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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 港 交 易 及 结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对 本 公 布 的 内 容 概 不 负
责,对 其 准 确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发 表 任 何 声 明,并 明 确 表 示 概 不 就 因 本 公 布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分 内 容 而 产 生 或 因 倚 赖 该 等 内 容 而 引 致 的 任 何 损 失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Vinda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维 达 国 际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於 开 曼 群 岛 注 册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代 号:3331)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通 告
兹 通 告 维 达 国 际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 本 公 司」)谨 定 於 二 零 一 七 年 四 月 七 日 (星 期 五)下
午 三 时 正 假 座 香 港 九 龙 尖 沙 咀 东 部 麽 地 道 69号 帝 苑 酒 店 二 楼 帝 苑 厅 举 行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 「 本 大 会」),议 程 如 下:
1. 省 览 并 审 议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之 本 公 司 经 审 核 财 务 报
表、董 事 ( 「 董 事」)会 报 告 书 及 核 数 师 报 告;
2. 宣 派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之 末 期 股 息;
3. (a) 重 选 Carl Fredrik Stenson RYSTEDT先 生 为 非 执 行 董 事;
(b) 重 选 余 毅 �P 女 士 为 执 行 董 事;
(c) 重 选 Johann Christoph MICHALSKI先 生 为 执 行 董 事;
(d) 重 选 甘 廷 仲 先 生 为 独 立 非 执 行 董 事;
(e) 重 选 王 桂 埙 先 生 为 独 立 非 执 行 董 事;及
(f) 授 权 董 事 会 厘 定 董 事 薪 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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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重新委聘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薪酬;
5. 作 为 特 别 事 项,考 虑 及 酌 情 按 普 通 决 议 案 通 过 (无 论 修 改 与 否)以 下 决 议 案:
「 动 议
(a) 在下文(c)段之限制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
公 司 证 券 上 市 规 则 (经 不 时 修 订),於 有 关 期 间 (定 义 见 下 文)行 使 本 公 司
所 有 权 力,以 配 发、发 行 及 处 理 本 公 司 股 本 中 之 额 外 股 份,并 作 出 或 授
出 将 须 或 可 能 须 行 使 该 等 权 力 之 售 股 建 议、协 议 及 购 股 权;
(b) (a)段 之 批 准 将 授 权 董 事 於 有 关 期 间 作 出 或 授 出 将 须 或 可 能 须 於 有 关 期
间 结 束 後 行 使 该 等 权 力 之 售 股 建 议、协 议 及 购 股 权;
(c) 董 事 根 据 上 文 (a)段 之 批 准 配 发 或 有 条 件 或 无 条 件 同 意 配 发 (不 论 根 据 购
股 权 或 以 其 他 方 式)之 股 本 面 值 总 额 不 得 超 过 本 决 议 案 通 过 当 日 本 公 司
已 发 行 股 本 面 值 总 额 之 20%,惟 根 据 (i)配 售 新 股 (定 义 见 下 文);或 (ii)因
行 使 根 据 当 时 已 采 纳 有 关 向 本 公 司 及�u或 其 任 何 附 属 公 司 之 高 级 职 员
及�u或雇员授予或发行本公司股份或购入本公司股份之权利之任何购股
权 计 划 或 类 似 安 排 之 认 购 权 而 发 行 股 份;或 (iii)根 据 本 公 司 发 行 之 任 何
认 股 权 证 或 可 转 换 为 本 公 司 股 份 之 任 何 证 券 之 条 款 而 行 使 认 购 权 或 换
股 权;或 (iv)按 照 本 公 司 不 时 之 组 织 章 程 细 则 为 配 发 股 份 以 代 替 本 公 司
股份之全部或部份股息而设之任何以股代息或类似安排而配发者除外,
而 上 述 批 准 须 受 此 数 额 规 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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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就 本 决 议 案 而 言:
「有 关 期 间」指 由 本 决 议 案 通 过 之 日 期 起 至 下 列 最 早 发 生 者 止 之 期 间:
(i) 本 公 司 下 届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结 束 时;
(ii) 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
届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之 期 限 届 满 时;或
(iii) 本 公 司 股 东 在 股 东 大 会 上 通 过 普 通 决 议 案 撤 回 或 修 订 根 据 本 决 议
案 授 予 董 事 之 权 力 当 日;及
「配 售 新 股」指 於 董 事 指 定 期 间 向 於 指 定 记 录 日 期 名 列 本 公 司 股 东 名 册
之 股 份 持 有 人,按 彼 等 当 时 之 持 股 比 例 提 呈 发 售 股 份 之 建 议 (受 限 於 董
事 就 零 碎 股 权 或 经 考 虑 任 何 本 公 司 适 用 之 地 区 法 例 限 制 或 责 任 或 有 关
地 区 任 何 认 可 监 管 机 构 或 任 何 证 券 交 易 所 之 规 定 後 作 出 彼 等 可 能 视 为
