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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PHOTOVOLTAICS GROUPLIMITED
联合光伏集团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686)
须予披露交易
订立有关大同熊猫太阳能发电站项目
之工程采购建造合约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大同熊猫光伏(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与EPC承包商订立EPC合约,据此,EPC承包商已同意就开发及建造大同熊猫太阳能发电站项 目提供工程、采购及建造服务,总代价为人民币369,020,500元。该项目包括建造位於中国山西省大同县装机容量约为50兆瓦之熊猫太阳能发电站及青少年活动中心,以致力促进青少年参与可持续发展。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於有关EPC合约之一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低於25%,故EPC合约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申报及公告规定,惟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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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言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大同熊猫光伏(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与EPC承包商订立EPC合约,据此,EPC承包商已同意就开发及建造大同熊猫太阳能发电站项目提供工程、采购及建造服务,总代价为人民币369,020,500元。该项目包括建造位於中国山西省大同县装机容量约为50兆瓦之熊猫太阳能发电站及青少年活动中心,以致力促进青少年参与可持续发展。
EPC合约
EPC合约之主要条款如下:
日期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订约方
(1) 大同熊猫光伏
(2) EPC承包商
EPC服务
大同熊猫光伏已委聘EPC承包商就开发及建造大同熊猫太阳能发电站项目提供工程、采购及
建造服务。EPC服务之范围主要包括(其中包括)地质勘察、地盘平整工程、工程设计、采购、
运输服务、土木工程、发电站建造及安装工作、青少年活动中心建造、进行确保发电站性能可靠之设备测试及系统验收测试、培训及项目管理服务。有关EPC服务之保证期将为大同熊猫光伏发出最终接纳证书後12个月。
预期所有与熊猫太阳能发电站有关之建造工程及并网将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或之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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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价基准
EPC合约项下之总合约价为人民币369,020,500元,其包括50兆瓦熊猫太阳能发电站之工程、安装及建造、采购设备、建造青少年活动中心及提供项目管理服务之代价。合约价之若干部分可根据EPC协议合约之条款及条件予以调整。
EPC合约项下之总代价乃由订约方经公平磋商并参考类似EPC服务之现行市价、熊猫太阳能发电站所需之特性及规格、EPC合约项下提供之服务范畴、劳工市场波动及於提供EPC服务期间之物料成本而厘定。
付款条款
(i) 有关建造发电站之主要工程及采购若干主要设备之代价(占总代价约84%),须由大同熊
猫光伏按照若干里程碑之实现情况分阶段支付予EPC承包商。大同熊猫光伏将保留有关
代价5%作为质量保证金,倘相关工程或设备并无尚未解决质量问题,则大同熊猫光伏将发放有关质量保证金予EPC承包商。
(ii) 有关建造太阳能发电站及青少年活动中心之其他工程之代价( 占总代价约16%)之付款条
款将由大同熊猫光伏与EPC承包商进一步协定。
总合约价将透过动用本集团之内部资源及外部融资以现金偿付。
有关EPC承包商之资料
除本节所披露者外,据董事於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尽悉及确信,EPC承包商及彼等之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之第三方。
EPC承包商A为一间於中国成立之有限责任公司,并主要从事(其中包括)太阳能发电站项目之
开发、建造、谘询及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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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承包商B为一间於中国成立之有限责任公司,并主要从事(其中包括)(a)设计、安装、测量
及监督电力工程项目;及(b)销售有关太阳能之产品。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间接持有EPC承包商B之约12.37%股权,而李宏先生获本公司提名为EPC承包商B之董事。
概无董事於EPC合约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中拥有任何重大权益。本公司之执行董事李宏先生亦为EPC承包商B之董事,且彼已於董事会会议上自愿就有关EPC合约之决议案放弃投票。
有关本公司之资料及订立EPC合约之理由及裨益
本公司为一间投资控股公司,而本集团主要从事开发、投资、营运及管理太阳能发电站。根据现有业务策略,本集团依赖EPC承包商之专业知识提供之EPC服务。
董事认为,大同熊猫太阳能发电站项目的启动展现了本集团的投资能力、技术能力和先进技术应用等综合实力,亦反映本集团推行可持续发展之承担,尤其是於年轻一代之间推行。大同熊猫太阳能发电站项目於完成後将增加本集团之总装机发电量。
本公司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一日与UNDP订立谅解备忘录,内容有关(其中包括)建造熊猫太阳
能发电站以促进向青少年推广UNDP之可持续发展目标。董事相信,开发大同熊猫太阳能发电站项目为本公司实现於谅解备忘录所载之目标之具体步骤,该项目向公众提供清洁能源,并为青少年参与开发清洁能源提供平台。
EPC合 约 项 下 拟 进 行 之 交 易 乃 按 一 般 商 业 条 款 订 立 之 公 平 交 易。董 事( 包 括 独 立 非 执 行 董 事)相信及认为,EPC合约之条款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於有关EPC合约之一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低於25%,故EPC合约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申报及公告规定,惟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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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以下词汇具有以下所载之涵义: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本公司」 指 联合光伏集团有限公司,一间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
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大同熊猫光伏」 指 大同熊猫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并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大同熊猫太阳能 指 位於中国山西省大同县之50兆瓦熊猫形太阳能发电站及青少年
发电站项目」 活动中心之开发及营运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EPC」 指 工程、采购及建造
「EPC合约」 指 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并由大同熊猫光伏与EPC承包商
订立之EPC合约,内容有关委聘EPC承包商以提供EPC服务
「EPC承包商」 指 EPC承包商A及EPC承包商B,以联合体形式行事
「EPC承包商A」 指 四川中海创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成立之有限责任公
司
「EPC承包商B」 指 山西丝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成立之有限责任公司
「EPC服务」 指 为建造大同熊猫太阳能发电站项目提供的工程、采购及建造服务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 指 香港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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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谅解备忘录」 指 本公司与UNDP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一日订立之谅解备忘录
「兆瓦」 指 兆瓦,相当於1,000,000瓦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中国澳门特别行
政区及台湾
「人民币」 指 人民币,中国法定货币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UNDP」 指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
代表
联合光伏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会主席
李原
香港,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之执行董事为李原先生(主席及首席执行官)、卢振威先生、李宏先生及
邱萍女士;本公司之非执行董事为姚建年院士及唐文勇先生;以及本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事为关启昌先生、严元浩先生、石定寰先生及马广荣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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