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乃要件 请即处理
如对本通函或应采取的行动有任何疑问,应谘询 阁下的股票经纪或其他注册证券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如 阁下已将名下全部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售出或转让,应立即将本通函及随附的代理人委任表格及出席会议回条交予买方或承让人,或送交经手买卖或转让的银行、股票经纪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方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CHINAPACIFICINSURANCE(GROUP)CO.,LTD.
(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2601)
(1)建议修订公司章程
(2)建议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3)建议选举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4)建议选举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及
临时股东大会通告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星期四)下午二时整假座中国广东省东莞松山湖凯悦酒店举行二零一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其通告载列於本通函第27页至第30页。
无论 阁下能否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务请细阅临时股东大会通告并尽早将随附的代理人委任表格按其上印列的指示填妥交回。H股股东须将代理人委任表格交回本公司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惟无论如何须於临时股东大会或其任何续会的指定举行时间二十四小时前以专人送递或邮寄方式交回。 阁下填妥及交回代理人委任表格後,届时仍可亲自出席临时股东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
如 阁下拟亲身或委任代理人出席临时股东大会,须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六日(星期四)或之前将填妥的出席会议回条交回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目录
页次
释义...................................................................... ii
董事会函件................................................................ 1
1. 序言............................................................ 1
2. 建议修订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
3. 建议选举本公司董事............................................... 2
4. 建议选举本公司股东代表监事....................................... 3
5. 临时股东大会..................................................... 4
6. 以投票方式表决................................................... 5
7. 推荐意见........................................................ 5
附录一 建议修订公司章程................................................... 6
附录二 建议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13
附录三 董事候选人及监事候选人履历.......................................... 16
临时股东大会通告........................................................... 27
�Ci�C
释义
於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语具有以下涵义:
「公司章程」或「章程」 指 本公司之公司章程,以不时修订的内容为准
「A股」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的内资股,有关股份於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及以人民币交易
「董事会」 指 本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 指 本公司监事会
「中国保监会」 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太保安联健康险」 指 太保安联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太保资产」 指 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是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太保寿险」 指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太保产险」 指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本公司」 指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注册成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临时股东大会」 指 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星期四)下午二时假座
中国广东省东莞松山湖凯悦酒店举行的临时股东大会
「香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Cii�C
释义
「香港上市规则」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香港联交所」或「联交所」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H股」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的境外上市外资股,有
关股份於香港联交所上市及以港元交易
「独立董事」或 指 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独立非执行董事」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通函之目的,不包括香港、中国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或指 本公司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不时修订的内容为准
「议事规则」
「人民币」 指 人民币,中国法定货币
「股份」 指 A股及H股
「股东」 指 股份持有人
「深证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证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事」 指 本公司监事
注:本通函的中英文版如有歧义,概以中文本为准。
�Ciii�C
董事会函件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CHINAPACIFICINSURANCE(GROUP)CO.,LTD.
(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2601)
董事长兼执行董事: 注册办事处:
高国富先生 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
银城中路190号
执行董事: 交银金融大厦南楼
霍联宏先生 邮政编号:200120
非执行董事: 香港营业地点:
王坚先生 香港湾仔港湾道18号
王成然先生 中环广场43楼4301室
孙小宁女士
吴菊民先生
吴俊豪先生
郑安国先生
哈尔曼女士
独立非执行董事:
白维先生
李嘉士先生
林志权先生
周忠惠先生
高善文先生
敬��者:
(1)建议修订公司章程
(2)建议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3)建议选举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4)建议选举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及
临时股东大会通告
1. 序言
本人谨代表董事会邀请 阁下出席将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星期四)下午二时整假座中国广东省东莞松山湖凯悦酒店举行的本公司临时股东大会。
�C1�C
董事会函件
本通函旨在向 阁下提供有关临时股东大会特别议案以修订现行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及有关普通议案以选举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及监事会成员之更多资料,以便股东在临时股东大会上针对该等议案做出知情决定。
2. 建议修订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现将对公司章程的建议章程修订(定义及其修改详情载列於本通函附录一)及建议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定义及其修改详情载列於本通函附录二)内容提交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在本公司报请核准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过程中,根据监管机构提出的修改要求,对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案作其认为必须且适当的相应修改。
