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
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
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
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本公告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收购、购买或认购本公司任何证券的邀请或
要约。
*
有关
建议A股配售
及
凯盛集团A股配售
之进一步公告
本公司财务顾问
兹提述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2017年2月7日有关其(i)
非常重大收购事项及关连交易;(ii)建议发行及配售A股;及(iii)申请清洗
豁免之公告(「该公告」)。除非另有所指,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
者具有相同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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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谨此进一步公布,於2017年2月17日,中国证监会颁布经修订之《上
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经修订实施细则」)及发布《发行监管
问答-关於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发行监管问答」)。
根据经修订实施细则及发行监管问答,(i)中国发行管理办法所述之中国
上市公司为募集资金而进行的任何非公开股份发行的定价基准日期已
修改为「股份发行期之首日」;及(ii)对中国上市公司集资活动已实施若干
指引,包括但不限於将中国上市公司集资活动下将配售或发行的A股数
量限制在不超过中国上市公司於发行A股前的总股本的20%(统称「中国
证监会的细则修订」)。
建议A股配售
由於中国证监会的细则修订,该公告所披露的建议A股配售的若干建议
条款已受到影响。在此情况下,於2017年2月24日,董事会决议对建议A股
配售作出如下调整:
(i)将建议A股配售之定价基准日期由「批准建议A股配售之董事会会议
的公告日期」修改为「根据建议A股配售将予配售之A股的发行期之
首日」(「经修订定价基准日期」)。进行上述修订後,建议A股配售下每
股A股之发行价将由「不低於每股A股人民币23.45元」(「原发行底价」)
修订为「不低於经修订定价基准日期前A股最後20个交易日上交所所
报的平均股价(即A股总成交金额与总成交量的比例)的90%」(「经修订
发行价」)。最终发行价将视类别大会及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而定,
且倘於经修订定价基准日期至A股发行日期期间发生除权或除息的
情况,则会作出调整,以及将参考目标认购人在询价过程中提出的
竞投价而厘定;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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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将根据建议A股配售将予配售及发行之A股数量由「不超过24,454,456
股A股(使用原发行底价计算)」修订为「待厘定及落实(a)根据建议A股
配售将募集之资金总额(将不超过人民币573,457,000元)及(b)经修订发
行价後将厘定及计算的数目」。於任何情况下,根据建议A股配售将
予配售及发行之A股数量将不得超过本公司发行A股前的总股本的
20%。凯盛集团根据凯盛集团A股配售将认购之A股数量应为根据建
议A股配售将予配售及发行之A股数量的10%。根据建议A股配售将
予配售及发行之A股的最终数量须在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发行量内,
由董事会根据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作出决定而定,且倘於经修订定价
基准日期至A股发行日期期间发生除权或除息的情况,则会作出调
整。
凯盛集团A股配售
由於中国证监会的细则修订及建议A股配售的上述调整,於2017年2月24
日,本公司与凯盛集团签订凯盛集团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补充认购协
议」)。根据补充认购协议,本公司及凯盛集团同意修订凯盛集团A股配售
的若干条款,包括但不限於将每股A股发行价修订为「不低於经修订定价
基准日期前A股最後20个交易日上交所所报的平均股价(即A股总成交金
额与总成交量的比例)的90%」的经修订发行价。凯盛集团根据凯盛集团
A股配售将认购的A股数量仍为根据建议A股配售将予配售及发行之A股
数量的10%。
倘本公司对建议收购、建议A股配售及凯盛集团A股配售作出任何进一步
调整或变动,本公司将会根据上市规则及收购守则的规定适时作出进一
步公告。
除上述对建议A股配售及凯盛集团A股配售的调整外,该公告所披露的建
议收购、建议A股配售及凯盛集团A股配售的其他建议条款保持不变。此
外,根据该公告所披露,於建议收购下的发行代价股份完成後(但於建议
A股配售及凯盛集团A股配售前),根据收购守则,倘无清洗豁免,中国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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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士将因发行代价股份而有义务就未拥有或同意由
其及其一致行动人士收购的所有股份作出强制性全面要约。因此,上述
对建议A股配售及凯盛集团A股配售的调整并无影响清洗豁免的申请。
建议收购、建议A股配售及凯盛集团A股配售的完成可能会或可能不会进
行。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於买卖股份时务请谨慎行事。
承董事会命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张冲
董事长
中国洛阳
2017年2月24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董事会包括四名执行董事:张冲先生、倪植森先
生、王国强先生及马炎先生;三名非执行董事:张宸宫先生、谢军先生及
汤李炜先生;及四名独立非执行董事:晋占平先生、刘天倪先生、叶树华
先生及何宝峰先生。
董事愿就本公告所载的资料的准确性共同及个别地承担全部责任,并在
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确认就彼等所知,本公告内所表达的意见乃经审
慎周详考虑後作出,且本公告并无遗漏其他事实,致令本公告所载任何
陈述产生误导。
*仅供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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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玻璃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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