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布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进一步延迟寄发
有关收购
中柬金边经济特区有限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数60%及股东贷款60%之
主要及关连交易的通函
谨此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七月四日之公布,内容有关收购中柬金边经济特区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 60%及股东贷款 60%;另提述本公司日期分别为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及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之公布,内容有关延迟寄发通函; 及另提述本公司日期分别为二零一七年二月六日之公布,内容有关上市规则第14A.37条项下之豁免(统称「该等公布」)。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否则本公布所用之专有词汇与该等公布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诚如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之公布,内容有关进一步延迟寄发通函; 及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二月六日之公布,内容有关上市规则第14A.37条项下之豁免,一份载有(其中包括)(i) 收购事项之进一步详情;(ii)目标公司之
会计师报告;(iii)经扩大集团之备考财务资料;(iv)经扩大物业之估值及 (v)上市
规则规定之其他资料之本公司通函预期将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星期五)或之前寄发予股东。由於本公司需要更多时间以编制及落实供载入通函之若干资料,故预期通函之寄发日期将进一步延迟至二零一七年三月十日(星期五)或之前之日期。
承董事会命
北京建设(控股)有限公司
郑静富
公司秘书
香港,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
於本公布日期,执行董事为钱旭先生、胡野碧先生、李书平先生、赵建锁先生、萧健伟先生、遇鲁宁先生、洪任毅先生、尹利湛先生、董麒麟先生及李长锋先生;而独立非执行董事为葛根祥先生、朱武祥先生、陈进思先生、宋立水先生及陈旭翔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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