特别决议案所提及的对於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修订将於获取中国保监会的相关批准後,方可生效。
3. 建议选举本公司董事
鉴於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成员的任期的届满,本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现提名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本公司现任非执行董事王成然先生、吴菊民先生、郑安国先生以及哈尔曼女士(合称,「将退任董事」)表示彼等将於临时股东大会上退任,并且将不会膺选连任。上述将退任董事各自与董事会之间并无任何意见分歧。本公司与上述将退任董事各自确认,概无任何涉及彼等退任之事宜须敦请股东注意。
�C2�C
董事会函件
董事会建议选举董事会成员。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将由十四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五名:
现任执行董事高国富先生和霍联宏先生符合资格且自愿被提名於临时股东大会上重
选连任;
现任非执行董事王坚先生、孙小宁女士和吴俊豪先生符合资格且自愿被提名於临时
股东大会上重选连任;
王他竽先生、孔祥清先生、朱可炳先生和陈宣民先生被提名为第八届董事会非执行
董事候选人,其担任非执行董事须於临时股东大会获得股东批准并取得中国保监会
批准;及
现任独立非执行董事白维先生、李嘉士先生、林志权先生、周忠惠先生及高善文先
生符合资格且自愿被提名於临时股东大会上重选连任。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3.51(2)的要求,以上董事候选人的履历载列於本通函附录三,以供股东在临时股东大会上就相关议案作出知情决定。
4. 建议选举本公司股东代表监事
鉴於本公司第七届监事会任期的届满,监事会建议重选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第八届监事会将由五名监事组成,其中三名为股东代表监事、两名为职工代表监事。
本公司现任股东代表监事戴志浩先生表示将於临时股东大会上退任,并且将不会膺选连
任。戴志浩先生与董事会或监事会之间并无任何意见分歧。本公司与戴志浩先生各自确
认,概无任何涉及彼退任之事宜须敦请股东注意。
�C3�C
董事会函件
现任股东代表监事张新玫女士和林丽春女士符合资格且自愿於临时股东大会上膺选连任。
周竹平先生被提名为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彼等担任股东代表监事的任职资格须於临时股东大会获得股东批准并取得中国保监会批准。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3.51(2)的要求,以上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履历载列於本通函附录
三,以供股东在临时股东大会上就相关议案作出知情决定。
5. 临时股东大会
有关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星期四)下午二时整假座中国广东省东莞松山湖凯悦酒店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之通告载於本通函第27至30页。
为厘定有权出席临时股东大会之股东名单,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星期二)至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星期四)(包括首尾两天)暂停办理H股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凡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星期一)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H股股东均有权出席是次临时股东大会。H股股东如欲出席是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於会上投票而尚未登记过户文件,须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星期一)下午四时三十分或之前将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交回本公司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即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C1716室。
阁下如欲委任代理人出席临时股东大会,请 阁下按照代理人委任表格上的指示填妥及交回该表格。H股股东须将代理人委任表格交回本公司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惟无论如何最迟须於临时股东大会或其任何续会的指定举行时间二十四小时前以专人送递或邮寄方式交回。填妥及交回代理人委任表格後,若有此意愿, 阁下届时仍可亲自出席临时股东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
如 阁下拟亲身或委任代理人出席临时股东大会,须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六日(星期四)或之前将填妥的出席会议回条交回本公司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C4�C
董事会函件
6. 以投票方式表决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3.39(4)条规定,股东於股东大会上所做的任何表决必须以投票方式进行,除非董事长以诚实信用的原则作出决定,容许纯粹与程序或行政事宜有关的决议案可以举手方式表决通过,故临时股东大会主席将根据公司章程第91条要求以投票表决方式就临时股东大会提呈的所有决议案动议表决。
7. 推荐意见
董事认为上述决议案符合本公司及全体股东之利益。因此,董事建议全体股东在临时股东大会上投票赞成临时股东大会通告所载将予提呈之有关决议案。
此致
列位股东 台照
承董事会命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高国富
董事长
中国上海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C5�C
附录一 建议修订公司章程
根据监管机构最新颁布的监管规则以及本公司实际情况,本公司对现行公司章程进行了必要修订(「建议章程修订」),具体如下:
条文序号 现行章程条文 修订後条文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的执行董事、总裁、副总裁、董事的执行董事、总裁、副总裁、董事
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精算师、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精算师、
专业总监等以及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合规负责人、审计责任人、专业总
管理人员。执行董事是指在公司除监等以及董事会确定的其他管理人
担任董事外还担任其他经营管理职员。执行董事是指在公司除担任董
务,或者其工资和福利由公司支付事外还担任其他经营管理职务,或
的董事。 者其工资和福利由公司支付的董事。
第六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其关联公司或 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其关联公司或
以其他人名义)购买公司发行在外股 以其他人名义)购买公司发行在外股
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应当事先份总数百分之十五以上的,应当事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除非取得中国先经中国保监会批准。除非取得中
保监会的事先批准,任何股东持有国保监会的事先批准,任何股东持
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百有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分之十或者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百分之十五或者中国保监会认可的
比例(以两者中较高者为准)。 其他比例(以两者中较高者为准)。
…… ……
�C6�C
附录一 建议修订公司章程
条文序号 现行章程条文 修订後条文
第七十八条 任何有权出席股东会议并有权表决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
的股东,有权委任一人或者数人(该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人可以不是股东)作为其股东代理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
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该股东代理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
人依照该股东的委托,可以行使下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
列权利: 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
…… 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
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
