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之内容概不负
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布全部
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金利丰金融集团有限公司
KINGSTONFINANCIAL GROUPLIMITED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1031)
重续持续关连交易:
提供经纪及金融服务
持续关连交易
前经纪服务协议及前金融服务协议之年期将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届满。
为使本集团继续向相关董事及彼等各自之联系人士(如适用)提供经纪及金融服
务,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i)金利丰证券及金利丰期货与朱氏及李氏家族
就提供经纪服务订立二零一七年经纪服务协议;及(ii)金利丰证券就提供金融服
务与朱氏及李氏家族订立二零一七年朱氏及李氏家族金融服务协议以及与何先
生订立二零一七年金融服务协议,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一日起至二零二零年三月
三十一日止为期三年。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於各相关董事为上市规则第14A章所界定之本公司关连人士,故二零一七年
经纪服务协议及各金融服务协议项下拟进行交易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
由於若干交易乃由互相有关连或於其他方面有联系之人士订立,与该等关连人
士订立之交易将归类为同类别交易,并合并为一连串关连交易(载於本公布下
文「相关董事」一节「交易总称」一栏内表格)以计算各自之建议年度上限。
�C 1�C
就二零一七年经纪服务协议而言,由於该协议项下截至二零一八年、二零一九
年及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各年之建议年度上限按上市规则第
14A.06(30)条所界定适用百分比率(溢利比率除外)低於5%,故二零一七年经纪
服务协议仅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76(2)条之申报、公告及年度审阅规定,而独
立股东批准之规定则获豁免。
就二零一七年朱氏及李氏家族金融服务协议而言,由於该协议项下截至二零一
八年、二零一九年及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各年之建议年度上限
按上市规则第14A.06(30)条所界定适用百分比率(溢利比率除外)高於25%
及�u或建议年度上限超过10,000,000港元,故二零一七年朱氏及李氏家族金融服
务协议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之申报、公告、年度审阅及独立股东批准之规
定。
就二零一七年金融服务协议而言,由於该协议项下截至二零一八年、二零一九
年及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各年之建议年度上限按上市规则第
14A.06(30)条所界定适用百分比率(溢利比率除外)低於5%,故该协议仅须遵守
上市规则第14A.76(2)条之申报、公告及年度审阅规定,而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则获豁免。
一般事项
载有(其中包括)二零一七年朱氏及李氏家族金融服务协议详情、各建议年度上
限详情、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函件、独立董事委员会推荐意见函件连同股东特别
大会通告之通函,将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三日或该日前後寄交股东。
持续关连交易
背景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四年一月三日之公布及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四年二月
二十八日之通函,内容有关前经纪服务协议及前金融服务协议以及其项下拟进行
交易。
前经纪服务协议及前金融服务协议之年期将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届满。为
使本集团继续向相关董事及彼等各自之联系人士(如适用)提供经纪及金融服务,
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i)金利丰证券及金利丰期货与朱氏及李氏家族就提供
经纪服务订立二零一七年经纪服务协议;及(ii)金利丰证券就提供金融服务与朱氏
及李氏家族订立二零一七年朱氏及李氏家族金融服务协议以及与何先生订立二零
�C 2�C
一七年金融服务协议,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一日起至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为
期三年。
相关董事
以下为已经或将会订立持续关连交易之相关董事�s
相关董事 关连关系 交易总称 所接受服务
李女士 ―本公司之执行董事兼行政总裁李女士及其联系人士,经纪及金融服务
―金利丰证券之董事 包括其配偶、父亲、兄
―金利丰期货之董事 弟、姊妹、妯娌、姊妹
―控股股东 夫、儿子、侄儿女、甥
―朱沃裕先生之配偶 儿女及由李女士与李先
―朱俊浩先生之母亲 生控制之若干私人公
司,统称为「朱氏及李氏
家族」
朱沃裕先生 ―本公司之执行董事兼主席 朱氏及李氏家族 经纪及金融服务
―金利丰证券之董事
―金利丰期货之董事
―李女士之配偶
―朱俊浩先生之父亲
朱俊浩先生 ―执行董事 朱氏及李氏家族 经纪及金融服务
―朱沃裕先生与李女士之儿子
李月薇女士 ―金利丰期货之董事 朱氏及李氏家族 经纪及金融服务
―李女士之姊妹
―黄协强先生之配偶
黄协强先生 ―金利丰证券及金利丰期货 朱氏及李氏家族 经纪及金融服务
之董事
―李月薇女士之配偶
何志豪先生 ―执行董事 何先生及其联系人士 经纪及金融服务
―金利丰财务顾问之董事 (附注)
附注:何先生将於截至二零一八年、二零一九年及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各年接
受由本集团提供之经纪服务。由於(i)向何先生收取之经纪佣金与本集团向其他独立第三
