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联合公告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
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联合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
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本联合公告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收购、购买或认购该公司证券之邀请或要约。
HONGKONGJINGANGTRADE CHINASHENGMU ORGANIC
HOLDINGCO.,LIMITED MILKLIMITED
香港金港商贸控股有限公司 中国圣牧有机奶业有限公司
(於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432)
联合公告
延迟寄发综合文件
及
授出豁免
兹提述中国圣牧有机奶业有限公司(「该公司」)及香港金港商贸控股有限公司(「要约人」)共同刊发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日之联合公告(「该联合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i)买卖协议;及(ii)华泰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代表要约人提出可能有条件强制现金要约。除另有界定者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联合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倘须提呈该等要约,要约人与该公司拟将有关该等要约之要约文件及获要约人士回
覆文件合并为综合文件。根据收购守则规则8.2,综合文件须於该联合公告日期後
21日内寄发。然而,由於提呈该等要约须待完成後方告作实,且需要额外时间以达
成买卖协议项下之条件,故要约人已根据收购守则规则8.2注释2向执行人员申请同
意将寄发文件之限期延至完成日期後七日内之日期或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以
较早者为准),并已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获执行人员给予有关同意。
该公司及要约人将於寄发综合文件时另行刊发联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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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该等要约须待完成收购後方始提呈,且不一定得以落实。股东及有意投资者买卖该公司之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
承董事会命 承董事会命
香港金港商贸控股有限公司 中国圣牧有机奶业有限公司
董事 董事长
潘刚 姚同山
香港,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於本联合公告日期,该公司的执行董事为姚同山、武建邺、高凌凤及崔瑞成;该公司非执行董事为
董先理、范翔、崔桂勇、孙谦、邵根伙及张家旺;该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为黄灌球、李长青、葛晓
萍、袁清及付文革。
该公司董事共同及个别就本联合公告所载资料(有关要约人及其董事之资料除外)之准确程度承担全
部责任,并在作出其一切合理的查询後确认,就彼等所知,於本联合公告中表达之意见(有关要约人及其董事之意见除外)乃经适当及审慎的考虑後作出,且本联合公告并无遗漏其他事实,致使本联合公告所载任何声明有误导成分。
於本联合公告日期,要约人之董事为潘刚、刘春海、胡利平及王瑞生。
於本联合公告日期,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为潘刚、刘春海、赵成霞、胡利平、
王瑞生、张俊平及杨金国;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独立董事为高德步、高宏、张心灵
及吕刚。
要约人及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共同及个别就本联合公告所载资料(有关该等卖方及该集团之资料除外)之准确程度承担全部责任,并在作出其一切合理的查询後确认,就彼等所知,於本联合公告中表达之意见(该等卖方及该集团所表达者除外)乃经适当及审慎的考虑後作出,且本联合公告并无遗漏其他事实,致使本联合公告所载任何声明有误导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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