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所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U1681)
延期寄发通函
内容有关
(1)建议场外股份购回
及关连交易;
(2)申请清洗豁免;及
(3)建议派发特别股息
本公司之财务顾问
法国巴黎证券(亚洲)有限公司
兹提述康臣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於2017年2月6日就(其中包括)股份购回及清洗豁免刊发的公告(「该公告」)。除另有指明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根据收购守则规则8.2,本公司须自该公告日 期 起21天 内(即2017年2月27日或之
前)向股东寄发一份通函,当中载 有(其中包括)股 份 购回协议及清洗豁免、独
立董事委员会就股份购回协议及清洗豁免向无利益关系股东所提供之推荐函件、载有独立财务顾问向独立董事委员会提供有关股份购回协议及清洗豁免之意见函件、股东特别大会通告及上市规则、收购守则及购回守则所规定之其他资料之详情。由於需要额外时间最终敲定若干应收录在通函内的资料,包括独立财务顾问向独立董事委员会提供之函件及本集团之若干财务资料,已根据收购守则规则8.2向执行人员申请同意将寄发通函之最後期限延至2017年3月20日或之前,且执行人员已表示有意批准同意该延期。
承董事会命
康臣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
安郁宝
香港,2017年2月27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执行董事安郁宝先生、黎倩女士及朱荃教授;非执行董事王顺龙先生及林盛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苏元福先生、冯仲实先生及成欣欣女士。
董事对本公告所载资料之准确性共同及个别地承担全部责任。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确认,就彼等所知,本公告所发表意见乃经审慎周详考虑後达致,本公告并无遗漏任何其他事实,致使本公告所载任何陈述有所误导。
延期寄發通函 內容有關 (1)建議場外股份購回及關連交易; (2)申請清洗豁免;及 (3)建議派發特別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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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臣药业
2017-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