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
结果应计为「弃权」。
任何有权出席股东会议并有权表决
的股东,有权委任一人或者数人(该
人可以不是股东)作为其股东代理
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依照该股东的委托,可以行使下
列权利:
……
�C7�C
附录一 建议修订公司章程
条文序号 现行章程条文 修订後条文
第八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
所地或董事会指定的地点。 所地或董事会指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形式召开。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
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
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路形式的投式和途径,包括优先提供网路形式
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
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出席。 视为出席。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路或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路或
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
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
果为准。 果为准。
�C8�C
附录一 建议修订公司章程
条文序号 现行章程条文 修订後条文
第八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在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在股东大会
表决时,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表决时,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有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有
一票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一票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
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
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徵集股东
投票权。徵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
徵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徵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徵
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C9�C
附录一 建议修订公司章程
条文序号 现行章程条文 修订後条文
第九十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
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徵集股东投票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徵集股东投票
权。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权。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
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
的表决情况。 的表决情况。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公司设董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
报告工作,董事会由十五名董事组报告工作,董事会由十五四名董事
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於董事会成 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於董事会
员的三分之一,执行董事至少两 成员的三分之一,执行董事至少两
名。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 名。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
长一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 长一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
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C10�C
附录一 建议修订公司章程
条文序号 现行章程条文 修订後条文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
职权: 职权:
…… ……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
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事会秘书,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
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任或者解聘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
总精算师、专业总监等高级管理人董事长或审计委员会的提名,聘任
员,决定其报酬事项; 或者解聘公司审计责任人,根据总
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裁、财务负责人、总精算师、合规
负责人、专业总监等高级管理人
员,决定其报酬事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设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公司设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总精算师以及专书、财务负责人、总精算师、合规
业总监等,该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负责人、审计责任人以及专业总监
总裁指定的其他人员共同组成公司等,该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总裁指
经营管理委员会。总裁对董事会负定的其他人员共同组成公司经营管
责,主持经营管理委员会工作。 理委员会。总裁对董事会负责,主
持经营管理委员会工作。
�C11�C
附录一 建议修订公司章程
条文序号 现行章程条文 修订後条文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总裁行使下列职权: 公司总裁行使下列职权:
…… ……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裁、财务负责人、总精算师、专业裁、财务负责人、总精算师、合规
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负责人、专业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
审计人员,对公司及其投资控股公 审计人员,对公司及其投资控股公
司的财务收支活动和经营活动进行 司的财务收支活动和经营活动进行
内部审计监督。 内部审计监督。
公司建立由董事会领导下的独立的
内部审计体系,实行内部审计集中
化管理,设置专门的内部审计机
构,统一制定实施预算管理、人力
资源管理、作业管理等内部审计管
理制度。
�C12�C
附录二 建议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根据监管机构最新颁布的监管规则,本公司对现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了必要修订(「建议议事规则修订」),具体如下:
条文序号 现行议事规则条文 修订後条文
第五条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形式召开。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
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
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路形式的投式和途径,包括优先提供网路形式
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
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出席。 视为出席。
�C13�C
附录二 建议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条文序号 现行议事规则条文 修订後条文
第四十条 每位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在股东每位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应当
大会表决时,以其代表的有表决权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但是,公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