方客户所收取水平相若;(ii)何先生就截至二零一八年、二零一九年及二零二零年三月三
十一日止三个年度各年支付之年度经纪佣金按上市规则第14A.06(30)条所界定适用百分
�C 3�C
比率(溢利比率除外)预期低於5%及少於3,000,000港元,根据上市规则第14A.76(2)条,
截至二零一八年、二零一九年及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各年向何先生提供
经纪服务构成获豁免持续关连交易。
经纪服务
二零一七年经纪服务协议
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金利丰证券及金利丰期货与朱氏及李氏家族订立二零
一七年经纪服务协议,据此,金利丰证券及金利丰期货可不时应要求(但非必须)
根据金利丰证券及金利丰期货之政策及按一般商业条款向朱氏及李氏家族提供经
纪服务,收费与向信贷评级、交易记录及�u或抵押品质素相近之金利丰证券及金
利丰期货其他独立第三方客户收取之水平相若。二零一七年经纪服务协议自二零
一七年四月一日起至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为期三年。提供经纪服务须受金
利丰证券及金利丰期货不时之标准客户协议条款及条件所限。
定价标准
向朱氏及李氏家族各成员收取之经纪佣金与本集团向信贷评级、交易记录及�u或
抵押品质素相近之其他独立第三方客户收取之水平相若。
过往资料
下表载列(i)前经纪服务协议项下截至二零一五年、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七年三月
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各年之经纪佣金过往年度上限;及(ii)截至二零一五年及二零
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两个年度各年以及截至二零一六年九月三十日止六个月金
利丰证券及金利丰期货就所提供经纪服务向朱氏及李氏家族收取之佣金收入总
额。
截至 截至
截至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七年
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九月三十日三月三十一日
相关董事 二零一五年 二零一六年 止六个月 止年度
港元(约数)港元(约数)港元(约数)港元(约数)
朱氏及李氏家族
―过往年度上限 18,000,000 18,000,000 不适用 18,000,000
―过往交易金额 2,754,000 3,575,000 329,000 不适用
�C 4�C
建议年度上限
根据二零一七年经纪服务协议,截至二零一八年、二零一九年及二零二零年三月
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各年,预期朱氏及李氏家族每年应付之佣金收入不会超过
18,000,000港元,与截至二零一五年、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三
个年度各年之年度上限相同。
在厘定二零一七年经纪服务协议截至二零一八年、二零一九年及二零二零年三月
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各年之上述建议年度上限时,董事已与朱氏及李氏家族进行
公平磋商并计及各项主要因素,包括(i)截至二零一五年及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
日止两个年度各年以及截至二零一六年九月三十日止六个月向朱氏及李氏家族收
取之佣金及经纪费过往上限;(ii)朱氏及李氏家族对证券市场之看法及其投资计
划;及(iii)经考虑香港之经济状况正在好转及证券市场气氛可能带动证券交易活
动增加而设定之缓冲。
董事认为,上述建议年度上限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
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协议
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金利丰证券与朱氏及李氏家族订立二零一七年朱氏及
李氏家族金融服务协议以及与何先生订立二零一七年金融服务协议,据此,金利
丰证券可不时应要求(但非必须)根据金利丰证券不时之政策及按一般商业条款向
彼等任何一方提供诸如保证金及首次公开发售融资等金融服务,利率与信贷评
级、交易记录及�u或抵押品质素相近之本集团其他独立第三方客户所获提供之水
平相若。该等协议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一日起至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为期三
年。
定价标准
向相关董事收取之利率与信贷评级、交易记录及�u或抵押品质素相近之金利丰证
券其他独立第三方客户所获提供之水平相若。
�C 5�C
过往资料
下表载列(i)分别与朱氏及李氏家族以及何先生所订立各前金融服务协议项下截至
二零一五年、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各年之过往年度
上限;(ii)截至二零一五年及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两个年度各年以及截至二
零一六年九月三十日止六个月金利丰证券所提供首次公开发售及�u或保证金融资
所涉及最高金额以及向朱氏及李氏家族以及何先生收取之利息收入金额。
截至 截至
截至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七年
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九月三十日三月三十一日
相关董事 二零一五年 二零一六年 止六个月 止年度
港元(约数)港元(约数)港元(约数)港元(约数)
朱氏及李氏家族
―首次公开发售融资之
过往年度上限 800,000,000 800,000,000 不适用 800,000,000
―首次公开发售融资之
过往最高金额 557,566,000 ― ― 不适用
―保证金融资之过往年度上限 300,000,000 300,000,000 不适用 300,000,000
―保证金融资之过往最高金额 181,088,000 226,666,000 149,979,000 不适用
―已收利息收入总额 1,930,000 360,000 14,000 不适用
何先生及(如适用)联系人士
―首次公开发售融资之
过往年度上限 20,000,000 20,000,000 不适用 20,000,000
