人民币
12,000,000元(相当於约13,560,000港元)之款项
「第一融资租赁 指第一售後回租总协议及附表项下拟进行之交易
安排」
「第一担保书」 指第一担保人以出租人为受益人所签立日期为二零一七
年一月二十六日之担保书,据此,第一担保人将就
(包括但不限於)承租人切实及如期履行第二融资租赁
安排项下付款责任向出租人提供担保
「第一担保人」 指郭柏,即第三担保人约98.2%股权之拥有人及第二担
保人之配偶
「第一售後回租 指出租人与承租人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总协议」 之售後回租总协议,其中载有出租人及承租人就第一
融资租赁安排之权利及责任
「第四担保书」 指第四担保人以出租人为受益人所签立日期为二零一七
年一月二十六日之担保书,据此,第四担保人将就
(包括但不限於)承租人切实及如期履行第二融资租赁
安排项下付款责任向出租人提供担保
「第四担保人」 指北京住总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成立之有限
公司,其约49%股权由第三担保人拥有
「本集团」 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该等担保书」 指第一担保书、第二担保书、第三担保书及第四担保书
之统称
「该等担保人」 指第一担保人、第二担保人、第三担保人及第四担保人
之统称
「香港」 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C 10�C
「独立第三方」 指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全悉及确信,
并非本公司关连人士且根据上市规则为独立於本公司
及其关连人士之任何第三方人士或公司及彼等各自之
最终实益拥有人
「租赁资产」 指具本公布「第二售後回租总协议及买卖协议」一节「售
後回租租赁资产及承租人之责任」一段所赋予涵义
「承租人」 指北京东方通联物流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成立之有限
公司
「出租人」 指仁瑞(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成立之有
限公司及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上市规则」 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布而言,不包括香港、澳门
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买卖协议」 指出租人与承租人根据第二售後回租总协议之条款及条
件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之买卖协议
「附表」 指出租人与承租人所订立之交易附表及还款附表,当中
载列(其中包括)第一融资租赁安排项下租赁资产、租
赁期以及租金及承租人应付其他款项之还款条款之详
情
「第二垫款」 指出租人将根据第二融资租赁安排之条款及条件透过支
付租赁资产代价之方式向承租人垫付为数人民币
13,000,000元(相当於约14,690,000港元)之款项
�C 11�C
「第二融资租赁 指第二售後回租总协议、买卖协议及该等担保书项下拟
安排」 进行之交易
「第二担保书」 指第二担保人以出租人为受益人所签立日期为二零一七
年一月二十六日之担保书,据此,第二担保人将就
(包括但不限於)承租人切实及如期履行第二融资租赁
安排项下付款责任向出租人提供担保
「第二担保人」 指连馗,即承租人约0.5%股权之拥有人及第一担保人之
配偶
「第二售後回租 指出租人与承租人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六
总协议」 日之售後回租总协议,其中载有出租人及承租人就第
二融资租赁安排之权利及责任
「股份」 指每股面值0.02港元之本公司股份
「股东」 指已发行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 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第三担保书」 指第三担保人以出租人为受益人所签立日期为二零一七
年一月二十六日之担保书,据此,第三担保人将就
(包括但不限於)承租人切实及如期履行第二融资租赁
安排项下付款责任向出租人提供担保
「第三担保人」 指北京百联雄业经贸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成立之有限
公司及承租人约99.5%股权之拥有人
「港元」 指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人民币」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C 12�C
「%」 指百分比
承董事会命
仁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郑菊花女士
香港,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就本公布而言,除另有指明者外,人民币兑港元乃按概约汇率人民币1.00元兑
1.13港元换算。此汇率仅供说明用途,并不代表任何金额已经、应可或可按此汇
率或任何其他汇率兑换。
於本公布日期,执行董事为郑菊花女士及陈志远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为万国梁
先生、余伯仁先生及季志雄先生。
�C 13�C
仁瑞投资(新)
02322
仁瑞投资(新)行情
仁瑞投资(新)(02322)公告
仁瑞投资(新)(02322)回购
仁瑞投资(新)(02322)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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