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联合公布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
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联合公布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
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本联合公布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收购、购买或认购奇峰证券的邀请或要约。
吉林市拓普贸易有限公司 吉林奇峰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JILINQIFENGCHEMICALFIBERCO.,LTD.*
及 (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其附属公司吉林纤维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549)
(於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联合公布
就收购本公司股本中全部已发行H股而可能进行的
自愿全面收购要约的每月进度更新
兹提述(i)吉林市拓普贸易有限公司、吉林纤维有限公司及吉林奇峰化纤股份有限
公司(「奇峰」)联合刊发的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一日的公布(「该联合公布」),内容有关(其中包括)新百利融资有限公司代表吉林纤维有限公司就奇峰的全部已发行H股(要 约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士已持有者除外)提 出的自愿有条件要约;(ii)吉林市拓普贸易有限公司、吉林纤维有限公司及奇峰联合刊发的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的公布,内容有关延迟寄发综合文件;及(iii)吉林市拓普贸易有限公司、吉林纤维有限公司及奇峰联合刊发的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三日的公布,内容有关进一步延迟寄发综合文件;(iv)吉林市拓普贸易有限公司、吉林纤维有限公司及奇峰联合刊发的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七日的公布,内容有关进一步延迟寄发综合文件(「第三份延迟公布」)。
除非另有指明,否则该联合公布及第三份延迟公布所界定词汇与本公布所用者具有
相同涵义。
延迟寄发综合文件的原因
诚如第三份延迟公布所披露,奇峰已向执行人员申请同意将寄发综合文件的期限进
一步延长至二零一七年四月三日。就延长寄发综合文件的期限而言,奇峰谨此进一步知会其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其正在落实其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C1�C
的财务资料(「二零一六年帐目」),并预期将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至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期间刊发其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末期业绩的公布。因此,根据上市规则附录十所载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标准守则」),奇峰董事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上述末期业绩刊发之日止期间内(包括首尾两日)(「禁售期」)不得买卖奇峰任何证券。刊发综合文件将构成「买卖」奇峰股份,而此属於标准守则项下对该词的定义。奇峰的执行董事兼主席宋德武先生同时担任要约人及本公司母公司吉林化纤集团的董事会主席兼总经理。基於宋德武先生於奇峰的职务,预期彼於禁售期内可不时阅览二零一六年帐目的草拟本,而此举可能构成内幕消息。此外,吉林化纤集团作为本公司的母公司及控股股东,其可对奇峰行使重大程度控制权。因此,要约人决定延迟寄发综合文件至禁售期之後,以确保遵守证券及期货条例及标准守则的规定。执行人员已批准该申请。
进度更新
奇峰正在落实其二零一六年帐目及其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末期业绩,有关资料将於综合文件内反映。此外,鉴於延迟寄发综合文件,故将予载入综合文件的估值报告草拟本正进行更新,以遵守收购守则的规定。
载有有关上述可能进行的自愿全面收购要约的进展的进一步公布将於适当时候或根据上市规则及收购守则的规定而按月作出,直至寄发综合文件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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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须待该联合公布所述条件达成後方可作实。因此,奇峰股东及�u或潜在投资者在买卖奇峰股份时务须审慎行事。
* 仅供识别
承董事会命 承董事会命 承董事会命
吉林市拓普贸易有限公司 吉林纤维有限公司 吉林奇峰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唯一董事 唯一董事 主席
周东福 裴海涛 宋德武
中国吉林,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要约人董事及吉林化纤集团共同及个别对本公布所载资料(与奇峰有关者除外)的准确性承担全部责任,并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确认,据其所知本公布所表达的意见(奇峰所表达者除外)乃经审慎周详考虑後达致,并无任何未载於本公布的其他事实,而其遗漏将令本公布中任何陈述构成误导。
奇峰董事共同及个别对本公布所载资料(与要约人有关者除外)的准确性承担全部责任,并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确认,据其所知本公布所表达的意见(要 约 人 所表达者除外)乃经审慎周详考虑後达致,并无任何未载於本公布的其他事实,而其遗漏将令本公布中任何陈述构成误导。
於本公布日期,拓普贸易的唯一董事为周东福。
於本公布日期,吉林纤维的唯一董事为裴海涛。
於本公布日期,吉林化纤集团董事为宋德武、刘宏伟、刘彦光、刘红、郝佩君、孙玉晶及王凤利。
於本公布日期,奇峰执行董事为宋德武先生、杨雪峰先生及潘险峰先生;奇峰非执行董事为马俊先
生、姜俊周先生、彭雪梅女士及吴松先生;及奇峰独立非执行董事为李延喜先生、金杰先生、吕晓
波先生及朱平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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