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
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布之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
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DAN FORM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
丹枫控股有限公司
(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 号:271)
本公司公众持股量之最新情况
及
授出延长豁免严格遵守上��规则第8.08(1)(A)条
谨此提述(i)Autobest Holdings Limited、天安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及丹枫控股有限公
司(「本公司」)就(其中包括)要约截止、要约接纳水平、本公司公众持股量及
丹枫股份暂停买卖而联合刊发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之公布(「联
合公布」);(ii)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一月三日之公布,内容有关联交所授
出暂时豁免严格遵守上��规则第8.08(1)(A)条(「豁免」),期限为自二零一六年
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止三个月;及(iii)本公司日期为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之公布,内容有关申请延长豁免。除非文义另有所
指,本公布所用词汇与联合公布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联交所已授出延长豁免由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二
日至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惟须待刊发本公布後,方可作实。
要约人告知本公司,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七日,天安宣布以实物分派方式向其
股东派发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约15.76%作为特别股息,旨在恢复本公司之公众持
股量。
本公司将於适当时候就恢复本公司之最低公众持股量刊发进一步公布。
承董事会命
丹枫控股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劳景佑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於本公布日期,本公司董事会由执行董事李成伟先生、劳景佑先生及杜灿生先生;非执行董
事李成辉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李泽雄先生、蔡健民先生及杨丽琛女士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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