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之内容概不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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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HongKongTelevisionNetworkLimited
香港电视网络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条例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137)
须予披露交易
接纳该中心的建议额外用途
继本公司先後於二零一五年八月十日、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日及二零一七年二
月十七日就该中心之建筑工程发出公告後,董事会谨此宣布,於二零一七年三
月三日,香港媒体制作接纳香港科技园就其申请额外使用该中心其中5,080平方
米作为电子商贸配送中心之要约。
由於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计算该交易之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少於25%,
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该交易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因此须遵守申报
及公告规定。
董事会谨此宣布,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三日,香港媒体制作接纳香港科技园就其申
请额外使用该中心其中5,080平方米作为电子商贸配送中心之要约。
该交易之详情
订约方 :香港媒体制作及香港科技园
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全悉及确信,
香港科技园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於本公司及
其关连人士之第三方。
�C 1�C
主要事项 :香港媒体制作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提交申请後,获得
香港科技园批准修改该中心之规定用途,可按申请所
述额外使用5,080平方米作为结合电子商贸业务与多媒
体内容制作之电子商贸配送中心,惟受下文所载若干
条款及条件规限。
支付同意费 :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六日或之前签立修订租赁协议及修
改建议形式时支付同意费62,125,217.00港元。预期本集
团将以内部资源、外界融资及现有银行信贷额度提供
同意费所需资金。
其他条款 : (i)於接纳香港科技园之要约时支付行政费62,760.00港
元及法律费80,000.00港元。
(ii)由签立修订租赁协议及修改建议形式起计三个月
内进行令香港科技园满意之交通流量管理研究。
(iii)目前适用於(a)延迟完成发展及装置及(b)不就违反
租赁协议作出补救之额外补价将分别上调至每日
38,132.00港元及每日19,066.00港元。
进行该交易之理由及裨益
本集团主要从事多媒体制作及内容分销、其他多媒体相关业务以及营运24小时
「电子购物商场」,提供「一站式购物」平台,包括娱乐、网上购物、派递服务及客
户体验。
董事会认为该交易带来多项裨益及机遇,尤其可加快本集团借助该中心结合旗下
多媒体及电子商贸实力之步伐、提升整个电子商贸配送流程之营运效率、提供空
间以作扩充及长远而言有助减低对租用设施之倚赖程度。
董事会认为该交易切合本集团之业务目标,并将有利本集团之持续发展。
�C 2�C
董事会认为该交易之条款建基於公平合理之一般商业条款,且符合本公司及其股
东整体利益。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於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计算该交易之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少於25%,故
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该交易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因此须遵守申报及公
告规定。
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董事会」 指董事会
「该中心」 指多媒体制作及分销中心,位於将军澳市地段39号及其
延伸部分S段余下部分之将军澳工业�土地上之兴建
中大楼
「本公司」 指香港电视网络有限公司,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同意费」 指 62,125,217.00港元,即须於就额外用途签立修订文件
时向香港科技园支付之同意费
「董事」 指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 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媒体制作」 指香港媒体制作有限公司,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
司,为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
「香港科技园」 指香港科技园公司
「港元」 指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上市规则」 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C 3�C
「股东」 指本公司之登记股东
「联交所」 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该交易」 指香港媒体制作就修改该中心之规定用途而接纳香港科
技园提出修订租赁协议及修改建议形式之要约
承董事会命
香港电视网络有限公司
主席
王维基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三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之执行董事为王维基先生(主席)、张子建先生(副主席兼
行政总裁)、黄雅丽女士(财务总裁);非执行董事为杜惠冰女士、及独立非执行
董事为李汉英先生、白敦六先生及麦永森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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