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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特別大會通告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对本通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 概不对因本通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 承担任何责任。 (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中文公司名称为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以「东方证券」(中文)及「DFZQ」(英文)开展业务) (股份代号:03958)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兹通告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谨订於2017年4月14日(星期五)下午二时正 假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上海市肇嘉滨路777号青松城大酒店四楼劲松厅举行 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以处理下列事项: 普通决议案 1.审议及批准关於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2.审议及批准关於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3.审议及批准关於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4.审议及批准关於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u连交易的议案。 5.审议及批准关於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包括: 5.01.审议及批准关於与申能(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 议的议案; 5.02.审议及批准关於与上海海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 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及 5.03.审议及批准关於与上海报业集团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 议案。 �C1�C 6.审议及批准关於提请股东特别大会、A股类别股东大会和H股类别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7.审议及批准关於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8.审议及批准关於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7-2019)的议案。 9.审议及批准关於公司发行境内债务融资工具授权的议案,包括: 9.01.发行规模; 9.02.品种; 9.03.期限; 9.04.利率及确定方式; 9.05.发行方式及对象; 9.06.募集资金用途; 9.07.授权事项;及 9.08.决议有效期。 特别决议案 10.审议及批准关於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包括: 10.01.发行方式; 10.02.本次发行股票的类型和面值; 10.03.发行价格及定价方式; 10.04.发行对象及其认购方式; 10.05.发行数量; 10.06.本次发行股票的限售期; �C2�C 10.07.募集资金数额及用途; 10.08.上市地点; 10.09.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及 10.10.决议有效期。 11.审议及批准关於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承董事会命 董事长 潘鑫军 中国上海 2017年2月28日 附注: 1.出席股东特别大会的资格及H股股东登记日期 公司将於2017年3月15日(星期三)至2017年4月14日(星期五)(首尾两天包括在内)期间暂停办理 H股过户登记,在此期间暂停H股股份过户。凡於2017年3月14日(星期二)下午四时三十分前向 公司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递交股份过户文件并在公司H股股东名册中登记为股东的股份购买人, 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就将予提呈的所有决议案投票。 H股股东如欲出席本次股东特别大会,应於2017年3月14日(星期二)下午四时三十分前,将全 部股份过户文件连同相关股票一并送交公司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号�m。 2.委任代表 (1)凡有权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的股东,均可以书面形式委任一位或多位代表 出席及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公司股东。 (2)委任代表的委托书必须由委托人亲自签署或由其书面正式授权的代理人签署,或倘委 托人为法人实体,应加盖印章或由其董事或正式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如委托书由委托人 的代理人签署,则授权此代理人签字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须经过公证。 H股持有人最迟须於股东特别大会指定举行时间24小时前将代表委任表格及经公证的授 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送达公司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 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方为有效。 3.出席股东特别大会的登记程序 (1)股东或其代表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时应出示身份证明。倘股东为法人,其法定代表人或董 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授权的其他人士须提供该股东的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委任该名 人士出席大会的决议文本方可出席股东特别大会。 �C3�C (2)拟亲自或委派代表出席股东特别大会的股东,应於2017年3月25日(星期六)或之前将填 妥的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回条交回公司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就 H股持有人而言),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 4.以投票方式表决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39(4)条规定,股东於股东大会上所做的任何 表决须以投票方式进行。 5.其他事项 (1)股东特别大会预计举行时间不超过半天。亲自或委派代表出席大会的股东的交通及食 宿费自理。 (2)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的地址为: 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 (3)公司注册办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上海市 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 22层、23层、25-29层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电话:86(21)63325888 传真:86(21)63326010 联系人:王如富先生 (4)提呈股东特别大会审议批准的议案详情,请参阅公司即将就股东特别大会和H股类别股 东会议而於2017年3月30日或之前刊发的通函。 於本通告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执行董事潘鑫军先生及金文忠先生;非执行董事 吴建雄先生、张芊先生、吴俊豪先生、陈斌先生、李翔先生、许建国先生、黄来芳 女士及周尧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李志强先生、徐国祥先生、陶修明先生、尉 安宁先生、潘飞先生及许志明先生。 �C4�C
代码 名称 最新价(港元) 涨幅
00464 建福集团 0.24 95.9
04333 思科 250 66.67
08169 环康集团 0.05 63.64
01862 景瑞控股 0.08 36.67
08035 骏高控股 0.08 3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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