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告的内容概不
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通
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
责任。
NEWTIMESENERGYCORPORATIONLIMITED
新时代能源有限公司
*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0166)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兹通告新时代能源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五日(星期三)
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99号中环中心12楼2室举行股东特别
大会(「股东特别大会」)(或其续会),以考虑及酌情通过(不论经修订与否)下列
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1. 「动议就透过公开发售有条件配发及发行本公司股本中2,955,160,996股股份
(「发售股份」)(「公开发售」),每股发售股份之认购价为0.25港元,基准为每
持有两股股份获发售一股发售股份,发售对象为於二零一七年三月
二十一日(星期二)(或本公司与万新企业有限公司可能协定有关公开发售
之记录日期)(「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本公司合资格股份持有
人(「合资格股东」),惟不包括於记录日期地址属香港境外之股东,以及董
事於作出相关查询後,认为经计及相关地方法律之法律限制或相关监管
机构或当地证券交易所之规定後,公开发售不涵盖有关人士属必要或适
宜者(「除外股东」),有关详情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之
通函载述:
(a)批准股东不得藉超过其确定配额之超额申请,认购股东( 不包括除外
股东)并未有效申请认购之发售股份之安排;及
*仅供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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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授权董事经计及香港境外任何地区之任何法例限制或责任或香港境
外任何地区之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後,可在彼
等认为必要或权宜之情况下,将除外股东剔除或作出其他安排。」
2. 「动议重选张�蚁壬�为本公司执行董事及授权董事会厘定其薪酬。」
代表
新时代能源有限公司
主席
郑锦超
香港,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注册办事处: 总办事处及香港主要
ClarendonHouse 营业地点:
2ChurchStreet 香港
HamiltonHM11 皇后大道中16�C18号
Bermuda 新世界大厦一期
14楼1402室
附注:
1.凡有权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及於会上投票之股东,均有权委派一名或以上受委代表出席及
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股东。
2.倘属任何本公司股份之联名登记持有人,其中任何一名人士均可亲身或委派代表於股东
特别大会就有关股份投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就有关股份投票之人士;惟倘超过一名有
关联名持有人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则上述出席人士当中仅於本公司股东
名册内排名首位者方有权就有关股份投票。
3.代表委任表格须按照当中印备之指示填妥及签署,连同签署表格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
件(如有),或经签署证明之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核实副本,最迟於股东特别大会或其
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登捷时有限
公司之办事处,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方为有效。
4.适用於股东特别大会之代表委任表格连同本通告一并寄交股东。
5.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五日(星期三)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届时将不会办理股
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符合资格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所有股份过户表格连同相关股票必须
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四日(星期二)下午四时三十分前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
处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
於本通告日期,本公司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包括三名执行董事郑锦超先生、
郑明杰先生及张�蚁壬�;以及四名独立非执行董事王敏刚先生、陈志远先生、
翁振辉先生及招伟安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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