―首次公开发售融资之
过往最高金额 ― 5,010,000 ― 不适用
―保证金融资之过往年度上限 5,000,000 5,000,000 不适用 5,000,000
―保证金融资之过往最高金额 1,428,000 2,582,000 ― 不适用
―已收利息收入总额 9,000 5,000 ― 不适用
�C 6�C
建议年度上限
截至二零一八年、二零一九年及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各年,金利
丰证券可能根据各金融服务协议提供金融服务之建议年度上限如下�s
截至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相关董事 年度上限 二零一八年二零一九年二零二零年
港元 港元 港元
朱氏及李氏家族 首次公开发售融资之年度上限 800,000,000 800,000,000 800,000,000
保证金融资之年度上限 300,000,000 300,000,000 300,000,000
何先生及(如适用)首次公开发售融资之年度上限 22,000,000 22,000,000 22,000,000
联系人士
保证金融资之年度上限 10,000,000 10,000,000 10,000,000
二零一七年朱氏及李氏家族金融服务协议以及二零一七年金融服务协议之建议年
度上限乃分别与朱氏及李氏家族以及何先生进行公平磋商并计及以下各项後厘
定�s(i)截至二零一五年及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两个年度各年以及截至二零
一六年九月三十日止六个月垫付予彼等之保证金贷款及首次公开发售融资过往金
额;(ii)截至二零一八年、二零一九年及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各年
潜在或可能垫付予彼等(如适用,包括彼等之联系人士)之保证金贷款及首次公开
发售融资估计金额;(iii)彼等就该等保证金贷款及首次公开发售融资所获提供之
利率;(iv)彼等之信贷评级;(v)联交所近期接获之首次公开发售申请数目及证券
市场现行市况;及(vi)香港之经济状况正在好转及证券市场气氛。董事(不包括独
立非执行董事,彼等将於接获独立财务顾问有关二零一七年朱氏及李氏家族金融
服务协议之意见後始发表见解)认为,上述建议年度上限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
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
进行持续关连交易之原因及好处
本集团之主要业务为提供全面金融服务,包括证券包销及配售、保证金及首次公
开发售融资、证券经纪、企业财务顾问服务、期货经纪及资产管理服务。本集团
亦在澳门提供娱乐及酒店服务。
�C 7�C
考虑到(i)提供经纪及融资服务为本集团主要业务,并於本集团日常业务中进
行;(ii)向相关董事提供之服务属经常性质;及(iii)二零一七年经纪服务协议及金
融服务协议之条款经与相关董事公平磋商後厘定,与独立第三方所获提供者相
若,董事(不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彼等将於接获独立财务顾问有关二零一七年
朱氏及李氏家族金融服务协议之意见後始发表见解)认为,二零一七年经纪服务
协议及金融服务协议之条款乃按公平合理之一般商业条款订立,符合本公司及股
东整体利益。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於各相关董事为上市规则第14A章所界定之本公司关连人士,故二零一七年经
纪服务协议及各金融服务协议项下拟进行交易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由於
若干交易乃由互相有关连或於其他方面有联系之人士订立,与该等关连人士订立
之交易将归类为同类别交易,并合并为一连串关连交易(载於本公布上文「相关董
事」一节「交易总称」一栏内表格)以计算各自之建议年度上限。
就二零一七年经纪服务协议而言,由於该协议项下截至二零一八年、二零一九年
及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各年之建议年度上限按上市规则第
14A.06(30)条所界定适用百分比率(溢利比率除外)低於5%,故二零一七年经纪服
务协议仅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76(2)条之申报、公告及年度审阅规定,而独立股
东批准之规定则获豁免。
就二零一七年朱氏及李氏家族金融服务协议而言,由於该协议项下截至二零一八
年、二零一九年及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各年之建议年度上限按上
市规则第14A.06(30)条所界定适用百分比率(溢利比率除外)高於25%及�u或建议
年度上限超过10,000,000港元,故二零一七年朱氏及李氏家族金融服务协议须遵守
上市规则第14A章之申报、公告、年度审阅及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就二零一七年金融服务协议而言,由於该协议项下截至二零一八年、二零一九年
及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各年之建议年度上限按上市规则第
14A.06(30)条所界定适用百分比率(溢利比率除外)低於5%,故该协议仅须遵守上
市规则第14A.76(2)条之申报、公告及年度审阅规定,而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则获
豁免。
本公司之控股股东、执行董事兼行政总裁李女士、本公司之执行董事兼主席朱沃
裕先生及执行董事朱俊浩先生均於二零一七年经纪服务协议以及二零一七年朱氏
及李氏家族金融服务协议中拥有重大权益。彼等已於审议二零一七年经纪服务协
�C 8�C
议以及二零一七年朱氏及李氏家族金融服务协议之本公司董事局会议就相关决议
案放弃投票。
执行董事何先生於二零一七年金融服务协议中拥有重大权益,故已於审议二零一
七年金融服务协议之本公司董事局会议就相关决议案放弃投票。
一般事项
载有(其中包括)二零一七年朱氏及李氏家族金融服务协议详情、各建议年度上限
详情、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函件、独立董事委员会推荐意见函件连同股东特别大会
通告之通函,将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三日或该日前後寄交股东。
释义
