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
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
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
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持续关连交易
买卖化工产品框架协议
买卖化工产品框架协议
董事会谨此宣布,於2017年3月6日,中路能源(本公司之附属公司)与中
油延长股份签订了买卖化工产品框架协议。根据买卖化工产品框架协
议,中路能源(为其自身并代表其下属公司)同意於2017年3月6日起至
2017年12月31日止期间向中油延长股份(为其自身并代表其下属公司)
购买若干种类的化工产品。
上市规则的涵义
於本公告日期,中国石油持有本公司附属公司中路能源49%的权益,
中国石油持有中油延长股份40%的权益。因此,中国石油及中油延长
股份分别为上市规则第14A.06(9)条项下本公司附属公司层面的关连人
士。
�C1�C
由於(i)董事会已批准买卖化工产品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及(ii)
独立非执行董事已确认买卖化工产品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之
条款属公平合理,乃按正常商业条款订立,且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
体利益;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A.101条,买卖化工产品框架协议只须遵
守有关申报、公告及年度审核的规定,并可获豁免遵守通函、独立财
务顾问意见及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买卖化工产品框架协议
董事会谨此宣布,於2017年3月6日,中路能源与中油延长股份签订了买
卖化工产品框架协议。根据买卖化工产品框架协议,中路能源(为其自身
并代表其下属公司)同意於2017年3月6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期间向中
油延长股份(为其自身并代表其下属公司)购买若干种类的化工产品。
买卖化工产品框架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日期: 2017年3月6日
期限: 2017年3月6日至2017年12月31日
订约方: 中路能源,作为买方(为其自身并代表其下属公
司);及
中油延长股份(为其自身并代表其下属公司),
作为供货商
交易性质: 於协议期限内,中路能源及其下属公司向中油
延长股份及其下属公司购买化工产品(包括燃
料油、混合芳烃、沥青、聚乙烯、聚丙烯等)。
�C2�C
定价政策: 买卖化工产品框架协议项下所有交易的定价,
是以中油延长股份向中路能源报价後,双方协
商定价。此价格应优於中路能源同期向其他三
家独立第三方获得的询价。
付款方式: 货款支付方式为先款後货,一单一结。中油延
长股份在收到货款後10个工作日内发货给中路
能源。
年度上限及其厘定基准
於考虑买卖化工产品框架协议的年度上限时,董事已考虑多项因素,包
括:(i)中路能源购买燃料油、混合芳烃、沥青、聚乙烯、聚丙烯等化工产
品的历史交易金额;(ii)於截至2017年12月31日止年度,中路能源预计该
等化工产品的销售量;及(iii)国际原油价格走势以及当期该等化工产品
的市场价格。
经考虑上述因素後,董事建议买卖化工产品框架协议於2017年3月6日至
2017年12月31日止期间的交易上限为人民币22亿元。
订立买卖化工产品框架协议的理由
本集团主要从事中国四川省公路基建项目的投资、建设、经营及管理,
以及其他与收费公路相关的业务的运营。本集团亦通过非全资附属公司
中路能源从事加油站的经营。
按照本公司「发挥优势,加快发展」的总体要求,订立买卖化工产品框架
协议旨在实现本集团「五大板块」中之「能源板块」的快速发展,取得稳定
的化工产品供应,以满足中路能源的日常业务需求。
�C3�C
董事对持续关连交易定价政策及付款方式等交易条款之内控程序
的意见
董事认为,就买卖化工产品框架协议而言,本集团在执行该持续关连交
易之定价政策及付款方式等交易条款时,已经实施了完整的内部控制程
序及步骤。同时,为保障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本公司已采取以下
措施,监控买卖化工产品框架协议项下的交易,有关内部控制程序及步
骤以及为保障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而采取的措施详情如下:
(1)以上持续关连交易经关连交易业务部门提请申报後,公司董事(包括
独立董事)对关连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以及定价的公允性等进行
了审查,认为本次关连交易是为了满足中路能源日常业务开展的需
要,交易条款公平合理,符合本公司和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2)本公司监事会已对该关连交易的审议、表决情况进行了有效的监督,
监事会亦审查通过了以上关连交易。
(3)本公司董监事会办公室及纪检监察(审计)部主管将定期审阅该持续
关连交易协议项下的关连交易,以考虑(i)定价政策及付款方式的有
效执行、年度上限余额的评估;(ii)识别管理不足之处,提出改进措
施,确保持续关连交易的内部控制措施完善有效,倘发现有不足之
处,本公司将於实际可行情况下尽快采取措施解决。
(4)本公司纪检监察(审计)部将每年进行内部审查,确保该持续关连交
易协议项下交易的内部控制措施完善有效。
�C4�C
董事对该等持续关连交易之意见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买卖化工产品框架协议乃於本集团一般
及日常业务过程中订立,该协议所载之条款乃经订约方公平磋商後达成
之正常商业条款,该协议之交易上限及条款乃公平及合理,且符合本集
团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概无任何董事於买卖化工产品框架协议中拥有重大权益而须就有关批
准该协议的董事会决议案放弃投票。
有关本公司、中路能源及中油延长股份的资料
本公司的主要业务为投资、建设、经营和管理中国四川省境内公路基建
项目,同时亦经营其他与收费公路相关的业务。
中路能源是一间在中国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分别由本公司(间接透过