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
申报的除外。未填、错填、字迹无
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
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
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在股东大会表决时,每位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应以其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但是,公
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
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
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徵集股东
投票权。徵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
徵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徵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徵
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C14�C
附录二 建议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条文序号 现行议事规则条文 修订後条文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
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徵集股东投票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徵集股东投票
权。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权。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
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
的表决情况。 的表决情况。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采取必要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采取必要
的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的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
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 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
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
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
绝其他人士入场;对於干扰股东大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於干扰股
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东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
权益的行为,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加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应当采取措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方面查处。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方面查
处。
�C15�C
附录三 董事候选人及监事候选人履历
1. 执行董事
本公司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如下:
高国富先生
高国富先生,1956年6月出生,2006年9月出任本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至今。高先生是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伦敦金融城中国事务顾问委员会委员,中欧国际工商学院理事会成员、国际顾问委员会委员,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管理学院顾问委员会委员。
高先生曾先後出任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开发(控股)公司总经理,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副主任,上海万国证券公司代总裁,上海久事公司总经理,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总经理等。
高先生拥有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职称。
霍联宏先生
霍联宏先生,1957年4月出生,现任本公司执行董事、总裁,太保寿险董事,太保产险董
事,太保资产董事,太保安联健康险董事,中国保险学会副会长,日内瓦协会会员。
霍先生曾任太保资产董事长,太保产险董事长,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海南分公司副总经
理、总经理,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在此之前,霍先生曾任交通银行重庆分行办公室副主任,海南分行保险部负责人、副经理等。
霍先生拥有大学学历、学士学位、高级经济师职称。
高国富先生和霍联宏先生均无与本公司订立服务合约,其将按照本公司有关薪酬制度领取薪酬。
�C16�C
附录三 董事候选人及监事候选人履历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高国富先生和霍联宏先生在过去三年内均无在任何其他上市公司担任 董事职务,没有在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担任任何其他职务,与本公司任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或控股股东概无任何关系。截至本通函之日,高国富先生持有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指本公司90,300股A股股份,霍联宏先生持有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指本公司103,100股A股股份。
此外,高国富先生和霍联宏先生均无任何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的规定而须予披露的资料,亦没有任何其他须提请本公司股东注意的事项。
2. 非执行董事
本公司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如下:
王坚先生
王坚先生,1955年4月出生,现任申能(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本公司副董事长、非执行董事。目前,王先生还担任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
王先生曾任上海电器公司副总经理,上海机电贸易大厦总经理,上海东风机械集团总公司 总经理,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副总裁,上海物资(集团)总公司总裁,上海市经委副主任、上海市国防科工办副主任,上海市经委主任、上海市国防科工办主任、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主任、上海市国资委主任。
王先生拥有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高级工程师职称。
�C17�C
附录三 董事候选人及监事候选人履历
王他竽先生
王他竽先生,1970年10月出生,现任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副总裁。目前,王先生
还担任上海城高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上海国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上海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董事。
王先生曾任深圳蛇口工业区企业规划部投资主管,深圳招商石化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经理助理,岳阳招商石化有限公司副经理(主持工作)、经理,招商局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企业规划部副总经理、辽宁公司总经理、企业规划部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总部高级经理,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王先生拥有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经济师职称。
孔祥清先生
孔祥清先生,1967年9月出生,现任华宝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法兴华宝汽车租赁(上
海)有限公司董事长。