於本公布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布所用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二零一七年经纪 指金利丰证券、金利丰期货与朱氏及李氏家族就提供经
服务协议」 纪服务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之经纪服
务协议
「二零一七年朱氏及 指金利丰证券与朱氏及李氏家族就提供金融服务所订立
李氏家族金融服务 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之金融服务协议
协议」
「二零一七年金融 指金利丰证券与何先生就提供金融服务所订立日期为二
服务协议」 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之金融服务协议
「联系人士」 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涵义
「董事局」 指董事局
「朱氏及李氏家族」 指李女士及其联系人士,包括其配偶、父亲、兄弟、姊
妹、妯娌、姊妹夫、儿子、侄儿女、甥儿女及由李女
士与李先生控制之若干私人公司
「本公司」 指金利丰金融集团有限公司,根据百慕达法例注册成立
之有限公司,其已发行股份在联交所主板上市
「关连人士」 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涵义,且「关连」一词亦应据此诠
释
�C 9�C
「持续关连交易」 指二零一七年经纪服务协议及金融服务协议项下拟进行
之持续关连交易
「控股股东」 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涵义
「董事」 指本公司董事
「金融服务协议」 指二零一七年朱氏及李氏家族金融服务协议以及二零一
七年金融服务协议
「本集团」 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独立董事委员会」 指由黄润权博士、刘文德先生及罗妙嫦女士组成之独立
董事委员会,成立目的在於就持续关连交易向独立股
东提供推荐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指就二零一七年朱氏及李氏家族金融服务协议之条款、
其项下拟进行交易及相关建议年度上限向独立董事委
员会及独立股东提供意见之独立财务顾问
「独立股东」 指李女士及其联系人士以外之股东
「独立第三方」 指并非本公司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且独立於本公
司及本公司关连人士之独立第三方
「首次公开发售」 指首次公开发售
「上市规则」 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金利丰财务顾问」 指金利丰财务顾问有限公司,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
司,可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进行第6类(就机构融资提
供意见)受规管活动之持牌法团,为本公司之间接全
资附属公司
�C 10�C
「金利丰期货」 指金利丰期货有限公司,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可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进行第2类(期货合约交易)受
规管活动之持牌法团,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金利丰证券」 指金利丰证券有限公司,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可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进行第1类(证券交易)受规管
活动之持牌法团,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朱俊浩先生」 指朱俊浩先生,为执行董事及朱沃裕先生与李女士之儿
子
「朱沃裕先生」 指朱沃裕先生,为本公司之执行董事兼主席、金利丰证
券及金利丰期货之董事、李女士之配偶以及朱俊浩先
生之父亲
「何先生」 指何志豪先生,为执行董事及金利丰财务顾问之董事
「李先生」 指李惠文先生,为本公司之顾问、主要股东及李女士之
父亲
「李女士」 指李月华女士,为本公司之执行董事兼行政总裁、金利
丰证券及金利丰期货之董事、本公司控股股东、朱沃
裕先生之配偶及朱俊浩先生之母亲
「前经纪服务协议」 指金利丰证券、金利丰期货与朱氏及李氏家族就提供经
纪服务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四年一月三日之经纪服务
协议
「前金融服务协议」 指 (i)金利丰证券与朱氏及李氏家族就提供金融服务所订
立日期为二零一四年一月三日之金融服务协议;
及(ii)金利丰证券与何先生就提供金融服务所订立日
期为二零一四年一月三日之金融服务协议之统称
「相关董事」 指若干董事及本集团董事(如适用,包括彼等之联系人
士),详情请参阅本公布「相关董事」一节
�C 11�C
「证券及期货条例」 指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股东特别大会」 指本公司即将召开之股东特别大会,以考虑并酌情批准
二零一七年朱氏及李氏家族金融服务协议、其项下拟
进行交易及相关建议年度上限
「股份」 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2港元之普通股
「股东」 指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 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主要股东」 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涵义
「港元」 指港元
「%」 指百分比
承董事局命
金利丰金融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
朱沃裕
香港,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
於本公布日期,执行董事为朱沃裕先生(主席)、李月华女士(行政总裁)、朱俊浩
先生及何志豪先生,而独立非执行董事为黄润权博士、刘文德先生及罗妙嫦女
士。
�C 12�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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