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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 港 交 易 及 结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对 本 公 布 之 内 容 概 不
负 责,对 其 准 确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发 表 任 何 声 明,并 明 确 表 示,概 不 对 因 本 公
布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分 内 容 而 产 生 或 因 倚 赖 该 等 内 容 而 引 致 之 任 何 损 失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KINGSTON FINANCIAL GROUP LIMITED
金利丰金融集团有限公司
( 於 百 慕 达 注 册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
( 股 份 代 号:01031)
股 东 特 别 大 会 通 告
兹 通 告 金 利 丰 金 融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 本 公 司」) 谨 订 於 二 零 一 七 年 三 月 二 十 四 日
上 午 十 一 时 正 假 座 香 港 中 环 港 景 街 1号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一 期 28楼 2801室 举 行 股
东 特 别 大 会,以 考 虑 并 酌 情 通 过 下 列 决 议 案 为 本 公 司 普 通 决 议 案:
普 通 决 议 案
「 动 议:
(a) 谨 此 批 准 二 零 一 七 年 朱 氏 及 李 氏 家 族 金 融 服 务 协 议 ( 定 义 见 本 公 司 日 期 为
二 零 一 七 年 三 月 九 日 之 致 股 东 通 函 ( 「 该 通 函」))及 其 项 下 拟 进 行 之 交 易;
(b) 谨 此 批 准 二 零 一 七 年 朱 氏 及 李 氏 家 族 金 融 服 务 协 议 项 下 拟 进 行 之 交 易 截
至 二 零 一 八 年、二 零 一 九 年 及 二 零 二 零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三 个 财 政 年 度
各 年 之 最 高 年 度 上 限;及
(c) 谨 此 授 权 任 何 一 名 董 事 代 表 本 公 司 签 署、签 立、完 善、交 付 及 进 行 按 其 酌
情 认 为 就 致 使 上 述 二 零 一 七 年 朱 氏 及 李 氏 家 族 金 融 服 务 协 议 及 其 项 下 拟
进 行 之 交 易 生 效 而 言 属 必 需 或 有 利 或 与 之 有 关 之 所 有 有 关 文 件、契 据、行
动、事 项 及 事 宜。」
承 董 事 局 命
金 利 丰 金 融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主 席
朱 沃 裕
香 港,二 零 一 七 年 三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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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注:
1. 有 权 於 股 东 特 别 大 会 表 决 之 股 东 指 於 二 零 一 七 年 三 月 二 十 日 ( 星 期 一)营 业 时 间 结 束 时 名
列 本 公 司 股 东 名 册 之 股 东。为 符 合 资 格 出 席 股 东 特 别 大 会 并 於 会 上 表 决,所 有 过 户 表 格
连 同 有 关 股 票 最 迟 须 於 二 零 一 七 年 三 月 二 十 日 ( 星 期 一)下 午 四 时 三 十 分 前 送 交 本 公 司 之
香 港 股 份 过 户 登 记 分 处 卓 佳 雅 柏 勤 有 限 公 司,地 址 为 香 港 湾 仔 皇 后 大 道 东 183号 合 和 中
心 22楼,以 办 理 登 记 手 续。
2. 凡 有 权 出 席 股 东 特 别 大 会 并 於 会 上 表 决 之 本 公 司 股 东,均 可 委 派 一 名 或 多 名 受 委 代 表 ( 倘
持 有 两 股 或 以 上 本 公 司 股 份)代 其 出 席 及 表 决。受 委 代 表 毋 须 为 本 公 司 股 东。填 妥 及 交 回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後,本 公 司 股 东 仍 可 依 愿 亲 身 出 席 股 东 特 别 大 会 并 於 会 上 表 决。於 该 情 况 下,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将 被 视 作 已 撤 回 论。
3. 倘 属 任 何 股 份 之 联 名 登 记 持 有 人,任 何 一 名 该 等 人 士 可 亲 身 或 委 派 受 委 代 表 就 有 关 股 份
於 股 东 特 别 大 会 表 决,犹 如 其 为 唯 一 有 权 表 决 者;倘 超 过 一 名 该 等 联 名 持 有 人 亲 身 或 委
派 受 委 代 表 出 席 股 东 特 别 大 会,则 只 有 於 本 公 司 股 东 名 册 上 就 有 关 股 份 排 名 首 位 之 上 述
出 席 人 士 方 有 权 就 有 关 股 份 表 决。
4.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连 同 签 署 表 格 之 授 权 书 或 其 他 授 权 文 件 ( 如 有),或 经 公 证 人 核 实 证 明 之 授
权 书 或 其 他 授 权 文 件 副 本,须 尽 快 惟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於 大 会 或 其 任 何 续 会 指 定 举 行 时 间
四 十 八 小 时 前,交 回 本 公 司 之 香 港 股 份 过 户 登 记 分 处 卓 佳 雅 柏 勤 有 限 公 司 ( 地 址 为 香 港
湾 仔 皇 后 大 道 东 183号 合 和 中 心 22楼),方 为 有 效。
5. 倘 股 东 特 别 大 会 当 日 中 午 十 二 时 正 後 任 何 时 间 悬 挂 八 号 或 以 上 台 风 警 告 信 号 或「 黑 色」
暴 雨 警 告 信 号,大 会 将 会 延 期。本 公 司 将 於 本 公 司 网 站 www.kingston.com.hk及 联 交 所 披 露
易 网 站 www.hkexnews.hk登 载 公 布,以 通 知 股 东 重 开 会 议 之 日 期、时 间 及 地 点。
6. 上 述 通 告 之 中 文 译 本 仅 供 参 考,如 有 任 何 歧 义,概 以 英 文 版 本 为 准。
於 本 通 告 日 期,执 行 董 事 为 朱 沃 裕 先 生 ( 主 席)、李 月 华 女 士 ( 行 政 总 裁)、朱 俊
浩 先 生 及 何 志 豪 先 生,而 独 立 非 执 行 董 事 为 黄 润 权 博 士、刘 文 德 先 生 及 罗 妙
嫦 女 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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