必 须 或 权 宜 之 除 外 或 其 他 安 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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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作 为 特 别 事 项,考 虑 及 酌 情 按 普 通 决 议 案 通 过 (无 论 修 改 与 否)以 下 决 议 案:
「 动 议
(a) 在下文(b)段之限制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 (定义见下文)
依据并按照所有适用法例及�u或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经不时修订之规定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在香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或 本 公 司 证 券 可 能 上 市 并 获 证 券 及 期 货 事 务 监 察
委 员 会 及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就 此 认 可 之 任 何 其 他 证 券 交 易 所 购
回 本 公 司 之 证 券;
(b) 本 公 司 於 有 关 期 间 根 据 上 文 (a)段 购 回 之 本 公 司 证 券 面 值 总 额 不 得 超 过
本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之10%,而根据上文 (a)段
之 权 力 亦 须 受 此 数 额 规 限;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之日期起至下列最早发
生 者 止 之 期 间:
(i) 本 公 司 下 届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结 束 时;
(ii) 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
届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之 期 限 届 满 时;或
(iii) 本 公 司 股 东 在 股 东 大 会 上 通 过 普 通 决 议 案 撤 回 或 修 订 根 据 本 决 议
案 授 予 董 事 之 权 力 当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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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作 为 特 别 事 项,考 虑 及 酌 情 按 普 通 决 议 案 通 过 (无 论 修 改 与 否)以 下 决 议 案:
「 动 议 给 予 董 事 权 力,在 本 通 告 所 列 第 5项 决 议 案 所 述 发 行 新 股 份 之 20%一 般
授 权 加 上 本 公 司 根 据 本 通 告 所 列 第 6项 决 议 案 所 述 之 一 般 授 权 购 回 之 股 份 数
目。」
8. 处 理 任 何 其 他 事 项。
承 董 事 会 命
公 司 秘 书
谭 奕 怡
香 港,二 零 一 七 年 三 月 八 日
附 注:
1. 凡 有 权 出 席 本 大 会 及 於 会 上 投 票 之 股 东,均 可 委 任 一 位 或 以 上 代 表 代 其 出 席 并 於 以 投 票 方
式 表 决 时 代 其 投 票。代 表 无 须 为 本 公 司 股 东。
2.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及 签 署 表 格 之 授 权 书 或 其 他 授 权 文 件 (如 有),或 经 由 公 证 人 签 署 证 明 之 该 等
授 权 书 或 授 权 文 件 副 本,必 须 於 本 大 会 或 任 何 续 会 指 定 举 行 时 间 最 少 四 十 八 小 时 前 送 达 本
公 司 之 香 港 股 份 过 户 登 记 分 处 香 港 中 央 证 券 登 记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为 香 港 湾 仔 皇 后 大 道 东 183
号 合 和 中 心 17M楼),方 为 有 效。
3. 本 公 司 将 於 二 零 一 七 年 四 月 五 日 至 二 零 一 七 年 四 月 七 日 (包 括 首 尾 两 日 在 内)暂 停 办 理 股 份
过 户 登 记 手 续。为 确 定 股 东 出 席 本 大 会 之 参 与 资 格 及 於 会 上 投 票 之 权 利,股 东 须 於 二 零 一
七 年 四 月 三 日 下 午 四 时 三 十 分 前,将 所 有 过 户 文 件 连 同 有 关 股 票 送 交 本 公 司 之 香 港 股 份 过
户 登 记 分 处 香 港 中 央 证 券 登 记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为 香 港 湾 仔 皇 后 大 道 东 183号 合 和 中 心 17楼
1712�C1716号 �m),以 办 理 登 记 手 续。
此 外,本 公 司 将 於 二 零 一 七 年 四 月 二 十 六 日 至 二 零 一 七 年 四 月 二 十 八 日 (包 括 首 尾 两 日 在
内)暂 停 办 理 股 份 过 户 登 记 手 续。为 确 保 股 东 获 得 建 议 分 派 之 末 期 股 息 之 权 利,股 东 须 於 二
零 一 七 年 四 月 二 十 五 日 下 午 四 时 三 十 分 前,将 所 有 过 户 文 件 连 同 有 关 股 票 送 交 本 公 司 之 香
港 股 份 过 户 登 记 分 处 香 港 中 央 证 券 登 记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为 香 港 湾 仔 皇 后 大 道 东 183号 合 和 中
心 17楼 1712�C1716号 �m),以 办 理 登 记 手 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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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本 公 布 日 期,董 事 会 包 括:
执 行 董 事:
李 朝 旺 先 生
余 毅 �P 女 士
Johann Christoph MICHALSKI先 生
李 洁 琳 女 士
董 义 平 先 生
非 执 行 董 事:
Jan Christer JOHANSSON先 生
Carl Magnus GROTH先 生
Carl Fredrik Stenson RYSTEDT先 生
独 立 非 执 行 董 事:
谢 铉 安 先 生
甘 廷 仲 先 生
徐 景 辉 先 生
王 桂 埙 先 生
替 任 董 事:
Ulf Olof Lennart SODERSTROM先 生 (为 RYSTEDT先 生 之 替 任 董 事)
Gert Mikael SCHMIDT先 生 (为 JOHANSSON先 生 及 GROTH先 生 之 替 任 董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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