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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EHINGDEVELOPMENTLIMITED
利兴发展有限公司
(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68)
股东周年常会通告
兹通告利兴发展有限公 司(「本公司」)谨 订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星期三)上
午十一时正於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九号15楼1506-7室召开股东周年常会,藉以考虑并
酌情通过下列之决议案(不论有否作出修订):
普通决议案
一、省览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账目及董事会与核数师报
告 书。
二、宣布分派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本公司末期股息。
三、重选下列本公司退任董事:
(i) 何厚锵先生
(ii) 冯家彬先生
并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四、续聘核数师并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五、「动议:
(i) 在本决议案第(ii)段之限制下,一 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会於有关期间(按本
决议案第(iii)段之定义 )内 行使本公司之一切权 力,於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
公司(「联交所」)或本公司之股份可能上市并经由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 会及联交所就此而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按 照不时修订之所有适用 法例及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之规定并在其规限 下, 购回本公司之股 份;
(ii) 本公司根据本决议案第(i)段之批准而将购回之本公司股份面值总额,不 得
超过本公司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数目总数之10%,而上述批
准亦须受此限制;及
(iii)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时起至下列三者中之较
早日期止之期间:
(a)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常会结束时;
(b)按法律规定须召开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常会之期间届满 时;及
(c) 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更改根据本决议案所授
予之权力。」
承董事会命
陈启国
公司秘书
香港,二 零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注册办 事 处:
香港中环
皇后大道中九号
15楼1506-7室
附注:�C
1.凡有权出席上述通告召开之常会及投票之股东,均 有权委任一位或多位代表出席,并 於投票表
决时代其投票。受 委任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2.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 件(如有 )或 经公证人签署证明之该等授权书
或其他授权文件副本,最迟须於常会或其任何续会召开时间四十八小时前送达本公司注册办事
处,地址为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九号15楼1506-7号,方 为有 效。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董事会包括执行董事陈文生先生及陈启国先生;独立非执行董
事何厚 锵 先 生、冯家彬先生及林黎明先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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