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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DAN FORM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
丹枫控股有限公司
(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 号:271)
(1)委任独立非执行董事、
董事委员会主席及成员
及
(2)建议更改公司名称
(1)委任独立非执行董事、董事委员会主席及成员
董事会欣然宣布:
1.李泽雄先生已获委任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审核委员会及提
名委员会主席以及薪酬委员会成员,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十日起生
效;及 2.蔡健民先生已获委任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薪酬委员会主席以 及审核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成员,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十日起生效。 (2)建议更改公司名称 董事会建议将本公司之英文名称由「DanForm HoldingsCompany Limited」 更改为「Asiasec Properties Limited」,而中文名称则由「丹枫控股有限公 司」更改为「亚证地产有限公司」。 更改公司名称须待股东及香港公司注册处处长批准後,方可作实。 更改公司名称须待股东於本公司应届股东周年大会上考虑并酌情批准 後,方可作实。载有(其中包括)更改公司名称的相关资料连同召开股 东周年大会通告之通函,将於可行情况下尽快寄发予股东。 �C1�C(1)委任独立非执行董事、董事委员会主席及成员
丹枫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本集团」)董事(「董事」)
会(「董事会」)欣然宣布:
1.李泽雄先生(「李先生」)已获委任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审核委员会
及提名委员会主席以及薪酬委员会成员,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十日起生效;
及2.蔡健民先生(「蔡先生」,连同李先生为「新董事」)已获委任为本公司独 立非执行董事、薪酬委员会主席以及审核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成员,自二 零一七年三月十日起生效。李先生李泽雄先生,五十二岁,毕业於香港中文大学并持有工商管理学士学位。李先生为香港会计师公会执业会计师及香港税务学会资深会员。彼於会计、审计、税务及财务管理工作方面拥有逾二十五年经验。李先生现为天洋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593)及圣马丁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482)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彼曾於二零零四年九月至二零一四年六月担任阿里巴巴影业集团有限公司(前称文化中国传播集团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060)的独立非执行董事,该等公司均於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上市。李先生已与本公司订立服务合约,初步任期为直至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止,并将须根据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於本公司之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退任及膺选连任或须不时按任何其他适用法例而离任。李先生之薪酬将由本公司经参考现行市况及本公司之薪酬政策条款而厘定。蔡先生蔡健民先生,五十七岁,毕业於暨南大学并持有新闻学学士学位及毕业於南澳大学并持有工商管理硕士学位。蔡先生於媒体及公关行业有逾十五年经验,现时为Shima& Co. Limited的总经理。蔡先生曾担任Capital CommunicationsCorp.的董事,并参与多个公关及通讯项目。 �C2�C蔡先生已与本公司订立服务合约,初步任期为直至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
止,并将须根据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於本公司之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退任
及膺选连任或须不时按任何其他适用法例而离任。蔡先生之薪酬将由本公司
经参考现行市况及本公司之薪酬政策条款而厘定。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各新董事概无於过往三年於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
市之其他公众公司担任任何董事职务。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新董事概无於本公司或其相联法团(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
例第XV部)之任何股份、相关股份或债权证券中拥有任何权益或淡仓(定义见
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於本公布日期,新董事概无(i)於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担任
任何其他职务;(ii)与本公司之任何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或控股
股东有任何其他关系。
各新董事均已确认,彼符合上市规则第3.13条所载之独立标准。除上文所披露
者外,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概无有关委任新董事之其他资料或彼
等所涉及任何事宜须予以披露,亦概无任何其他事宜须敦请本公司股东(「股
东」)垂注。
董事会谨此欢迎李先生及蔡先生加入董事会。
遵守上市规则第3.10(2)条及第3.25条以及企业管治守则之守则条文第A.5.1
条之规定
於上文所载之委任後,本公司已遵守(i)上市规则第3.10(2)条有关至少一名独立
非执行董事须具备专业资格或会计或相关财务管理专长之规定;(ii)第3.25条有
关薪酬委员会组成之规定;及(iii)上市规则附录14所载企业管治守则之守则条
文第A.5.1条有关提名委员会组成之规定。
�C3�C
未遵守上市规则第3.10(1)、3.10A及3.21条之规定
诚如上文所载之委任後,本公司拥有五名执行董事、一名非执行董事及两名独
立非执行董事。因此,独立非执行董事人数仍低於上市规则第3.10(1)及3.10A条
所规定之最低人数。此外,本公司未能遵守上市规则所载第3.21条有关审核委
员会组成的规定。
本公司认为未能符合上述上市规则之规定乃属暂时性质,且本公司将致力确保
职位空缺能於切实可行情况下尽快获填补,而相关委任将於二零一六年十二
月二十二日起三(3)个月内作出,以符合上市规则第3.11及3.23条项下之规定。本
公司将於适当时候刊发进一步公布。
(2)建议更改公司名称
董事会建议将本公司之英文名称由「DanForm HoldingsCompany Limited」更改为
「Asiasec Properties Limited」,而中文名称则由「丹枫控股有限公司」更改为「亚
证地产有限公司」。
更改公司名称之条件
建议更改公司名称须待达成以下条件,方可作实:
(a)股东於本公司股东大会上通过特别决议案以批准更改公司名称;及
(b)香港公司注册处处长批准更改公司名称。
待达成上文所载之条件後,更改公司名称将於本公司新名称登录於香港公司
注册处存置之公司登记册当日起生效。
更改公司名称之理由
董事会认为,更改公司名称将更好地反映本集团现时的物业发展业务及其未
来发展方向。董事会相信,本公司的新英文及中文名称将赋予本公司全新公司
形象及标识,将有利於本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因此,董事会认为更改公司名称
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C4�C
更改公司名称之影响
建议更改公司名称将不会影响股东之任何权利或本公司日常营运或其财务状
况。当更改公司名称生效後,任何本公司之新股票随後将使用本公司之新名称
发行。所有现有以本公司现有名称发行之股票将於建议更改公司名称生效後
继续有效及为本公司股份之所有权凭证,并将继续有效作买卖、结算、登记及
交付用途。因此,本公司将不会就本公司现有股票免费换领为印有本公司新名
称的新股票作出任何安排。
此外,待联交所确认後,於联交所买卖证券所用本公司英文及中文股份简称亦
将於更改公司名称生效後作出变更。本公司将就更改公司名称生效日期及本
公司英文及中文股份简称变更详情作出进一步公布。
一般资料
更改公司名称须待股东於本公司应届股东周年大会上考虑并酌情批准後,方
可作实。载有(其中包括)更改公司名称的相关资料连同召开股东周年大会通
告之通函,将於可行情况下尽快寄发予股东。
承董事会命
丹枫控股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劳景佑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十日
於本公布日期,董事会由执行董事李成伟先生(行政总裁)、劳景佑先生、杜灿生先生、廖建
新先生及容绮媚女士;非执行董事李成辉先生(主席);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李泽雄先生及蔡
健民先生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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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任獨立非執行董事、 董事委員會主席及成員 及 (2)建議更改公司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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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枫控股
2017-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