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联合公告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
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联合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
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本联合公告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收购、购买或认购平安证�患�团(控股)有限公司证券的邀请或要约。
PINGANSECURITIESGROUP
(HOLDINGS)LIMITED
长青(香港)有限公司 平安证�患�团(控股)有限公司
(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以万安证�患�团有限公司之名称在香港经营业务)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31)
更新公告
延迟寄发有关由中国银河国际证券(香港)有限公司及
海通国际证券有限公司
代表要约人提出可能有条件强制性全面现金要约
以收购平安证�患�团(控股)有限公司全部已发行股份
及全部未偿还可换股债券
(由要约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士已收购或同意将予收购者除外)
之综合文件
绪言
谨此提述(i)由长青(香港)有 限公司、平安证�患�团(控 股)有 限公 司(「本公司」)、
中国信贷科技控股有限公司及弘达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联合刊发日期为二零一七年
一月二十日之公 告(「一月联合公告」),内 容有 关(其 中包 括)股 份买卖协议及该等
要约;及(ii)由长 青(香 港)有 限公司及本公司联合刊发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二月十日
之公 告(「二月联合公告」),内容有关延迟寄发综合文件。
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采用之词汇与一月联合公告及二月联合公告所界定
者具有相同涵义。
有关可能有条件强制性全面现金要约之最新资料
诚如二月联合公告所披露,根据守则规则8.2,执行人员已授出同意将寄发综合文
件(连同随附之接纳及过户表格)之最後期限延迟至完成後起计七日或二零一七年
七月三 日(以 较早者为 准)。
於本联合公告日期,除一月联合公告「股份买卖协议-先决条件」一节所述之先决
条件(h)有关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先决条件(j)有关新可换股债券认购协议外,一
月联合公告所述有关要约人完成向卖方购买销售股份之其他先决条件尚未获达成
或豁免。
要约人及�u或本公司将於适当时候或根据上市规则及守 则(视 情况而 定)之 规定就
可能进行该等要约之情况及进展以及寄发综合文件另行刊发每月公告。
警告:该等要约乃有条件。该等要约仅於完成落实时方会提出。再者,倘要约人
於该等要约截止日期下午四时正(或要约人可能根据守则厘定并可能获执行人员
批准之其他时间)或之前,根据该等要约收到之有效接纳书所涉及之股份总数,
连同在股份要约前或期间已收购或同意收购之股份,将导致要约人及其一致行动
人士持有本公司50%或以下投票权,则该等要约将不会成为无条件,且将告失效。
倘若本公司股东、可换股债券持有人及潜在投资者对本身之情况有任何疑问,请
谘询彼等之专业顾问。
承董事会命 承董事会命
长 青(香 港)有 限公司 平安证�患�团(控股)有限公司
董事 执行董事
彭耀杰 梁惠欣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十日
於本联合公告日期,董事会由以下成员组成:执行董事梁惠欣女士及张锦辉先生;以及独立非执
行董事董安生博士、黄以信先生及曾华光先生。
各董事愿就本联合公告所载资料(有 关要约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士之资料除外)之准确性共同及个别
承担全部责任,并於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确认,就彼等所深知,於本联合公告表达之意见(要约人
之董事表达之意见除 外)均经审慎及仔细考虑後达致,且本联合公告概无遗漏其他事实致使本联
合公告所载任何陈述产生误导。
於本联合公 告 日 期,长 青(香 港)有限公司之董事为彭耀杰先生、林红桥先生及崔薪瞳女士。
长 青(香港)有限公司各董事愿就本联合公告所载资 料(有 关 本 集团之资料除外)之准确性共同及个
别承担全部责任,并於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确认,就彼等所深知,於本联合公告表达之意 见(董 事
表达之意见除外)均经审慎及仔细考虑後达致,且本联合公告概无遗漏其他事实致使本联合公告
所载任何陈述产生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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