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
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布之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
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DAN FORM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
丹枫控股有限公司
(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 号:271)
本公司公众持股量之最新情况
及
申请延长豁免严格遵守上��规则第8.08(1)(A)条
谨此提述(i) Autobest Holdings Limited、天安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及丹枫控股有限
公司(「本公司」)就(其中包括)要约截止、要约接纳水平、本公司公众持股
量及丹枫股份暂停买卖而联合刊发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之公布
(「联合公布」);及(ii)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一月三日之公布,内容有关联
交所授出暂时豁免(「豁免」),期限为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二零
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止三个月。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公布所用词汇与联合公
布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本公司公众持股量之最新情况
於本公布日期,本公司公众持股量约为9.35%,本公司之股权架构仍与联合公
布「丹枫之股权」一段所披露之股权表格相同。
本公司已获要约人告知,需要额外时间配减其所持有有关数目之丹枫股份,以
恢复符合上市规则第8.08(1)(a)条项下之最低公众持股量规定。要约人将继续采
取适当措施,以恢复本公司之最低公众持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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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延长豁免
豁免已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到期。由於本公司之公众持股量仍低於上
市规则第8.08(1)(a)条项下之最低公众持股量规定,故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延
长豁免期限由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至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本公司将於适当时候就恢复本公司之最低公众持股量刊发进一步公布。
承董事会命
丹枫控股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劳景佑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於本公布日期,本公司董事会由执行董事李成伟先生、劳景佑先生及杜灿生先生;非执行董
事李成辉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李泽雄先生、蔡健民先生及杨丽琛女士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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