其全资附属公司蜀海公司)及中国石油持有51%及49%的权益。中路能源
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能源项目投资及商务信息谘询等一般经营活动。
中油延长股份是一间在中国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中国石油持有40%
的权益,主要从事石油的生产、调配及销售;石油调制中心和分中心的
建设;环保型石油替代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开发;化工产品的批发和零售;
石油的仓储;装卸及停车服务;及安全防火器材、防爆器材的租赁。
上市规则的涵义
於本公告日期,中国石油持有本公司附属公司中路能源49%的权益,中国
石油持有中油延长股份40%的权益。因此,中国石油及中油延长股份分别
为上市规则第14A.06(9)条项下本公司附属公司层面的关连人士。
�C5�C
由於(i)董事会已批准买卖化工产品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及(ii)独
立非执行董事已确认买卖化工产品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之条款属
公平合理,乃按正常商业条款订立,且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故
根据上市规则第14A.101条,买卖化工产品框架协议只须遵守有关申报、
公告及年度审核的规定,并可获豁免遵守通函、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及独
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定义
於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具有以下涵义:
「A股」 本公司於中国境内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并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的普通股(股份编号:601107)
「联系人」 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董事会」 本公司董事会
「本公司」 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一间在中国
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H股及A股分别於
联交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关连人士」 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董事」 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H股」 本公司於香港发行、以港元认购及在联交所主
板上市的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的境外上市外
资股(股份编号:00107)
�C6�C
「上市规则」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中国石油」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於中国注册成
立之股份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股份编
号:857)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份编号:601857)
上市,持有中路能源49%之权益
「中油延长股份」 中油延长石油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前称陕西延
长中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於中国注册成立
之股份有限公司,其40%之权益由中国石油持有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
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买卖化工产品 中路能源与中油延长股份於2017年3月6日就中
框架协议」 路能源(为其自身并代表其下属公司)於2017年
3月6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期间向中油延长
股份(为其自身并代表其下属公司)购买化工产
品订立的《买卖化工产品关联交易框架协议》
「人民币」 人民币,中国法定货币
「股份」 A股及H股
「股东」 股份之登记持有人
「蜀海公司」 成都蜀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公司之全资附
属公司
「联交所」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C7�C
「中路能源」 四川中路能源有限公司,本公司之非全资附属
公司,其51%及49%之权益分别由本公司(间接透
过其全资附属公司蜀海公司)及中国石油持有
「%」 百分比
承董事会命
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张永年
公司秘书
中国四川省成都市
2017年3月6日
於本公告之日,董事会成员包括:执行董事周黎明先生(董事长)及甘勇义
先生(副董事长)及罗茂泉先生,非执行董事郑海军先生(副董事长)、
唐勇先生、黄斌先生、王栓铭先生及倪士林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孙会璧
先生、郭元曦先生、余海宗先生及刘莉娜女士。
*仅供识别
�C8�C
四川成渝高速公路
00107
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行情
四川成渝高速公路(00107)公告
四川成渝高速公路(00107)回购
四川成渝高速公路(00107)评级
四川成渝高速公路(00107)沽空记录
四川成渝高速公路(00107)机构持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