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
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且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
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CHINAPIONEERPHARMAHOLDINGSLIMITED
中国先锋医药控股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1345)
公告
根据收购守则规则第3.7条
就可能交易事项提供每月最新资料
兹提述(i)中国先锋医药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就本公司控股股东 PioneerPharma
(BVI)Co.,Ltd(. 「PioneerPharma」)可能出售PioneerPharma於本公司的部分或全部
股权(「可能交易事项」)与若干第三方商讨而作出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八
日的公告;及(ii)本公司随後就可能交易事项提供每月最新资料而作出日期分
别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八日、二零一七年一月六日及二零一七年二月八日的
公告。
本公司谨此向其股东及有意投资者提供最新资料,本公司获PioneerPharma告
知,就可能交易事项的商讨仍在进行。李新洲先生为拥有PioneerPharma之信托
的成立人及实益人,且为本公司董事。根据本公司有关董事证券交易之行为守
则,其条款并不逊於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附录十所载之上
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其被禁止於本公司年度业绩刊发日
期之前60日内买卖本公司的任何股份。因此过去的一个月可能交易事项并无
重大进展。於本公告日期,PioneerPharma并无就可能交易事项订立任何正式或
具法律约束力之买卖协议。
�C1�C
本公司将根据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收购守则」)的相关规定於适当时候
刊发进一步公告。特别是,根据收购守则第3.7条,本公司将就有关商讨的进展
按月刊发公告,直至刊发根据收购守则规则第3.5条作出收购建议的意向落实
或决定不进行收购建议的公告为止。
本公司股东及有意投资者务请注意,无法确保本公告所述之商讨能付诸实行
或最终达成具有法律约束力之协议。概不保证本公告所述之商讨将落实或最
终完成,而商讨亦未必一定导致提出股份要约。本公司股东及有意投资者於买
卖本公司股份及其他证券时务须审慎行事。
承董事会命
中国先锋医药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李新洲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八日
於本公告日期,李新洲先生及朱梦军先生为执行董事,王引平先生及吴米佳
先生为非执行董事,以及徐中海先生、赖展枢先生及黄志雄先生为独立非执行
董事。
本公司董事愿就本公告所载资料的准确性共同及个别地承担全部责任,并在
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确认,就彼等所深知,本公告所发表意见乃经审慎周详考
虑後始行作出,且本公告并无遗漏任何其他事项,足以令致本公告所载任何陈
述产生误导。
�C2�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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