孔先生曾任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宝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上海宝钢集团公司计财部资金处副处长。
孔先生拥有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高级会计师职称。
朱可炳先生
朱可炳先生,1974年10月出生,现任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产业和金融业结合发展中心总经理,华宝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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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三 董事候选人及监事候选人履历
朱先生曾任宝钢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宝钢集团有限公司经营财务部总经理,於上证所上市的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019)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朱先生还曾担任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朱先生拥有硕士学位、高级会计师职称,并拥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
孙小宁女士
孙小宁女士,1969年3月出生,现任新加坡政府投资谘询(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及新加坡政府投资北亚直接投资联席主管,本公司非执行董事。
孙女士曾在国际金融公司、麦肯锡谘询公司和中国人民银行任职。孙女士亦曾担任於联交所上市的远东宏信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3360)、银泰商业集团(证券代码:01833)非执行董事。
孙女士拥有沃顿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吴俊豪先生
吴俊豪先生,1965年6月出生,现任申能(集团)有限公司金融管理部经理,本公司非执行董事、太保寿险董事、太保产险董事。目前,吴先生还担任於上证所和联交所上市的东方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证所证券代码:600958,联交所证券代码:03958)董事,上海诚毅新能源创业投资公司董事,成都新申创业投资公司董事,上海久联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上海诚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於上证所和联交所上市的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证所证券代码:601818,联交所证券代码:06818)监事,上海申能租赁有限公司监事长,上海申能诚毅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监事长。
吴先生曾任常州大学管理系教研室主任;上海新资源投资谘询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上海百利通投资公司副总经理;上海申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主管;申能(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 �C19�C
附录三 董事候选人及监事候选人履历
理部副主管、主管、高级主管,金融管理部副经理。吴先生亦曾担任於上证所和联交所上 市的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证所证券代码:601607,联交所证券代码:02607)监事。
吴先生拥有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经济师职称。
陈宣民先生
陈宣民先生,1965年2月出生,现任上海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会计师,上海海烟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先生曾任上海烟草(集团)公司财务物价处副处长、审计处处长、财务处处长兼资金管理中心主任,上海市烟草专卖局黄浦分局副局长、上海烟草集团黄浦烟草糖酒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市浦东新区烟草专卖局、上海烟草集团浦东烟草糖酒有限公司局长、总经理。
陈先生拥有大学学历,高级会计师职称。
王坚先生、王他竽先生、孔祥清先生、朱可炳先生、孙小宁女士、吴俊豪先生和陈宣民先生均无与本公司订立服务合约,而其薪酬将根据本公司2010年股东周年大会上通过的《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制度》予以确定。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王坚先生、王他竽先生、孔祥清先生、朱可炳先生、孙小宁女士、吴俊豪先生和陈宣民先生在过去三年内均无在任何其他上市公司担任董事职务,没有在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担任任何其他职务,与本公司任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 或控股股东概无任何关系,亦不持有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指本公司任何股份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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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三 董事候选人及监事候选人履历
此外,王坚先生、王他竽先生、孔祥清先生、朱可炳先生、孙小宁女士、吴俊豪先生和陈宣民先生均无任何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的规定而须予披露的资料,亦没有任何其他须提请本公司股东注意的事项。
3. 独立非执行董事
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如下:
白维先生
白维先生,1964年11月出生,现任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夥人、律师,本公司独立非执
行董事。目前,白先生还担任於深证所上市的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
000962)独立非执行董事。
白先生曾任中国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美国Sullivan&Cromwell律师事务所律师,於上证
所、联交所上市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证所证券代码:601688,联交所证券代码:
06886)独立非执行董事。
白先生拥有硕士学位,并拥有中国与美国纽约州律师资格。
李嘉士先生
李嘉士先生,1960年5月出生,现任香港胡关李罗律师行高级合夥人律师、本公司独立非
执行董事、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联交所上市)委员、香港财务�蟊�局财务�蟊�检讨委员团召集人、香港公益金筹募委员会委员和公益慈善马拉松联席主席。目前,李先生还担任於联交所上市的合和实业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054)、石药集团有限公司(证券 代码:01093)、渝港国际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613)、安全货仓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37)、添利工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093)非执行董事和合景泰富地产控股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1813)、思捷环球控股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330)独立非执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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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三 董事候选人及监事候选人履历
李先生曾任联交所上市委员会副主席、主席,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双重存档事宜顾问小组委员及香港会计师公会纪律小组成员,於联交所上市的渝太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075)、港通控股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032)非执行董事,於上证所和联交所上市的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证所证券代码:601318,联交所证券代码:02318)独立非执行董事。
李先生拥有法律学士学位,并为香港、英国、新加坡和澳洲首都地域最高法院合资格律师。
林志权先生
林志权先生,1953年4月出生,现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目前,林先生还担任於联交
所上市的陆氐集团(越南控股)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366)独立非执行董事。
