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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之内容概不负责,
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布全部或任何部
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CHINA OCEAN INDUSTRY GROUP LIMITED
中 海 重 工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 股份代号:00651)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兹通告中海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本公司」) 谨订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四日(星期二)
上午十时三十分假座香港上环干诺道中200号信德中心东翼一楼澳门赛马会黄金阁举
行股东特别大会( 「股东特别大会」),藉以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普通决议案(不论有
否修订):
普通决议案
1. 「 动议
(a) 批准、确认及追认由(i)南通鑫达船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霍起先生(作为
卖方);(ii)马贞强先生;及(iii)中海重工(深圳) 有限公司(作为买方) 就以
最高代价为人民币270,000,000元(须根据收购协议作出调整) 买卖南通华
凯重工有限公司之全部注册股本( 「收购事项」) 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六
日订立之有条件收购协议( 「收购协议」,经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二月
二十四日的通函( 「通函」) 界定之补充协议修订及补充,有关详情於通函披
露)(一份注有「 A」字样的收购协议副本已呈交大会并由大会主席签署以
资识别)、其条款及条件以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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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授权本公司任何一位或多位董事代表本公司就有关收购协议或使收购协议
生效,及为落实收购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以及同意就该协议一切属行政
性质并为实施收购协议及收购协议项下拟进行或与之有关之任何其他交易
之补充的相关事宜作出更改、修订或豁免作出彼等认为属必要、恰当、适当
或权宜的一切行动及事项,以及签署及签立有关其他文件或文书(包括於
有需要时加盖本公司公章)。」
承董事会命
中海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
李明
香港,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干诺道中168-200号
信德中心
招商局大厦17楼
1702-03室
附注:
1. 凡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且有权出席大会及於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委派一名以上代表
代其出席大会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股东填妥并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仍可亲
身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其代表委任表格将视作已被撤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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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随附股东特别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
(如有) 或经公证人证明之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最迟须於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举行时间前48小
时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雅柏勤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
和中心22楼,方为有效。
3.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上市规则」),上述决议案将以投票方式进行表
决。於本通告日期,概无本公司股东须就上述普通决议案放弃投票。
於本公布日期,本公司执行董事为李明先生、张士宏先生、汪三龙先生、刘进先生;一
名非执行董事为周安达源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为项思英女士、胡柏和先生及向
颖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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