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b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收到银行的法定偿债书
本公告乃中国光纤网络系统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本集团」)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 13.09(2)及13.19条,及香港法例第 571 章证券及期货条例(「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IVA部项下的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而作出。
谨此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三日之公告,据此披露,本公司收到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中银香港」)的法律顾问发出的催收函,要求立即偿还本金总额为3,000万美元从二零一五年六月至二零一八年六月的三年期贷款授信(「该授信」)中未偿还之本金,连同截至二零一七年一月三日的应计利息、逾期利息和行政费用。截止至二零一六年十月十日该授信的未偿还金额约为 2,625万美元(相当於约2亿343万港元)。本公司已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三日偿还2,157万美元(相当於约1亿6千716万港元)。本公司的股份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三日起被证监会暂停所有买卖後,中银香港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九日中止该授信。
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谨此通知本公司股东(「股东」)及本公司的潜在投资者,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日,本公司接获中银香港的法律顾问发出的法定偿债书要求本公司偿还该授信中未偿还之本金约为468万美元(相当於约3,627万港元),连同逾期利息、应计利息及行政费用约为28万美元(相当於约217万港元),总额约为496万美元(相当於约3,844万港元)。该法定偿债书是根据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178条发出。如本公司未能在二十一天内偿还上述款项,则该债权人可向香港高等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本公司清盘。
本公司正就此事寻求财务及法律意见。将於适当时候根据上市规则作出进一步公布。
股份继续暂停买卖
亦谨此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三日的公告,据此披露,本公司的股份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上午九时正起暂停所有买卖。本公司的股份将继续暂停买卖,直至另行通知。
公司股东与潜在投资者在进行公司股份交易时须谨慎行事。
承董事会命
中国光纤网络系统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
赵兵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三日
於本公告日期当日,本公司执行董事为赵兵先生、孟欲晓先生、邓学军先生、孔敬权先生及夏霓先生;以及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为马桂园博士、吕品博士、徐顽强博士及姜德生院士。
本公告内美元以1美元:港币7.75元换算为港币仅供参考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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