林先生曾任安永会计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合夥人,林先生亦曾担任利奥纸品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林先生拥有会计学高级文凭,为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及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
周忠惠先生
周忠惠先生,1947年8月出生,现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常务理
事、中国评估师协会谘询委员会委员。目前,周先生还担任於上证所上市的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3885)独立非执行董事,於联交所上市的上海复旦张江生物医药股 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1349)独立非执行董事,於深证所上市的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352,原名为马鞍山鼎泰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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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三 董事候选人及监事候选人履历
周先生曾任上海财经大学会计系讲师、副教授、教授,香港鑫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总经理、主任会计师,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资深合夥人,证监会首席会计师,证监会国际顾问委员会委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计准则委员会委员,於上证所上市的百视通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637)独立非执行董事。
周先生拥有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并拥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
高善文先生
高善文先生,1971年9月出生,现任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经济学家、本公司独立非
执行董事。
高先生曾任光大证券研究所首席经济学家。此前,高先生还曾任职於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办公厅。高先生亦曾担任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高先生拥有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
白维先生、李嘉士先生、林志权先生、周忠惠先生和高善文先生均无与本公司订立服务合约,而其薪酬将根据本公司2010年股东周年大会上通过的《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制度》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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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三 董事候选人及监事候选人履历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白维先生、李嘉士先生、林志权先生、周忠惠先生和高善文先生在过去三年内均无在任何其他上市公司担任董事职务,没有在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担任任何其他职务,与本公司任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或控股股东概无任何关系,亦不持有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指本公司任何股份权益。
此外,白维先生、李嘉士先生、林志权先生、周忠惠先生和高善文先生均无任何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的规定而须予披露的资料,亦没有任何其他须提请本公司股东注意的事项。
4. 股东代表监事
本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如下:
张新玫女士
张新玫女士,1959年11月出生,现任上海久事(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本公司监事,太
保寿险监事。目前,张女士还担任於上证所上市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
600837)董事。
张女士曾任上海冶金工业局财务处副处长,上海冶金控股集团公司财务部副部长、部长、 副总会计师,上海久事公司财务管理总部经理、资金管理总部经理、总会计师、副总经 理。张女士亦曾担任於深证所上市的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0166)董事、於上证所上市的申能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642)董事。
张女士拥有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正高级会计师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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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三 董事候选人及监事候选人履历
林丽春女士
林丽春女士,1970年8月出生,现任上海红塔大酒店有限公司总经理,本公司监事,太保
产险监事。
林女士曾任上海红塔大酒店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常务副总经理,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办事处主任。林女士亦曾担任太保寿险监事。
林女士拥有硕士学位、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
周竹平先生
周竹平先生,1963年3月出生,现任华宝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周先生曾任上海宝钢集团公司计划财务部(资产经营部)副部长,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宝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财务副总裁,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贸易分公司副总经理,宝钢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宝钢集团有限公司业务总监兼财务部部长,宝钢集团企业开发总公司总经理,宝钢发展有限公司总裁,宝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宝钢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宝钢金属有限公司董事长、华宝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欧冶云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宝钢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於上证所上市的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019)监事会主席。
周先生拥有硕士学位、高级会计师职称。
张新玫女士、林丽春女士和周竹平先生均无与本公司订立服务合约,而其薪酬将根据本公司2010年股东大会上通过的《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制度》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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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三 董事候选人及监事候选人履历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张新玫女士、林丽春女士和周竹平先生在过去三年内均无在任何其他上市公司担任董事职务,没有在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担任任何其他职务,与本公司任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或控股股东概无任何关系,亦不持有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指本公司任何股份权益。
此外,张新玫女士、林丽春女士和周竹平先生均无任何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的规定而须予披露的资料,亦没有任何其他须提请本公司股东注意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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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股东大会通告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CHINAPACIFICINSURANCE(GROUP)CO.,LTD.
(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2601)
临时股东大会通告
兹通告,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周四)下午二时整假座中国广东省东莞松山湖凯悦酒店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藉以审议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通告所采用之词汇与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三日的通函所界定者具相同涵义。
特别决议案
1. 审议及批准根据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三日的通函载列之「2.建议修订公司章程及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一节所载的方式对公司章程进行的修订建议,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在本公司报请核准公司章程过程中,根据监管机构提出的修改要求,对公司章程修订案作其认为必须且适当的相应修改。
2. 审议及批准根据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三日的通函载列之「2.建议修订公司章程及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一节所载的方式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的修订建议,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在本公司报请核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过程中,根据监管机构提出的修改要求,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案作其认为必须且适当的相应修改。
本特别决议案所提及的对於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修订将於获取中国保监会的相关批准後,方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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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股东大会通告
普通决议案
3. 审议及批准选举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3.1. 审议及批准高国富先生为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执行董事;
3.2. 审议及批准霍联宏先生为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执行董事;
3.3. 审议及批准王坚先生为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
3.4. 审议及批准王他竽先生为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
3.5. 审议及批准孔祥清先生为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
3.6. 审议及批准朱可炳先生为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
3.7. 审议及批准孙小宁女士为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
3.8. 审议及批准吴俊豪先生为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
3.9. 审议及批准陈宣民先生为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
3.10. 审议及批准白维先生为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
3.11. 审议及批准李嘉士先生为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
3.12. 审议及批准林志权先生为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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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股东大会通告
3.13. 审议及批准周忠惠先生为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及
3.14. 审议及批准高善文先生为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
4. 审议及批准选举本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4.1. 审议及批准张新玫女士为本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4.2. 审议及批准林丽春女士为本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及
4.3. 审议及批准周竹平先生为本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注:本通告的中英文版如有歧义,概以中文本为准。
承董事会命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高国富
董事长
中国上海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注:
1. 临时股东大会出席资格及暂停办理H股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为厘定有权出席临时股东大会之股东名单,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星期二)至
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星期四)(包括首尾两天)暂停办理H股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凡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星期一)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H股股东均有权出席临时股东大会。本公司H股股东如欲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并於会上投票而尚未登记过户文件,须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星期一)下午四时三十分或之前将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交回本公司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本公司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C1716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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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股东大会通告
2. 代理人
(1) 凡有权出席此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委任一位或多位人士作为其
代理人,代表其出席及投票。受委托代理人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2) 股东须以书面形式委任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由其以书面形式正式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如
委托人为法人,应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董事或者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如代理人委任表格由委托人的代理人签署,则授权此代理人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必须经过公证。
H股股东最迟须於临时股东大会指定举行时间24小时前将代理人委任表格和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送达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方为有效(随附为临时股东大会适用的代理人委任表格)。
(3) 委派超过一位代理人的股东,其代理人应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
3. 出席临时股东大会登记程序
(1) 股东或其代理人出席会议时应出示身份证明。如果出席会议的股东为法人,其法定代表人或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授权的人士应出示其法人之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委任该人士出席会议的决议的复印件始可出席会议。
(2) 欲出席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亲身或其委任代理人),须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六日(星期四)或之
前将填妥的出席会议回条交回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
4. 以投票方式表决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3.39(4)条规定,股东於股东大会上所做的任何表决必须以投票方式进行,除非董事长以诚实信用的原则作出决定,容许纯粹是与程序或行政事宜有关的决议案可以举手方式表决通过,故临时股东大会主席将根据公司章程第91条要求以投票表决方式就临时股东大会提呈的所有决议案动议表决。
5. 其他事项
(1) 临时股东大会预计不会超过半个工作日。与会股东(亲身或其委派的代理人)出席本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往返交通及食宿费自理。
(2) 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的地址为:
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
(3) 公司注册地址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90号交银金融大厦南楼
邮政编号:200120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电话:86(21)33968598
传真:86(21)68870791
於本通告日期,本公司执行董事为高国富先生和霍联宏先生;非执行董事为王坚先生、王成然先生、孙小宁女士、吴菊民先生、吴俊豪先生、郑安国先生和哈尔曼女士;和独立非执行董事为白维先生、李嘉士先生、林志权先生、周忠惠先生和高善文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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